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80號抗告人即原 告 莊清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