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24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4號原 告 顏宏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代 表 人 吳欣修上列當事人間住宅租金補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7頁)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見本院卷第49至57頁)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住宅租金補貼
裁判日期: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