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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36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36號原 告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秋波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余天琦律師黃欣欣律師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訴訟代理人 王貞惠兼代 收 人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139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同法第177條第2項所明定,復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13960號訴願決定,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原告前因員工王聖雄所領取之特別獎金㈠應否納入工資計算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34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4號審理中,此有上開判決書(見本院卷第63至78頁)及歷審裁判表(見本院卷第61頁)在卷可稽,因本件訴訟與上開訴訟之爭執點相同,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裁判日期: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