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395號原 告 邱晴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395號原 告 邱晴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