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44號原 告 王律婷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44號原 告 王律婷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