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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他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他字第7號原 告 林榮堅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5,000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以110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9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6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首揭法律規定,本院於判決確定後,自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附表計算書所示之金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原告徵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欣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上訴審裁判費 3,000元合 計 5,000元

裁判日期: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