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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交字第 216 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216號原 告 謝乙豪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訴訟代理人 許金貴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111年3月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S7Q12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伍佰參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23日上午11時47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簡稱系爭汽車)行駛至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91巷與內湖路1段路口時,遇路口紅燈仍右轉行駛,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簡稱舉發機關)西湖派出所員警騎乘機車目睹而予以攔停,發現原告面有酒容,進而對原告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0.16MG/L,因此認其有「吐氣酒精濃度達0.15MG/L以上未滿0.25MG/L」之違規行為,乃當場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S7Q123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被告嗣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11年3月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S7Q12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本件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萬元,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而内政部警政署亦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四點結果處置㈡規定:「勸導代替舉發: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及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從而,警察機關對於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即屬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應予以勸導,免予舉發。申言之,上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四點結果處置㈡規定,亦要求警察機關應採取勸告方式予以勸導,給予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更明確的運作,是警察機關對於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即應予以勸導。又,警察機關於行使裁量時,亦應基於客觀事實做合於常情的推論,不應在事實不明確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而進行與常情不符的裁量,且不應裁量怠惰。

(二)原告違規行為情節輕微,以不予舉發為適當,原處分應予撤銷:

1.查,原告係前日晚上聚餐有喝酒,當日早上至中午均無再喝酒,且精神狀況並無異常,方才駕駛車輛出門,駕駛途中原告並無任何危險駕駛或行車不穩之行為,而後因看到前方計程車輛右轉,視線未及注意而隨同前車右轉,於内湖路一段91巷口遇到騎行機車的巡邏員警攔停。由於原告當日並未喝酒,身體狀況也未感覺有異,亦無表現出異常行為,在未喝水漱口下即依員警要求進行酒測,孰料酒測值為0.16mg/L且為初犯,惟員警未予以勸導便開單,原處分顯然有裁量不當,應予重新審酌。

2.又,舉發機關固表示因發現原告有酒容才施以酒測,且考量現場客觀情形認本案非屬情節輕微之案件,而予製單舉發云云,惟當日是員警告知要例行性配合酒測,並非原告有飲酒臉色通紅云云,且當時原告跟隨前車右轉即遭攔停,並沒有其他違規行為或影響交通秩序之行為,且未肇事,實無從逕認已達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之程度,則原處分亦有理由不備、認定率斷且未憑客觀證據之違誤。

3.再者,依前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及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四點結果處置㈡規定,此兩條規定之規範目的在於當違規酒後駕車之情節並非嚴重時,予以寬容並以勸導代替舉發,提醒違規者避免再次違反,從而符合上開規定之情形即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應予勸導而不為舉發,方屬適法且符合比例原則。是以,本件原告當日並無飲酒,且無行車不穩或其他危險駕駛行為,亦無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而酒測是配合員警並無酒氣或是其他異常行為,加上原告為首次違反,則整體觀察下來情節當屬輕微,符合酒測值為0.16而無肇事責任及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自應以勸導代替舉發,惟原處分未審酌上開情事,猶逕行舉發,已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前揭規定之意旨,而有裁量不當、裁量怠惰之瑕疫。

(三)況且,所謂原告有酒容云云,原告堅決否認,請原處分機關提出客觀證據證明,而非逕以員警主觀臆測作為裁罰基礎,如此不僅違反比例原則,亦將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及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四點結果處置㈡規定,形同具文!另外,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3項,執行勸導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原裁罰處分並未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亦有可議。

(四)綜上所述,揆諸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及同法第201條:「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規定,懇請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答辯以:

(一)本案相關法條: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4 條第2款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3以上者,不得駕車。

2.按108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訂定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3以上未滿0.05之小型車,期限內繳納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其他處分吊扣汽車駕駛執照2年及道安講習。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 項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二)按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同條之2第3項規定:「實施第1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2次檢測」。又內政部警政署為協助員警執行酒駕取締勤務,訂頒有「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其中關於「作業內容」部分,規定:「(四)1.檢測前: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

