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71號原 告 謝東翰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訴訟代理人 黃郁軒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1月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G2U04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伍佰參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6日凌晨4時23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簡稱系爭汽車)行駛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旁停車場駛出至道路範圍時,將系爭汽車縱向停滯人行道及紅線許久不明原因未前進,且該車處於發動狀態並頭燈及煞車燈皆為明亮停滯方向顯有異常,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簡稱舉發機關)中山二派出所巡邏員警現場攔停,對原告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0.21MG/L,因此認其有「吐氣酒精濃度達
0.15MG/L以上未滿0.25MG/L」之違規行為,乃當場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G2U04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簡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被告嗣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11年1月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G2U04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本件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萬元、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另關於本件原處分裁決書處罰主文第2項有關「(一)自111年2月6日起吊扣駕駛執照48個月,並限於111年2月20日前繳送。(二)111年2月20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111年2月21日起吊銷駕駛執照,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三)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111年2月21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部分,而「吊扣期間加倍」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之性質,係屬針對受處分人逾期未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本文所定繳送駕駛執照義務之行為,所為限制、剝奪汽車行駛權利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核屬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參照)。原處分上開裁罰主文第2項記載,於裁決書作成時,受處分人是否有違反不遵期繳送駕駛執照之事實均尚未發生,吊扣期間加倍及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之法律構成要件尚未實現,被告尚未取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作成該2個加重處罰之權限,則其所為之「吊扣期間加倍」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具有明顯重大之瑕疵,且此一重大瑕疵「如同寫在額頭上」,任何人一望即知,已達重大明顯之程度,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原處分裁罰主文第2項應屬無效之處分。復按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被告就原處分裁罰主文第2項無效之記載予以更正刪除(本院卷第40、57頁記載),顯可認係更正裁罰主文將裁罰內容限縮於主文第1項內容,無另為增加違規事實及加重被告裁罰,故被告就上開原處分裁罰主文第2項之更正,並無違法之處,本件原處分審理之範圍即不包括原處分裁罰主文第2項「吊扣期間加倍」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部分,於此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名下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停放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並於111年1月6目凌晨4時23分許依約正等待已預先聯絡之代駕楊姓司機(行動電話:0000-000-000,於案發當日凌晨3時46分、03時53分二次通聯記錄可稽),案發當時該代駕楊姓司機亦到現場,原告過程中並無酒駕不當行為,碰巧遭轄區中山警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執勤員警巡邏行經該處,見狀原告站在該車輛旁邊,疑涉嫌準備酒駕開車之動作,該執勤員警甲○○即當場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因當時原告身心狀況不佳,未能及時當下詳細說明原委,致當時受測時未有10分鐘暫測時間,且並未飲用礦泉水飲用漱口之流程,口腔内尚殘留酒精成份,以致酒測微超過0.21法定舉發之限定標準。該部分與交通執法程序作業似有未合且有爭議之處,特此敘明。
