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16號原 告 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訓澤訴訟代理人 林子超律師
黃立漢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