(三)卷查本案舉發機關查復內容及審閱舉發過程錄影光碟資料,執勤員警111年1月23日9至12時擔服巡邏勤務,於11時47分許巡經內湖路1段91巷與內湖路1段口,發現原告駕駛TDG-9118號車行經該路口,因紅燈右轉行駛而予攔查;過程中原告有酒容,測試前有確認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原告自承昨天晚上有喝啤酒,其距檢測時間已達15分鐘,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即予檢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15毫克,故依處罰條例第35條予以告發,全程錄音錄影在案。原告身為職業駕駛理應比一般駕駛更為注意交通安全規則及安全駕駛,認本案非屬情節輕微之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略以:「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亦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故原告自知飲酒,本不該駕車,其酒後駕車且有無法安全駕駛之行為(紅燈右轉),員警予以製單舉發制止繼續駕車尚無不當;另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8月24日105年交上易字第408號刑事判決略以:「酒測器之檢定或檢查程序相關數值在公差範圍內者,其檢定或檢查合格,則該等酒測器供具體個案實際測試時,苟無儀器故障或操作失誤之特殊情況,在檢定或檢查合格之前提與框架內,於規範意義上即具準確性,於應用實踐上,毋須亦不容再窮究實測數值與物理極限之差距。」,另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實施第一項檢測(酒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且查本案使用之酒測器業經檢驗合格並於有效期限(111年11月30日)及使用次數上限(本案為第11案)內,且酒測過程並無故障或操作失誤。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揆諸上開規定,原告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違規事證,堪以認定。舉發員警按其違規事證依法舉發並無違誤。是以本件原核定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及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分,並無違法之情事。

(四)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為社會大眾耳熟能詳之認知,各大媒體亦長期宣導之,且係國內外皆有之施行政策,原告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應熟悉相關交通法規並遵守交通規則,應知酒後係不能有駕駛車輛之行為。另鑒於近年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傷之嚴重事故,已凝聚社會各界對防制酒駕之共識,考量酒後違規駕車係屬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或重大危害交通秩序之違規行為,爰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將酒測濃度檢測值下修至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15毫克,並自102年6月13日施行,併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不得駕車,行為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甚明。次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復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所明定。

(二)次按行為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核上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就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改制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再依本件違規行為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記載,小型車之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未滿0.05,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關於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30,000元,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核上開規定,既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行為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1條第1項第4款等裁罰基準內容(基準表關於該條例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不同違規車種及到案聽候裁決之時間,其可能衍生危害交通安全之輕重不同,而區分(1)機車、小型車、大型車;(2)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等不同罰鍰標準,又依酒駕所測得之酒精濃度值高低致生違規情節之嚴重性程度,再區分(1)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未滿0.05 (2)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未滿0.4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未滿0.08 (3)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毫克以上未滿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8以上未滿0.11(4)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等4種等級標準,另外,該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就不同違規車種,其可能衍生危害交通安全之輕重不同,而區分有機車、小型車等不同罰鍰標準,則渠等衍生交通秩序危害,既不相同,分別處以不同之罰鍰,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並未牴觸母法,是被告依此基準而為裁罰,即屬合法有據。原告稱其為計程車駕駛,且為家中經濟唯一來源,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等同現實剝奪原告賴以維生之工作權二年,對原告和受其扶養之人影響權益甚鉅顯然過苛之事,依法即屬無據,難為採憑,首先敘明。

(三)即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甚明,故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超過上開酒精濃度者,即屬超過酒精濃度規定標準,依首揭法律規定,應予處罰。

(四)如事實概要所述之事實,除後述兩造爭執點外,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143頁)、酒測值測定單(本院卷第145頁)、原處分書與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57、159頁)、舉發機關111年2月21日北市警內分交字第1113007063號函(本院卷第149頁)、舉發員警交通違規職務報告(本院卷第153頁)、臺北市政府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本院卷第155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本院卷第155頁)、採證錄影光碟(本院卷第150頁檔案附件袋)、駕駛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161頁)、汽車車籍查詢單(本院卷第163頁)等文件在卷可稽,自堪認屬實。

