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467號原 告 葉瑞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467號原 告 葉瑞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