(二)原告被警依所謂採證舉發,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出罰單外並吊扣自小客車駕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之處分,且該告發單位依據何謂科學採證舉發?遭罰鍰30,000元,實令原告氣憤難以甘服,尤其是該告發單位中山警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審查程序上明顯有誤亦未遵守宣讀駕駛人之受酒測權益,惟,原告不服該告發單位只憑藉憶測未有所謂採證舉發實質科學証據?所謂舉發違規事實是否以自由心證來告發原告是否百分百正確、公正、客觀中立?原告過往無酒駕不當行為,舉凡有公司或親友餐敘被酒後,均委託代駕司機駕車返家,亦可從過往委託代駕司機通聯記錄可稽查證,原告不認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答辯以:
(一)本案相關法條: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4 條第2款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3以上者,不得駕車。
2.按108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 款規定略以,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訂定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3以上未滿0.05之小型車,期限內繳納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其他處分吊扣汽車駕駛執照2年及道安講習。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 項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5.按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同條之2第3項規定:「實施第1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2次檢測」。又內政部警政署訂頒有「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其中關於「作業內容」部分,規定:「(四)1.檢測前: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
(二)卷查本案舉發機關查復內容表示,原告於111年1月6日3時52分許駕駛BKR-0988號車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旁停車場駛出至道路範圍時,將汽車縱向停滯人行道及紅線許久不明原因未前進,該車處發動狀態且頭燈及煞車燈皆為明亮停滯方向顯有異常,經巡邏員警攔停,過程中原告散發酒氣並自承飲酒,員警遂實施酒測,測得呼氣值0.21mg/L,並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舉發,全程錄音錄影在案。至原告陳述內容停放於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已聯繫代駕,並無飲酒不當行為,遭疑涉嫌準備酒駕開車動作一節,經員警當場目擊且經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由停車場至道路範圍,縱原告於駕車前已聯繫代駕,然聯繫代駕並無法阻卻原告駕駛於道路之違規。另原告陳述當時因身心狀況不佳,致當時受測時未有10分鐘暫測時間,且並未飲用礦泉水漱口之流程,口腔上殘留酒精成分,以致酒測為超過0.21mg/l法定舉發之標準部分,原告經攔停時自承飲酒,且員警實施酒測過程前,確已依規定填具呼氣酒精濃度暨法律效果確認單,違規事證明確且符合酒精濃度測試作業程序。員警填寫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時有逐項確認飲酒時間已逾15分鐘以及拒測法律效果且由原告簽名在案(蒐證照片編號7至9),實施酒測前亦有出示酒測器合格證書、全新酒測吹嘴,4時22分許測得呼氣值0.21mg/L,爰依規定舉發,並無違誤。
(三)查本案所使用之呼氣酒精測試器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檢定合格在案,且查酒測儀器係於有效期限內使用(有效期限至111年7月31日)。本案經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酒測值達0.21MG/L,爰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製單舉發。揆諸上開規定,原告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違規事證,堪以認定。原告雖以前詞置辯,惟違規屬實,是以本件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3萬元,及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分,並無違法之情事。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機車駕駛人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2次違反第1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1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因違反同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故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者,依首揭法律規定,應予處罰。