(五)且按酒測值應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所實際測得之數據為準,況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證明呼氣酒精測試器有何故障或測量有何失準之虞,又對原告施以呼氣酒精測試之器號023953/105202、合格單號碼J0JA0000000測試器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檢驗合格,有效期限至111年11月30日,有酒測值測定單及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45、155頁),自難率以推翻所測得之數據。另上開規定所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本即指檢測儀器在檢測合格及正常使用之狀態下所顯示之數據,是本件原告經舉發機關員警實施酒測,酒測值為0.16MG/L,係屬違反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而製單舉發違規,被告予以裁處,於法亦無不合。再按「行為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固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然此等規定並非在加諸法律所未規定之違規要件,僅係在賦予員警就符合該種情況之個案中可綜合個案情節判斷而決定是否應予勸導,並非謂「行為人吐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即不予舉發處罰。本件原告經警施以酒測檢定結果,其酒測值為0.16MG/L,已如前述,應無疑義,依上開規定,舉發機關員警自得本於其所具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法定職權之行使,斟酌本案事實及違反情節而製單舉發。此外,本件原告駕駛系爭汽車違規紅燈右轉被員警目睹攔停後發現原告面有酒容之情,有舉發員警職務報告(本院卷第153頁)可查;原告於採證錄影中亦在酒測現場坦承酒測當日上午之昨晚曾飲用啤酒,以及原告對酒測器吹氣之時,員警對原告表明原告「有一點酒味啊」,原告也回稱「對啊,有一點有一點啦我知道啊」之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如附件所示)。按人體內酒精之代謝,端視個人體質、飲酒時間及多寡而有不同差異,原告未能注意而甘冒體內酒精未完全代謝之風險駕駛系爭汽車,主觀上原告縱無故意之咎,亦有過失之可歸責事由自明。本件原告之酒測濃度值固然屬於「得勸導」之範圍內,而舉發員警甲○○到庭證述「(問?你攔查本件TDG-9118營業小客車主要是依據什麼理由)因為已經很久,應該是紅燈右轉」、「(問?你是基於何理由對小客車駕駛人進行酒測)面有酒容跟酒氣」、「(問?何謂面有酒容跟酒氣)眼睛跟臉紅紅的,說話有酒的味道」、「(問?所以跟證人確認,你認為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是原告有違規及他是職業駕駛人)職業駕駛人是我補充,主要認為他不能安全駕駛是他已經違規,錄音檔他也沒有發現,可能因他喝酒影響他的判斷,他這裡是說前面走他就走(應指闖紅燈右轉),所以有喝酒影響他的判斷」等語(本院卷第204、205頁),可見當時系爭汽車行駛跟著前車就紅燈右轉,此舉動極有可能引發交通事故,且舉發員警攔查原告時觀察原告「眼睛跟臉紅紅的,說話有酒的味道」(見前揭舉發員警甲○○證述內容),顯較一般駕駛人有更高度之潛在風險,故認為違規情節已難謂輕微而不對以實施勸導而應舉發,自屬充分考量個案有別於一般駕駛行為之高度危險性後所為之決定,其所為之舉發當屬合於義務之裁量,殊無裁量濫用之事實,舉發員警據以製單舉發,依法並無不合。是原告主張原告係前日晚上聚餐有喝酒,當日早上至中午均無再喝酒,且精神狀況並無異常,方才駕駛車輛出門,駕駛途中原告並無任何危險駕駛或行車不穩之行為,而後因看到前方計程車輛右轉,視線未及注意而隨同前車右轉,於内湖路1段91巷口遇到騎行機車的巡邏員警攔停。由於原告當日並未喝酒,身體狀況也未感覺有異,亦無表現出異常行為,在未喝水漱口下即依員警要求進行酒測,孰料酒測值為0.16mg/L且為初犯,惟員警未予以勸導便開單,原處分顯然有裁量不當云云,自無足為有利之判斷。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其目的乃在避免受測人甫飲酒結束,可能因口腔內仍有含酒精成分之物品殘留,致影響檢測結果,故要求有15分鐘之間隔,使受測者可將該酒精殘留物自然吞嚥,或在飲酒結束未滿15分鐘之情況下,提供飲水使受測者以漱口之方式將該酒精殘留物加速吞嚥。查原告於酒測現場承認自己被攔查當時之昨晚飲用酒類,有附件本院現場錄影光碟勘驗筆錄可稽。是原告於員警欲對其測試酒精濃度時顯然已逾飲酒時間超過15分鐘以上,應無口腔內仍有含酒精成分之物品殘留,致影響檢測結果之情形發生,依前揭規定之目的而言,本件員警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之測試,未在酒測前提供漱口水漱口,程序上尚無不當之處。

