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425號原 告 莊欽皓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12年度交字第42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原告之訴駁回。」,應更正為「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