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育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0日112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