五、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均有未洽。本件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駕駛系爭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洵屬明確。從而,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決書漏載項款)、行為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原告如原處分所示,於法並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尚乏依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訴訟資料,及原告其他證據調查之聲請,經本院審核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且無調查之必要,爰不再一一論述及為調查。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及證人之日旅費53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又裁判費係由原告預納,此有本院收據一件在卷可稽,及證人日旅費由被告當庭預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而其立法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明定本條。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因之原告應賠償給付被告53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75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第一審證人日旅費 530元合 計 830元附件本院卷第150頁檔案附件袋內採證錄影光碟勘驗結果:

採證錄影光碟中共有2022_0123_114935_038.MP4、2022_0123_115235_039.MP4、2022_0123_115535_040.MP4、2022_0123_115835_041.MP4、2022_0123_120135_042、2022_0123_120435_043.MP4、2022_0123_120735_044.MP4、2022_0123_121035_045.MP4、2022_0123_121335_046.MP4、2022_0123_121635_047.MP4等10個影片檔案。應均為員警密錄器所拍攝之影片。

⒈檔名:2022_0123_114935_038.MP4,影片開始時間11:49:33《影片時間11:49:33至11:52:33》影片剛開始員警攔查一部小客車駕駛人並以簡易酒精檢知器(棒)要求駕駛人吹氣無酒精反應後,影片時間11:50:54員警即開始騎乘機車,前方路口直行行向為綠燈,影片時間11:51:05~11:51:09員警騎乘機車直行接近前方路口之時,原告系爭汽車出現在前方路口橫向紅燈右轉而直行,員警騎車行至原告系爭汽車車旁按警鳴器與喇叭示意原告停車。影片時間11:51:23原告系爭汽車停於右側路旁,員警機車停在系爭汽車左側,系爭汽車並將駕駛座之車窗打開。

員警:「欸,紅燈吧」原告:「我不知道,因為我剛看...」員警:「你不知道?全部人都在走走走,就你闖紅燈」原告:「前面那台走..歹勢歹勢啦」員警:「你幫我吹口氣」員警拿出酒精檢知器原告:「啊?」員警:「吹口氣」原告:「好」員警:「你吹,你有喝喔?」原告:「昨天欸」員警:「你旁邊停一下」原告:「好」原告將系爭汽車繼續往前方行駛一小段路之路旁停下下車,員警並將警用機車停放在系爭汽車前方。

