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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4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7號原 告 郭淑敏被 告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代 表 人 楊模麟上列當事人間國家公園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陽明山竹子湖路,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國家公園法
裁判日期: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