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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0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01號原 告 林義榮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汽車燃料使用費
裁判日期: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