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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 表 人 劉美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皓清間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5日111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