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25號原 告 林邦興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