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2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陽昇法律事務所即鄧湘全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6日112年度交字第25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