(二)另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 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核上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就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再依本件違規行為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記載,小型車之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0.25毫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關於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30,000元,吊扣駕駛執照2年,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此規定,既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裁罰基準內容(基準表就不同違規車種,其可能衍生危害交通安全之輕重不同,而區分有機車、小型車、大型車等不同罰鍰標準以及區分有機車、汽車暨是否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等不同吊扣駕駛執照之期間標準。又其可能衍生危害交通安全之輕重不同,而區分有小型車又依酒駕所測得之酒精濃度值高低致生違規情節之嚴重性程度,再區分(1)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未滿0.05(2)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未滿0.4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未滿0.08(3)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毫克以上未滿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8以上未滿0.11(4)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11以上等4種等級標準,則其衍生交通秩序危害,既不相同,分別處以不同之罰鍰,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至於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則屬為羈束之處分,裁處機關就此等部分,則無上開裁量之權限),並未牴觸母法,是被告自應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三)經查,原告於111年1月6日凌晨4時23分許,酒後駕駛系爭汽車行駛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旁停車場駛出至道路範圍時,將系爭汽車縱向停滯人行道及紅線許久不明原因未前進,且該車處於發動狀態並頭燈及煞車燈皆為明亮停滯方向顯有異常,經舉發機關中山二派出所巡邏員警現場攔停,對原告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0.21MG/L,因此認其有「吐氣酒精濃度達0.15MG/L以上未滿0.25MG/L」之違規行為,乃當場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G2U046號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等情,有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51、53頁)、酒測值測定單(本院卷第55頁)、舉發機關111年3月2日北市警中分交字第1113032475號函(本院卷第65-6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本院卷第69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本院卷第71頁)、採證照片(本院卷第75-81頁)、汽車車籍查詢單(本院卷第83頁)、駕駛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85頁)、現場採證錄影光碟(本院卷第91頁公文信封)在卷可憑,核可認定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稱其所有系爭汽車停放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並於111年1月6目凌晨4時23分許依約正等待已預先聯絡之代駕楊姓司機,案發當時該代駕楊姓司機亦到現場,原告過程中並無酒駕不當行為,碰巧遭轄區中山警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執勤員警巡邏行經該處,見狀原告站在該車輛旁邊,疑涉嫌準備酒駕開車之動作云云。惟經本院就現場採證錄影光碟(本院卷第91頁公文信封)中關於「CCTV.MP4」影片檔案勘驗結果為「『CCTV.MP4』影片檔案勘驗結果為影片應為路口監視器所拍攝,影片記載『長安東路1段41-3號前(往西)』。影片呈現系爭汽車(白色)於影片右側駛出在路口右轉後煞車燈亮起停放道路右側路邊,之後路口後方一部停放在路邊之警車自路邊駛出往系爭汽車方向駛近。影片時間第24秒時,系爭汽車熄火,影片時間第28-31秒時,系爭汽車駕駛人打開車門下車走往系爭汽車後方,影片時間第36-40秒影片結束,警車則行駛至系爭汽車左側停車,員警並打開車門下車」等情,有附件本院勘驗筆錄可憑。復參諸現場員警甲○○到庭證述「(提示本院勘驗筆錄關於光碟中CCTV.MP4影片檔案勘驗結果為一部白色汽車於影片右側駛出在右轉後,煞車燈亮起,停放道路右側路邊,之後路口後方一部停放在路邊的警車自路邊駛出往該白色汽車路邊駛近,之後該白色汽車熄火白色汽車駕駛人打開車門下車走往該白色汽車後方。問?該白色汽車是否為本件原告駕駛白色汽車在路口右轉後,煞車燈亮起停放在道路右側路邊)是的」、「(問?從白色汽車打開車門,下車走往該白色汽車後方之駕駛人是否就是本件的酒駕駕駛人即原告?是的」等語以及現場員警並於酒測現場強調「我就看他繳完費臉超紅跑去開車,然後我們就在對面那邊等,然後開車停在人行道和道路中間,就車頭在道路上,車身有一部分在人行道上,然後一直不動喔,我就在那邊等紅綠燈等等等,然後綠燈了他就突然轉過來開到這邊人就下車,我就把他攔下來」等語(見附件本院勘驗筆錄),原告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我停車場開出來,出來是騎樓,一定會停在騎樓,等沒有車我才轉出來到柏油路上,我就下車離開車子」等語(本院卷第136-137頁筆錄),則顯然系爭汽車業經原告駕駛於道路上而後才停放在路邊。原告稱其過程中並無酒駕不當行為云云,與事實不符,尚難採認。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故現場舉發員警若依客觀事實合理判斷原告有使用交通工具易生危害情形,確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攔停原告汽車要求酒測。