員警:「你喝什麼?」原告:「啤酒,昨天晚上」員警:「好,那測一下喔」原告:「好,沒關係沒關係。欸我先跟我客人講一下,因為我是計程車」員警:「好啊」原告:「我先跟他講一下(原告接著拿出手機聯繫),我知道我知道我不會跑,不用擔心,我只是跟他講一下我沒有...我看一下,你會很久嗎?」員警:「不會啊」原告:「好好好那那那..那我跟他講一下」員警:「你要漱口嗎?」原告:「不用」⒉檔名:2022_0123_115235_039.MP4,影片開始時間11:52:33《影片時間11:52:33至11:55:33》原告:「不用不用,測就好了測就好了,因為我昨天啊,一定一定會有一點啊,但是應該沒事」員警:「ok」原告:「大哥,如果能夠...不好意思啊我不是要催...」員警:「幫我拆開」員警拿出全新吹嘴予原告拆開包裝塑膠袋原告:「不好意思我不是要催你,但是我客人在等啊」原告拆開吹嘴員警:「新的齁?」原告:「對對對」員警:「啊拒測的..」原告:「啊...」吹嘴掉到地上員警:「沒關係沒關係」原告:「沒關係沒關係」員警:「啊跟你講拒測...」原告:「我不會拒測」員警:「罰18萬元」原告:「我沒有我沒有我沒有要拒測」員警:「第二次的話」原告:「沒事沒事,我知道我都懂,大哥你知道我在趕,讓我吹沒關係,我沒有要拒測、我沒有要拒測」員警:「等下歸零給你看」原告:「沒事沒事沒事,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不好意思啊麻煩到你們了」員警展示酒測器給原告看員警:「ok歸零,他說吹就可以吹了」原告:「okok」員警:「ok」員警拿酒測器給原告吹氣員警:「好了就吹啊」原告對酒測器吹氣員警:「有一點酒味啊」原告:「對啊,有一點有一點啦我知道啊我知道啊,那因為是昨天啊我相信應該...對我相信應該那個...」員警:「16欸」原告:「16是什麼?」員警:「16要扣車欸」原告:「是喔?」員警:「對啊」原告:「那那那我跟我客人講一下」原告:「這麼嚴重喔」員警:「你這個拿著」原告:「好好好」員警:「這個這個白色的」原告:「我可不可以重測一下?要求重測一下」員警:「不行啊」原告:「這麼嚴重喔...完蛋了完蛋了」員警:「你現在酒駕,你這個扣車了」原告打手機聯繫乘客原告:「這麼嚴重喔...完蛋了完蛋了」員警聯繫拖吊車。

⒊檔名:2022_0123_115535_040.MP4,影片開始時間11:55:33《影片時間11:55:33至11:58:33》原告:「怎麼會怎麼會...」員警:「欸你不要這樣好不好,我會擔心欸」原告:「我有點不舒服啊不好意思...這正常嗎?那怎麼辦?」員警:「0.16啊,我沒騙你啊」原告:「現在怎麼樣?我可以問一下啊?」員警:「就扣車而已啊,就開單,不會怎樣」原告:「開..開單會怎麼樣」員警:「開單就跟你闖紅燈的單是一樣的,只是這是酒駕的單」原告:「欸我計程車會不會怎麼樣啊?」員警:「等下等下」原告:「啊是付多少錢?我要繳多少錢?」員警:「這我不知道」原告:「沒關係啦你跟我講啦」員警:「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因為那是裁罰機關去裁罰的」原告:「喔...這...這會對我駕照怎麼樣嗎?」員警:「這我不知道欸」原告:「這會扣點對不對?可不可以我可以問一下嗎?」員警:「我覺得你google,這我不太清楚,因為這裁罰機關去裁罰的,不是我,我們是舉發人」原告:「好好好好好」員警:「這不是公危啦」原告:「什麼不是公危?」員警:「公危就是刑法的,你要送法院啦,啊這不是啦」原告:「這會怎麼樣啦」員警:「蛤」原告:「這個會怎麼樣啊」員警:「這怎麼樣我不知道。簽個名」(員警提出「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以及酒測值測試列印單)原告:「好好好,沒關係沒關係我都配合」員警:「你不要這樣,你這樣我會擔心啊」原告:「我知道啊,只是我現在被開單,擔心的才是我」員警:「啊就不能喝酒,你隔天宿醉」原告:「我想已經過了10個小時了」員警:「這就是隔日醉」原告:「好好好好好。我現在算是酒測過多少?」員警:「0.16啊,這裡是0.16」原告:「剛好過喔?」員警:「沒有,15就超過了,15是扣車...」原告:「唉唷...」員警:「你過來你過來,簽這裡」原告:「好我簽我簽我簽」(員警讓原告在酒測值測定單上被測

