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351號原 告 龍芸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種斌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