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救字第36號聲 請 人 謝清彥相 對 人 行政院代 表 人 蘇貞昌(院長)上列當事人間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聲請人不服行政院111年1月4日院臺法移字第1110080012號號移文單對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而就本案訴訟(即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提起之行政訴訟)因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業經裁定移轉管轄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見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8號裁定),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自應併同裁定移轉管轄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