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479號原 告 陳俊良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代 表 人 李忠台 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2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姓名「李忠台」,原告應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劭威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