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救字第65號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11年度交字第77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人名下無資產,5張勝華股票已無價值,而老父96歲又癱瘓,之前有申請訴訟救助准予在案,請參酌111年度救字第3082號,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聲請人固以前詞主張其無力繳納裁判費,惟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尚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