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上典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朱勝勳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有關醫療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