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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救字第 6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救字第67號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坤鎔相 對 人 經濟部代 表 人 王美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且依其訴狀所述主張及提出之證據,經核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