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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鎮華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代 表 人 郭曉蓉(分署長)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回復聲請人合法房地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回復聲請人合法房地登記。經核係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間回復建物登記事件強制執行之爭執,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由民事法院管轄,行政法院並無受理權限。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裁判日期:202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