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34號原 告 張育洋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另原告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原處分、訴願決定書及其附屬文件繕本,請原告提出上開書狀及文件繕本,俾利本院將書狀及其文件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