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5號原 告 李俊良被 告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代 表 人 張世昌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北市殯墓字第1123002772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另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亦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是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倘未經訴願程序,或有逾訴願決定期間情形者,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於法不合。
二、經查,原告不服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北市殯墓字第1123002772號裁處(下稱原處分),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撤銷原處分;惟依上揭說明,本件為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或提起訴願、延長訴願逾期不為決定為前提,方屬適法。然本件原告並未向原處分機關即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提起訴願,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頁),是本件尚未踐行訴願程序,原告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自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