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54號原 告 戴煒霖即熊愛潛水店上列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原處分書影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