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救字第50號聲 請 人 林淑貞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周榆修上列當事人間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事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8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大安區公所111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見本院卷第12頁)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