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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9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9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粟振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住宅補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4日111年度簡字第9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
裁判日期: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