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稅簡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21日111年度稅簡字第16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欣裁判案由:地價稅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