人欄簽名)員警:「然後寫小力一點,他會刺破」原告:「被測人這邊是不是?」員警:「你寫...」原告:「我的名字嘛」員警:「然後背面還有」原告:「唉唷,怎麼過這麼久還有啊...天啊」員警:「這個是拒測剛跟你講的那個」(員警讓原告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上簽名)原告:「好好好」員警:「這邊也有」原告:「天啊我這樣...夭壽喔」員警:「這是拒測的,我剛剛跟你講18萬元那個」原告:「好好好」員警:「那你沒拒測啦」原告:「好好好」員警:「你...你不要激動好不好,這樣我會很...」原告:「不是啦,我我我我」員警:「我會在想該怎麼跟你講話,因為你激動」原告:「因為..我知道...」⒋檔名:2022_0123_115835_041.MP4,影片開始時間11:58:33《影片時間11:58:33至12:01:33》員警:「沒想到會沒過對不對?」原告:「對對對當然啊」員警:「那你自己...你是第一次嗎?」原告:「對對對,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員警:「這就隔日醉啊,好啦,你不要這樣啦,冷靜一點好不好」原告:「我非常的焦慮」員警:「你那個車上重要的東西先拿下來」原告:「好」員警:「啊那個鑰匙你自己...看你自己保管還是怎麼樣?他這個應該我在想,應該是繳錢就沒事了啦」原告:「我是計程車欸,我會不會怎麼樣?」員警:「我記得這個好像繳錢而已」原告:「我是計程車我會不會怎麼樣啊」員警:「因為如果你是拒測就會扣..扣駕照」原告:「一萬五喔...Oh my god」員警:「是一萬五嗎?」原告:「我看到了,是機車」員警:「這機車」原告:「汽車...195、195、195」員警:「他說多少我看」原告:「195、一萬九千五」員警:「啊他有說還要扣單還什麼嗎?扣駕照?」原告:「我不知道欸」員警:「下面下面」原告:「等下我看一下」員警:「下面看一下,欸你身份證多少?」原告:「0970」員警:「身份證啦」原告:「給你是不是」員警:「身份證多少」原告:「啊我這邊..Z000000000」員警:「Z000000000,好你看一下」原告:「0.15,一萬到九萬...呃看,吊扣駕照」員警:「他有說吊扣嗎?」原告:「Oh my god...喔」員警:「欸你叫什麼名字?」原告:「乙○○,Oh my god」員警:「不要叫啦」原告:「我計程車欸」員警:「你精神障礙喔,欸欸欸你要不要叫救護車?」原告:「不用不用」員警:「你克制住喔,不然等下」原告:「我知道我知道,你知道我要被扣駕照,我只是難過而已」員警:「難過好好好,啊你不要做什麼可怕的舉動」原告:「啊啊啊啊啊」員警:「你坐著休息,休息一下不要一直叫好不好」員警:「你在這邊叫就好你不要動」原告:「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員警:「你跑走我們就會抓你回來喔」原告:「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OH MY GOD」員警:「坐好休息」原告:「啊」⒌檔名:2022_0123_120135_042.MP4,影片開始時間12:01:33《影片時間12:01:33至02:04:33》原告:「啊」員警:「是在叫什麼」原告哭叫員警:「不要再那邊鬼吼鬼叫的,坐著休息就好了」員警:「冷靜冷靜啊」原告:「叫我...不是你」員警:「好好好」原告:「我沒有工作欸,一年欸」員警:「沒有啦我跟你講,那個正確...因為你剛剛是看GOOGLE嘛,啊GOOGLE也不一定啊」原告哭泣員警:「欸不要跑,你不要跑」原告:「我知道」員警:「你聯絡電話?」原告:「0000000000」員警:「我知道,讓你哭讓你哭,你發洩一下」員警:「你鑰匙要自己保管嗎?」原告:「...我車要賣掉了啦(原告哭)」員警:「不會啦,賣什麼賣」原告繼續哭泣員警:「欸馬路馬路」(請原告注意安全)員警:「欸大哥你站著,站在旁邊面對我」原告:「...沒辦法」員警:「站著站著,站好,123」原告:「為什麼...」員警:「你冷靜一點啊」原告:「大哥我可不可以重測?」員警:「不行啦,沒有重測的啦,要測到你過是不是?」原告:「我根本沒有喝醉啊,搞不好0.你知道(聽不清楚)...」員警:「那沒差好不好,你自己說不喝的,而且那已經過很久了啊」⒍檔名:2022_0123_120435_043.MP4,影片開始時間12:04:33《影片時間12:04:33至12:07:33》原告:「可不可以幫幫我,求求你」員警:「你不要這樣」員警:「沒有,這已經...這已經印出來了」原告:「我現在整年會沒有工作」員警:「來不及了啦」原告:「我真的整年會沒有工作」員警:「簽名,手簽手簽,由右寫到左」(員警讓原告在手持電

