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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9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9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粟振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住宅補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4日111年度簡字第9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8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