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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7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78號原 告 方若芸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 表 人 邱垂章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另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亦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是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倘未經訴願程序,或有逾訴願決定期間情形者,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非法之所許。

二、經查: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民國111年10月14日防檢二字第1111454466號裁處書,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惟依上揭說明,本件為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或提起訴願、延長訴願逾期不為決定為前提,方屬適法。本件原告所提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3月8日農訴字第11110729809號訴願決定書之訴願人並非原告,故原告尚未經訴願程序,則本件尚未踐行訴願程序,原告逕自提起行政訴訟,自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情事,於法不合。是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情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