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18號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代 表 人 林佑哲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邱律翔律師黃亭韶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漪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