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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8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83號原 告 莊清安 現於法務部○○○○○○○○戒治中被 告 周廣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指揮官)

黃榮村(考試院院長)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情形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被告均屬自然人,非行政機關,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復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老長官要原告途中重新入伍,官拜中將,亦本人更為臺北憲兵隊隊長乙職」,足見非屬行政法院職掌之公法上爭議事件,性質上亦非屬得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之事件,核有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情形,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有關勞工事務
裁判日期:202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