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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交字第 35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35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曾家苰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5日112年度簡字第35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