子儀器上簽名)原告:「我真的不是故意的...幫幫我...我這樣會整年沒工作大哥...可不可以幫幫我」員警:「啊你想想看,你酒駕如果撞到別人人家如果掛掉怎麼辦?」員警:「先冷靜一點」原告:「能不能幫幫我」員警:「我跟你說我已經舉發了」原告:「可不可以再吹一次好不好?我求求你了」員警:「欸這罰單」原告:「我這樣一年沒工作會死掉的啦大哥,我知道你一定要給我,我也知道我不...我一定要說」員警:「欸這裡簽名」員警:「你不冷靜一點,我們要怎麼跟你講」原告:「你一定沒有辦法幫我,我知道,我也只能哭而已啊」員警:「你冷靜一點好不好」員警:「駕駛人處簽章」(員警讓原告在列印出的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簽名)原告:「我知道我都是很乖的」員警:「你坐著休息好不好」員警:「我看你是沒辦法冷靜,你冷靜後我再跟你講」⒎檔名:2022_0123_120735_044.MP4,影片開始時間12:07:33《影片時間12:07:33至12:10:33》員警跟拖吊車人員討論拖吊相關事宜員警:「重要東西拿走齁」原告自系爭汽車取走物品。

員警:「你把車子關上,門自己關上」員警:「確定齁,手機錢包鑰匙都拿了齁,啊鎖起來鎖起來」員警:「可以齁,可以冷靜一點了齁」員警:「旁邊等一下」員警:「門鎖了嗎?鎖門了嗎?」原告:「不知道欸你開開看啊」拖吊業者要原告放系爭汽車手剎車⒏檔名:2022_0123_121035_045.MP4,影片開始時間12:10:33《影片時間12:10:33至12:13:33》原告開車門放手剎車員警:「手剎車要放」原告:「我放了」員警:「鎖門鎖門」員警:「旁邊坐著休息一下」員警:「欸這樣他可以走了啦」原告:「我現在冷靜了、我現在冷靜了」員警:「OK」原告:「我簽了我簽了」員警:「你那邊坐著一下」員警:「你可以離開了」員警:「罰單上面有些注意事項,你看一看有問題可以打電話到監理站或裁決所,上面有繳費期限跟應到案處所」員警:「我們離開囉」員警:「OKOK」接著員警騎乘機車離開現場⒐檔名:2022_0123_121335_046.MP4、2022_0123_121635_047.MP

4之影片則為員警騎乘機車巡邏之影片,與本案酒駕舉發案件無關。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