如上開現場採證錄影光碟檔案與本院勘驗筆錄所示,本件由現場員警觀察發現並表達「我就看他繳完費臉超紅跑去開車,然後我們就在對面那邊等,然後開車停在人行道和道路中間,就車頭在道路上,車身有一部分在人行道上,然後一直不動喔,我就在那邊等紅綠燈等等等,然後綠燈了他就突然轉過來開到這邊人就下車,我就把他攔下來」等語(本院卷第110頁勘驗筆錄),復經員警甲○○到庭證述「(問?你是基於何理由攔查下車的原告)當時正在值勤,在路口發現壹台汽車從停車場出來,停在人行道跟路旁上面很久都沒有移動,我們覺得可疑有異,不知道什麼原因停這麼久,我們準備上去攔查,但是當時停等紅綠燈,所以沒有辦法直接上去,我們等綠燈上去時,該車已經停在路邊,而且下車,所以我們上前詢問,我們詢問駕駛是否有喝酒,是否有酒後駕車的狀況,他自己說有,而且也有聞到酒氣。所以我們施以酒測」等語(本院卷第135頁),可認現場員警依據客觀情狀合理觀察到原告有酒後駕車易生危害之危險駕駛行為,而且原告停車後並對員警坦認曾飲酒之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故舉發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攔查並要求原告進行酒測,尚難認定員警無攔查原告之正當合法理由。
(五)至於原告稱當時受測時未有10分鐘暫測時間,且並未飲用礦泉水飲用漱口之流程,口腔内尚殘留酒精成份,以致酒測微超過0.21法定舉發之限定標準,該部分與交通執法程序作業似有未合且有爭議之處云云。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其目的乃在避免受測人甫飲酒結束,可能因口腔內仍有含酒精成分之物品殘留,致影響檢測結果,故要求有15分鐘之間隔,使受測者可將該酒精殘留物自然吞嚥,或在飲酒結束未滿15分鐘之情況下,提供礦泉水使受測者以漱口之方式將該酒精殘留物加速吞嚥。查員警先詢問原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確認飲酒結束時間」欄位上之勾選處「確已飲酒結束或服用其它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物」,經與原告確認後用筆予以勾選並用筆在確認單上「確已飲酒結束或服用其它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物」之「已滿(含)15分鐘」處畫圈,原告更在該欄位上簽名(如本院卷第69頁所載),並且原告亦於酒測現場坦承飲酒後至被攔查之相距時間達20分鐘(見附件本院勘驗筆錄所載),是原告於員警欲對其測試酒精濃度時顯然已逾飲酒時間超過15分鐘以上,應無口腔內仍有含酒精成分之物品殘留,致影響檢測結果之情形發生,依前揭規定之目的而言,本件員警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之測試,未在酒測前提供漱口水漱口,亦未特別等待15分鐘之間隔才對原告酒測,程序上尚無不當之處。
(六)至於原告稱被警依所謂採證舉發,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出罰單外並吊扣自小客車駕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之處分,且該告發單位依據何謂科學採證舉發?尤其是該告發單位中山警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審查程序上明顯有誤亦未遵守宣讀駕駛人之受酒測權益,惟,原告不服該告發單位只憑藉憶測未有所謂採證舉發實質科學証據?所謂舉發違規事實是否以自由心證來告發原告是否百分百正確、公正、客觀中立?云云。經查,本件現場員警向原告提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本院卷第69頁),員警先詢問原告確認單上「確認飲酒結束時間」欄位上之勾選處「確已飲酒結束或服用其它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物」,經與原告確認後用筆予以勾選並用筆在確認單上「確已飲酒結束或服用其它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物」之「已滿(含)15分鐘」處畫圈(如本院卷第69頁所載),更進一步向原告宣讀確認單上所記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拒測法律效果,並向原告說明得選擇施測或拒測;現場員警亦進一步向原告說明「假如你選施測的話,0到0.14會勸導你不要開車,人車放行就沒事,勸導而已」、「0到0.14會勸導你,人車放行就沒事情。0.15到0.24就是開單扣車,人可以離開但車子我們會留下來,我們要扣走,我們會開一張罰單給你」、「0.15到0.24,你先聽我講完0.15到0.24就是開單扣車,開一張交通罰單,車子扣了你人就可以離開了,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開單扣車然後人要移送地檢署,因為這涉嫌刑法的公共危險,需要移送地檢署」、「0到0.14人車放行,勸導。0.15到0.24就是開單扣車人可以離開,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開單扣車然後人要移送地檢署」、「測了,我跟你講,0到0.14就是勸導你,人車放行就沒事,0.15到0.24就是開單扣車,但人你可以離開」、「0.15到0.24、0.15到0.24」、「(原告問:0.24以內?)對,就是沒有公共危險就是開單扣車,然後人你可以離開,但是車子我們會扣了,罰單繳完了才可以領」、「(原告問:那0.15以內呢?)0.15以內就是沒事,就是勸導你而已,然後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原告問:這個要上課?)要」、「(原告問:沒有公共危險也要上課?)酒駕都要上課,不過時數好像比較低」、「啊你汽車駕照會被吊銷喔,你要記得」、「(原告問:吊扣還是吊銷?)吊扣啦,3年不能領」等語(見附件本院勘驗筆錄),均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尚難認員警未宣讀駕駛人之受酒測權益,又酒精濃度過量之行政罰,業於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規定中加以明白規範,而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以上即應予處罰,此業已經由大眾媒體宣導,原告更無法諉為不知。況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證明呼氣酒精測試器有何故障或測量有何失準之虞,且對原告施以呼氣酒精測試之儀器器號A211946、感測元件器號A00000000、合格單號碼JOJA0000000測試器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檢驗合格,有效期限至111年7月31日,有酒測值測定單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3、71頁)。