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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行執字第 54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行執字第5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守備大隊戰車營第一連代 表 人 蔡明憲代 理 人 温宏鈞

尤韋荃王薇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政諺間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第4款、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3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應徵收執行費用新臺幣56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