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94號原 告 沈嵐星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代 表 人 陳宏伯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民國112年1月22日編號第QS-112-4S-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經提起訴願,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 年5月12日以農訴字第112070466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遂對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有原處分、訴願決定書附卷為憑。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