是本件原告經舉發機關員警實施酒測,酒測值為0.21MG/L,係屬違反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而製單舉發違規,被告予以裁處,於法亦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均有未洽。本件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駕駛系爭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洵屬明確。從而,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決書漏載項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原告如原處分所示,於法並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尚乏依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訴訟資料,及原告其他證據調查之聲請,經本院審核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且無調查之必要,爰不再一一論述及為調查。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及證人之日旅費53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又裁判費係由原告預納,此有本院收據一件在卷可稽,及證人日旅費由被告預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而其立法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明定本條。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因之原告應賠償給付被告53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3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75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第一審證人日旅費 530元合 計 830元附件本院第91頁公文信封內採證錄影光碟勘驗結果:
採證錄影光碟中有「密錄器快14分」資料夾與「CCTV.MP4」影片檔案。「密錄器快14分」資料夾內有「2022_0106_041606_140.MP4」、「2022_0106_041906_141.MP4」、「2022_0106_042206_1
42.MP4」、「2022_0106_042506_143.MP4」、「2022_0106_042806_144.MP4」、「2022_0106_043106_145.MP4」、「2022_0106_043406_146.MP4」、「2022_0106_043706_147.MP4」、「2022_0106_044006_148.MP4」、「2022_0106_044306_149.MP4」、「2022_0106_044606_150.MP4」、「2022_0106_044906_151.MP4」、「2022_0106_045206_152.MP4」、「2022_0106_045506_153.MP4」、「2022_0106_045806_154.MP4」共15個影片檔案。
一、「CCTV.MP4」影片檔案勘驗結果為影片應為路口監視器所拍攝,影片記載「長安東路1段41-3號前(往西)」。影片呈現系爭汽車(白色)於影片右側駛出在路口右轉後煞車燈亮起停放道路右側路邊,之後路口後方一部停放在路邊之警車自路邊駛出往系爭汽車方向駛近。影片時間第24秒時,系爭汽車熄火,影片時間第28-31秒時,系爭汽車駕駛人打開車門下車走往系爭汽車後方,影片時間第36-40秒影片結束,警車則行駛至系爭汽車左側停車,員警並打開車門下車。
二、「密錄器快14分」資料夾內15個影片檔案勘驗內容㈠檔名:2022_0106_041606_140.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16:05影片剛開始現場員警向原告提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本院卷第69頁),員警先詢問原告確認單上「確認飲酒結束時間」欄位上之勾選處「確已飲酒結束或服用其它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物」,經與原告確認後用筆予以勾選並用筆在確認單上「確已飲酒結束或服用其它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物」之「已滿(含)15分鐘」處畫圈(如本院卷第69頁所載),更進一步向原告宣讀確認單上所記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拒測法律效果,以及向原告說明只能選擇施測或拒測,不能施測出來再決定是否接受酒測。
影片時間04:16:05至04:19:05員警:飲酒結束齁,有飲用含有酒精成份,對吧有喝酒嘛?對不對?原告:嗯員警:齁好ok,先打滿15分鐘,等下會給你簽名,還有跟你告知一下齁,你有權拒測,但拒測的法律效果我要跟你說明,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拒測的法律效果,第四項齁,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驗...(密錄器員警走到旁邊)...當場移置保管....是不是累犯,第二次累犯...第二次違反的話處新台幣36萬元罰鍰(錄到其他員警講話)...第三次就是按前次...18萬元,並均都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銷你的駕照,這是兩年內不能考領還要安全講習,這是拒測的法律效果,你瞭解嗎?清楚嗎?等下會跟你講施測..意願,啊施測的數值...員警:待會會問你是否要施測原告:我可不可以先測再考慮要不要測?員警:不行,因為你現在是被我們攔到的原告:啊我事前喝酒..員警:這就好像你酒測..原告:我可以考慮..我可以考慮我要不要測阿員警:對你考慮是考慮要不要測我們的..原告:用我的我又不是喝水也不是幹嘛的員警:那個不是我們公家的原告:我自己考慮而已啊員警:所以我跟你講,現在你被我攔到,你要嘛就選擇施測或者是選擇拒測,沒辦法再讓你所謂自己去測量,你懂我意思嘛?原告:不是我測我自己東西員警:所以我跟你說不行原告:沒有這回事員警:法律規定的原告:沒有啊哪裡有規定員警:這就好像你不能先去測量說我有沒有超標,再決定我要不要測,沒有這回事原告:那我的是我自己參考員警:因為那數值不一定會跟我們相近原告:對啊,所以我是參考,我上個月也是在..也是被你們派出所,我也是測阿,我也是講先測我自己的員警:好啦不然待會讓你測員警:不能啦原告:對啊員警:待會讓你測一次就好,讓你測一次,讓你自己感知一次,然後你評估一下,好不好原告:一樣的意思..因為你們的東西是不一樣的員警:那待會就讓你做施測一次好不好,然後你再決定是否要施測或拒測。待會待會我們那個補個資料後到時候會給你喝水。
