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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交再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張淑晶 現於新北市○○區○○路00號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30日111年度交字第608號裁定,聲請再審,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2年5月30日以112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未繳或補納未全,即駁回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漪蕙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