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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9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98號原 告 粟振庭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黃一平訴訟代理人 黃郁惠

朱毓雯劉雅齡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8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同法第177條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前因住宅租金補貼申請涉及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818號、第5918號、第11888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77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被告應待該案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意旨裁決,竟以民國110年9月22日北市都企字第11030796591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原告前經核定並已申領自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110年1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止之租金補貼共計新臺幣192,000元並追繳之,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查原告前揭因住宅租金補貼申請所涉及詐欺等案件,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88號刑事事件審理中,因兩造就原告是否有租賃事實之爭議,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與上述刑事訴訟程序結果高度相關,為求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本院認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8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
裁判日期: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