因為你說你剛剛喝完五分鐘嘛,對不對?幾分鐘?五分鐘?員警:30分鐘原告:幾分鐘不記得了啦員警:大概多久?員警:你剛不是跟我說半小時?員警:大概多久?原告:大概大概...大概講而已嗎?員警:大概多久?員警:距離現在應該半小時有了吧?有嗎?原告:半小時跟沒有半小時有差嗎?員警:你不用管差別,現在就是問你喝完酒的時間大該距離現在多久?㈡檔名:2022_0106_041906_141.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19:05影片時間04:19:05至04:22:05員警:你講就好,不用管說有沒有喝..原告:20分鐘有,差不多員警:20分鐘員警:那就超過15分鐘原告:那...那有什麼差別員警:如果超過15分鐘就沒有辦法提供漱口,未滿15分鐘可以提供漱口。
原告:我是大概...大概講一下而已,沒有那麼硬啦員警:因為規定就是這樣啊,你看,未滿15分鐘可以要求使用礦泉水漱口。(拿出告知單給原告觀看)原告:哪已經15分鐘,我也剛好15分鐘啊員警:所以我剛才跟你說...員警:因為我們剛才已經詢問過你了原告:剛走過來大概抓一下的時間,代駕是10分鐘..是跟我講10分鐘到。
員警:因為你這樣..說一下又反一下這樣我們很難去做..那個...一下說30分鐘,一下又說20分鐘,講了15分鐘又說好啦10分鐘,這樣子,這樣是不行的。
員警:剛剛講的拒測的法律效果都清楚吧?有清楚嗎?原告:那我..我可以先喝水嗎?員警:就不行欸,你就滿15分鐘就不行原告:你就當15分鐘喝口水就好了啊員警:就不行啊,規定就是不行,你已經...不能夠喝..如果說已經滿十五分鐘了就是不能喝任何..任何飲品。
員警:除非你本身,就像我剛才講的你有嚼檳榔口中有其他異物原告:有啊我剛有嚼檳榔員警:你剛有嚼檳榔?我剛問你你說沒有原告:不是,你沒有問你說幾分中有沒有..員警:不用跟講那麼多,反正現在就是你已經滿15分鐘就是沒有辦法喝其他飲品原告:那我先去測喔員警:待會讓你做施測,剛有答應你會讓你用一次原告:那我們現在幹麼?員警:待會等一個資料過來讓你看完我們就開始原告:好員警:那我再跟你講一下,如果你選,假如,假如你選施測的話,0到0.14會勸導你不要開車,人車放行就沒事,勸導而已原告:沒有,代駕在這員警:對對對,0到0.14會勸導你,人車放行就沒事情。0.15到0.24就是開單扣車,人可以離開但車子我們會留下來,我們要扣走,我們會開一張罰單給你原告:0.2幾?員警:0.15到0.24,你先聽我講完0.15到0.24就是開單扣車,開一張交通罰單,車子扣了你人就可以離開了,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開單扣車然後人要移送地檢署,因為這涉嫌刑法的公共危險,需要移送地檢署。
員警:如果我們作完筆錄,早上開庭,中午就可以離開這樣子,假設涉及公共危險員警:就大概這樣..㈢檔名:2022_0106_042206_142.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22:05影片時間04:22:05至04:25:05員警:0到0.14人車放行,勸導。0.15到0.24就是開單扣車人可以離開,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開單扣車然後人要移送地檢署,這樣子。
原告:那就跟賭博一樣。
員警:也沒有啦,其實說白了..說白了喝酒就不應該把車子開出來,就不應該碰交通工具啊。
原告:那水是給我的嘛?員警:那是如果你沒有滿15分鐘的話,原告:所以不能喝水啊?員警:因為你現在已經滿15分鐘,滿15分鐘之後我們就不會提供你任何飲品做施用。
員警:如果要給他測,看他要不要水?員警:你先拿你的...你的感知器,你拿你的感知器測一下原告:漱口可以吧?員警:不行原告:漱口也不行?員警:不行員警:就跟你說過了你已經超過了時間原告:漱口都不行?員警:不行不行,感知器你拿出來使用員警:你買這台多少錢?原告:五千塊還..員警:哇好貴喔,這應該比較精密點。
員警:那數值應該跟我們吹出來不一樣。
員警:應該會不一樣。
原告:我都有紀錄阿,我之前是被你們攔的紀錄我都有員警:沒關係那都以前的。
(原告對自己的感知器吹氣)原告:一定有啦,我知道自己有喝酒,對啊還蠻高的,我這測的他們講是血液濃度,換算起來..員警:那我們吹的是..員警:呼氣酒精濃度原告:我如果很大口地吹氣,數字又降了,我現在0.021,員警:像我剛剛講的我們都是0.15到甚至0.25以上..原告再度對自己感知器吹氣,原告:我現在嘴巴很乾..先漱口..㈣檔名:2022_0106_042506_143.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25:05影片時間04:25:05至04:28:05員警:沒有辦法提供漱口水給你,因為他的測定值不是用唾液不是用液體啊,用你的呼氣濃度阿,你的氣體阿。來過來。陳偉,酒測器幫我拿過來。水不用拿、水不用拿。
原告:我漱個口嘛員警:現在就沒辦法提供給你漱口,來謝先生,好最後一次給你做檢測。待會我們就開始了。
原告:你又不給我漱口。
員警:就沒辦法漱阿。來謝先生,謝先生,謝先生來。先給他簽名。
員警:我們剛剛跟你講了拒測的法律效果..員警:到旁邊到這邊,來這邊幫我簽名。謝先生幫我簽名,筆、確認單,這簽名代表說我們確實有告知你而且你清楚明白了,這邊簽名。
原告:啊你們不給我漱口阿員警:你剛剛已經說你喝完20分鐘了,已經滿15分鐘了。
員警:你已經喝完含有飲用酒精類飲品超過15分鐘。
原告:那是...15分鐘是不能漱口?員警:對!滿十五分鐘就不能漱口了。第二格是未滿十五分鐘可以漱口,第三格就是沒有飲用酒精這樣子。那你剛剛已經告訴我們你已經喝完20分鐘了所以我們幫你勾第一格,這邊簽名。
員警:啊第二點就是我剛剛跟你解釋拒測的法律效果。
員警:就是你選擇拒測的話,會有麼樣的效果。依照道交條例第35條拒測法律效果,第4項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其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施以道安講習,第五項規定五年內如果第2次違反這個拒測規定處以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的金額加罰新台幣18萬元,並依...而且都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其駕駛執照,5年內不得考領,施以道安講習齁,清楚後幫我簽名。
