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王大吉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00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法律扶助法事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5號),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第1項)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第2項)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前段、第370條第1項第3款至第4款、第2項及第284條所規定。
所謂保全證據應證之事實,係指所保全之證據在行政訴訟中究係證明如何之待證事實;所謂保全證據之理由,係指須表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之事實;所謂釋明,係指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據。其立法意旨,係鑑於證據之調查,本應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且有調查必要者,始得為之,但於此之前,如該證據有滅失或有礙難使用之虞,卻不能立即調查,將因證據之滅失或情事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裁判之正確性,故特設此制以為預防。是倘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法院,且已達可以調查證據之程度者,即無聲請保全證據之必要。又保全證據之聲請與起訴應具備之要件不同,行政法院就保全證據之聲請案為審查,如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或無理由,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並無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由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保全證據:聲請人帳戶⑴保存全部每一筆交易資料。⑵108
年9月4日上午5時前後15分鐘每1秒Tick各貨幣歷史交易資料庫。
㈡另聲請保全證據:
⒈查群益公司外幣保證金上手商(輝立公司),報價所有各合
作期貨商外幣保證金之金融業者,最少起碼需提供系爭案一(含群益-外幣保證金-點差報價)108年9月4日上午5時,系爭關鍵貨幣兌(GBPUSDQX)報價點差多少?⒉查群益公司所提供佐證「彭博」系爭報價點差是多少?⒊查「彭博BGN」報價,系爭案當時「英鎊兌美元」點差是多少
(Tick秒)數據(108年9月4日上午5時前後15分鐘,不間斷每1秒公開歷史交易資料庫數據,或者提供BGN彭博社資料庫中30分鐘即1小時K棒圖)?系爭案當時有無報價給群益公司?若有,報價是多少?若無,則群益公司偽造文書,假冒彭博社(GBPUSDQX商品)點差。
㈢印證之保全證據⒈彭博社(BGN),各國貨幣(外匯公開歷史交易紀錄),108
年9月4日上午5時英鎊美元貨幣兌(GBPUSDQX商品)半小時K棒圖及1小時K棒圖表。
⒉路透社,各國貨幣(外匯公開歷史交易紀錄),108年9月4日
上午5時英鎊美元貨幣兌(GBPUSDQX商品)前後15分鐘,Tick每1秒不間斷,公開歷史交易紀錄,前後30分鐘之1分鐘K棒圖表,前後1小時之5分鐘K棒圖表,前後2小時之15分鐘K棒圖表,前後4小時之30分鐘K棒圖表,前後8小時之1小時K棒圖表。
㈣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及時審理民刑事案件
的基礎。民間團體財團法人評議中心誤判彭博BGN(群益提供偽數據),而且以偽數據為評議依據,又不能二次評議,造成冤案。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0年10月29日對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5號,下稱本案訴訟)後,於111年6月25日為本件證據保全之聲請。惟聲請人既未具體明確表示前揭所欲保全之證據,有何將遭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亦未說明其保全證據之請求業經他造同意,復未陳明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之事實等應予保全之理由,遑論其已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且上開聲請保全彭博社及路透社等國外公司之報價資料證據部分,聲請人亦未表明彭博社及路透社之報價資料係保存於國內何處,自無從保全上開證據,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況本件之本案訴訟業已繫屬於本院,聲請人如認該等證據有調查之必要,自可依法於本案訴訟聲請調查證據,殊無另為聲請保全證據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所為證據保全之聲請,與首開規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