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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3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3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楊天生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30日112年度簡字第3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