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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交字第 132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1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宋政達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6日112年度交字第13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