㈤檔名:2022_0106_042806_144.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28:05影片時間04:28:05至04:31:05原告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上簽名員警:先生,時間111年1月6號4點14分宣讀完畢。
員警:4點14分齁,來這個是我們的..欸我現在先問謝先生..你要選擇施測還是拒測?原告:拒測的話是?員警:拒測的話就是剛剛講的。
原告:扣車嘛員警: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就是扣車,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施以道安講習,那如果你五年內、五年內有拒測過的話就會加罰,第二次就是36萬,第3次就是54萬,一直往上加,每次加18萬,然後都一樣扣車,但是如果你第2次以上的話就是五年內不得考領,吊銷駕照五年內不能考領,施以道安講習這樣子,那看你是要選擇施測還是拒測?員警:你拒測第一次的話你就3年內不要再...原告:那...測了有沒有超過的話?員警:測了,我跟你講,0到0.14就是勸導你,人車放行就沒事,0.15到0.24就是開單扣車,但人你可以離開。
原告:0.1到0...?員警:0.15到0.24、0.15到0.24原告:0.24以內員警:對,就是沒有公共危險就是開單扣車,然後人你可以離開,但是車子我們會扣了,罰單繳完了才可以領。
原告:那0.15以內呢?員警:0.15以內就是沒事,就是勸導你而已,然後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
員警:那請問你是要施測還是拒測?原告:欸..那個..員警:因為我剛剛也給你參考了,讓你用你自己攜帶的感知器去做評估啦原告:我有想過我先漱個口可以吧?員警:不行,已經滿了啊原告:漱口不要喝水?員警:不行,規定就是滿了沒辦法提供飲品。
員警:那請問你是要施測還是拒測?原告:...我一樣測跟不測...員警:你自己因應你的狀況決定員警:我們有給你做你的檢知去參考啊,那你考慮一下,我們不會給..不會給你建議說應該怎麼樣原告:我覺得喝個水就好了,我覺得喝個水就好了員警:不行啦,我已經跟你講不行了原告:連喝個水都不行員警:因為規定就是這樣上面已經寫了,滿了就不能原告:沒有沒有說...只有說(聲音重疊不清處)員警:只有未滿才可以漱口,未滿15分鐘才可以漱口原告:只有...能喝水...員警:請你選擇一下。
㈥檔名:2022_0106_043106_145.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31:05影片時間04:31:05至04:34:05員警:你要施測還是拒測?原告:你這樣問我,我要怎麼回答你?員警:就是二選一啊原告:我只能說求我...讓我喝個水員警:不行啦因為今天你也坦承有喝酒了嘛,那你只能看...你只能估計應該是沒有辦法放你離開啦,有點困難啦,那你自己評估一下原告:我有找代駕員警:問題是...代駕正常來說它應該是要在裡面開出來,是由他開不是你開員警:齁趕快謝先生,我們也已經給你自己測過了,給你方便了,現在決定如何?是要施測還是拒測,麻煩你員警:來我們現在開始倒數三次,我們再最後問你三次,如果你始終沒有辦法給我決定的話,我們就會以消極不配合開以拒測的罰單。現在時間,現在時間4點19分我們第一次詢問你是否要施測?原告:呵呵員警:我每次給你一分鐘的時間考慮,總共3分鐘原告:3分鐘後我回答你員警:好,反正我就按照程序來,我就問你3次。來20分了、20分了,4點20分第二次詢問你是否要施測?原告:現在還可以用我的測吧?員警:我們也..剛剛已經給你做,我們也已經通融你原告:我測幾次沒有關係吧?員警:我已經通融你,你這樣不配合我們員警:謝先生我這樣跟你講,原本我們是連讓你使用你自己的感知器都不行原告:沒那麼離譜啦員警:這不是離不離譜原告:我又不是說員警:你自己去查案例齁,基本上是不會有任何這樣的方便,那我們也給你方便了,來我們剛剛已經詢問你第二次了,那你還有一分鐘時間考慮,那我們等下還會再詢問最後一次。你想測的話或拒測的話都可以說出來。
員警:來21分了,4點21分第3次詢問你是否要施測,我們等你等到22分。
㈦檔名:2022_0106_043406_146.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34:05影片時間04:34:05至04:37:05員警:有想法嗎?好,22分要施測還是不施測?原告:測啊員警:好員警:那我們等下會給你拆封一個全新的吹嘴齁,然後等下跟你講一下...員警:大哥,我們給你看了我們的酒測器的合格檢驗證書,來看一下,它正在校正,歸零測試,目前是歸零0.00沒有酒精,這邊幫我檢查是不是全新的員警:沒有使用過的員警:是不是全新沒有使用過的,如果是的話幫我拆封,然後交給我就可以了原告:要檢查什麼員警:撕開來,看它是不是全新的沒有...沒有拆封過的,沒有人使用過的,原告:有沒有使用我怎麼知道員警:那就是全新的齁。等下聽從我們的指示,深吸一口氣之後,含住吹嘴。
員警:不要緊張,先深呼吸員警:不要中斷員警:深呼吸~吐氣齁,深呼吸吐氣,好不要緊張。待會就深呼吸一口氣,然後含住吹嘴,大力吐氣,大概三秒鐘就結束了,好不好。吹嘴要整個含住,不能讓風露出來喔,不然會失敗。
員警:喊停再停齁員警:來原告:三分鐘?員警:三秒鐘三秒鐘員警:我們喊停再停,來來來來來來來來來,好。ok員警:它在分析中齁,我們看數值是多少,等下會跟你說。0.21齁,開單扣車,待會你人就可以離開了。那個兩號拖吊車。0.21
0.21。原告:好我知道。那我可以拿東西?員警:可以可以,你把貴重物品拿著。這鑰匙要扣嘛?員警:鑰匙最好扣員警:你待會跟他收個鑰匙㈧檔名:2022_0106_043706_147.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37:05影片時間04:37:05至04:40:05原告:比拒測划算員警:哦..有比拒測划算,你拒測就是最高罰啦,罰最重就是拒測啦原告:要上鎖嗎?員警:要,要上鎖,那鑰匙待會交給我們,貴重物品拿著。我們待會會請拖吊車,看待會要移到哪個保管場。你要開嗎?你要開嗎?還是我開?要的話就趕快,扣車趕快開一開就好,還是我要開?給我開也可以啊,好那給你,給他簽一簽。賓利一台。
