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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96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96號原 告 王友學被 告 文化部代 表 人 李永得上列當事人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就藝FUN券抽籤結果不服,對被告文化部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乃對於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屬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情形;次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新莊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裁判日期: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