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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救字第 1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3號聲 請 人 姜榮生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代 表 人 吳盛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間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訴狀主張理由及所附證據,係對被告民國112年3月10日北市環稽車噪字第112001183號函不服,惟該函僅單純為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未有何特定具體事件為決定,並無發生任何公法上之法律效果,性質上祇屬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以非屬行政處分之系爭函文作為訴訟客體,於法不合,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法應予判決駁回。而其附帶請求之賠償亦失所附麗而一併判決駁回。故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事件,因其訴顯無理由,顯無勝訴之望,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情事,則其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