員警:剛想說如果中獎的話還是叫拖吊車還是我們自己開回去,太可怕了員警:不敢,拖吊車一定不幫我們拖回所啦,他一定要拖回去他們..員警:拖他們那邊就好了啊員警:這裡被測人簽全名原告:車子會拖到哪裡?員警:應該是中山大同保管場㈨檔名:2022_0106_044006_148.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40:05影片時間04:40:05至04:43:05員警:他證號多少?員警:Z000000000原告:我自己有酒測器,我自己自備酒測器還有叫代駕出來員警:沒有啦,啊你怎麼不叫代駕在裡面等就好了?代駕開車就好了啊原告:(聲音不清楚)...我都已經找代駕了啊員警:喔對啊原告:而且他也...你們攔我,他剛也到員警:地點你要寫員警:我要開路口員警:29..27員警:開27啦員警:你電話號碼是?原告:0000000000員警:鑰匙有交給我們了嗎?原告:沒有員警:鑰匙,領車的時候會一併交還給你原告:這樣大概罰多少?也不曉得?員警:不知道耶員警:你是初犯吧?之前有被抓過嗎?原告:很久以前啊員警:多久?五年嗎?㈩檔名:2022_0106_044306_149.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43:05影片時間04:43:05至04:46:05原告:不知道,超過吧員警:那應該算初犯原告:我最後一次罰一萬多塊而已啊,一萬九員警:前年七月修法啦...原告:直接去那邊領車就好了嗎員警:待會看應該是移到中山大同啦,如果是中山大同的話你就繳完費,繳完費原告:要先去繳罰單員警:對繳完費,他才會讓你領。
原告:要先去裁決所繳員警:監理站原告:監理站,不是去拖吊場繳員警:都可以啦,水源市場樓上的也可以,八德監理站也可以原告:水源?員警:台大對面那個啊,公館那裏原告:那比較遠員警:那是裁決所,台北裁決所原告:羅斯福路那個員警:對啊對啊對啊原告:那已經...那比較遠啊員警:對啊原告:那這邊最近的呢?員警:就監理站八德路那邊原告:八德路光復北路員警:對原告:要上課嗎員警:要原告:這個要上課員警:要原告:沒有公共危險也要上課員警:酒駕都要上課,不過時數好像比較低員警:啊你汽車駕照會被吊銷喔,你要記得原告:吊扣還是吊銷?員警:吊扣啦,3年不能領員警:之後應該都有司機,請司機開就好了啦,不然就是開車的時候不要違規。
原告:這法令都很奇怪。
檔名:2022_0106_044606_150.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46:05影片時間04:46:05至04:49:05原告:酒駕,你要降低酒駕肇事率,你罰再多其實喝醉酒的人不理智的人很多啦員警:還是有原告:我還是覺得如果我會推動的話希望便利商店都可以提供這個酒測器員警:恩也是可啦員警:是他們用意是說,你不要去管數值,你只要喝了酒就不要碰車。
原告:不是,有的人是因為不曉得自己酒退了員警:啊你是說退酒的部分,那比較麻煩啦原告:睡一覺起來結果員警:有些人身體代謝比較沒那麼好原告:對睡覺起來他以為他退了,很多都是喝了酒睡了一覺起來被攔的員警:其實最好的東西還是酒精鎖啦,你每台車都酒精鎖的話你上車之前就不會發動了啊,你酒精反應車子要發動就發動不起來了。
原告:酒精鎖也是個方式啦,再加上說理智的人他可以自己檢測..員警:酒精鎖容易被冒用啦原告:對啦也是啦員警:它可以代測啊原告:我還是覺得便利商店提供酒測方便民眾可以自己檢測員警:我覺得啦你酒駕...員警:可是這樣會有很多爭議,它會覺得啊我在那邊測明明就沒有過,為什麼我現在這邊測警察就過了原告:測測當然就是有誤差多多少少...員警:因為政府通常不會用這種方式,有可能會違反信賴保護部分,所以不會用這種方式,它會覺得這也是政府提供的為什麼我這個測就過,你這個測就不過,是不是你那個會有問題,所以它就不會這樣做。
原告:那就測試的有問題不準員警:應該是說以警察的為準,我們定時定期都會拿去標準局去校正原告:我這個也是要..也是一段時間也是要...員警:也是要校正啊原告:不是校正啦它是換一個晶片員警:我們這個使用期限就只有一年,一年以內一定要去送驗原告:我這用久也要換經晶片員警:我們算很頻繁的再驗,原則上我們只會比那個低啦。沒有保管單他他還沒有..我還不確定他要送來。
員警:確定嗎?員警:確定員警:中山大同喔員警:你明天繳完錢就是請一位有駕照的人陪你去領車檔名:2022_0106_044906_151.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49:05影片時間04:49:05至04:52:05員警:移置保管時間還沒有填員警:施測時間多久?員警:施測時間是23齁,23施測,那我就寫23喔,23扣車。來我跟你確認一下喔,我們扣車,酒後駕車未移送法辦,就是沒有到達公共危險的部分,然後你的駕駛人電話,保管時間是111年1月6號4點23分就是我們剛剛施測的時間我們會扣車齁。移置保管地點就是中山大同保管場喔。輔助輪他當然就是上輔助輪,然後扣繳牌照就是兩面,前面跟後面各一個,各一面車牌,兩面車牌,有交付鑰匙給我原告:什麼叫扣繳牌照員警:因為我們這個是填空車,空車因為你牌子還在,扣不是吊銷你的牌照,是我們會連同你的牌照一起扣回去車場,所以我們扣有你的兩面車牌。然後有交付鑰匙,然後外觀沒有明顯的車損痕跡,我剛剛有牌照齁,有座拍照這部分,待會再給你做簽名。
來這邊幫我簽名,這是酒駕的罰單。
員警:來了車來了。
原告:喔你們是中山二的喔員警:對中山二原告:我以為中山一員警:幫我給他簽名員警:謝先生幫我看一下齁,罰單酒測罰單,酒測值是0.21檔名:2022_0106_045206_152.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52:05影片時間04:52:05至04:55:05員警:這邊幫我簽個名就可以了,謝謝員警:這個幫我給他簽名,最下面這張就好了,然後這張是要給他的,待會還要簽員警:來這三張是一樣的,這是扣車單,你到時候拿這張去就可以了員警:我看一下,沒有這是領車的,這我要留,第一面給他。
員警:第一面給他。這裡再幫我簽個名。
員警:這是我們存根聯啊,扣車的存根聯,這張通知連是給你的,這張不要弄丟喔,拿這張去繳費,然後扣車的通知聯,這是罰單的。
原告:繳費是拿這張員警:對,然後領車拿這張。等一下喔。我要自己留著,扣車存根聯有簽了嘛員警:有員警:這再幫我給他簽,這罰單,這一樣的,因為我們要做卷。
員警:我們要回去做紀錄,謝謝。一樣同一張幫我簽個名就可以了。
員警:酒測單都在你那邊嗎?員警:對員警:這樣就可以了,那..這是酒駕的。
檔名:2022_0106_045506_153.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55:05影片時間04:55:05至04:58:05拖吊車到達現場員警與拖吊人員溝通並開始準備拖吊原告所駕車輛檔名:2022_0106_045806_154.MP4,影片開始時間2022/01/06/
04:58:05影片時間04:58:05至05:00:43現場拖吊原告所駕車輛員警:我就看他繳完費臉超紅跑去開車,然後我們就在對面那邊等,然後開車停在人行道和道路中間,就車頭在道路上,車身有一部分在人行道上,然後一直不動喔,我就在那邊等紅綠燈等等等,然後綠燈了他就突然轉過來開到這邊人就下車,我就把他攔下來員警:可以啦,就行為舉止怪異啊,而且那邊算是道路範圍了員警:重點是他有開過來...員警:謝先生這樣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