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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4 年訴字第 405 號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癸○○選任辯護人 林信和被 告 丑○○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

林惠君陳彥任被 告 壬○○選任辯護人 高進發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張炳煌被 告 卯○○選任辯護人 劉明鏡被 告 午○○選任辯護人 曾榮振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林信和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劉明鏡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楊明廣被 告 寅○○選任辯護人 楊明廣被 告 巳○○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選任辯護人 林鴻鵬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鴻鵬被 告 未○○選任辯護人 林鴻鵬被 告 申○○選任辯護人 劉緒倫選任辯護人 林鴻鵬被 告 辰○○選任辯護人 林凱倫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五六、一九一三

三、一九六六0、一九六六一、一九六六二、一九六六三、一九六六四、一九六六五、一九八五七、一九八七八、一九九九二、一九九九三、二六0一八、二六0二0號),及併案(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癸○○、丑○○、壬○○、辛○○、卯○○、午○○、乙○○、戊○○、丙○○、寅○○、巳○○、甲○○、未○○、申○○、辰○○均無罪。

理 由

壹、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二項分別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再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同法第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關於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證據,應參考最高法院下列判例以決定其證明能力:

⑴被告雖自白犯罪事實,如果提出反證證明其自白非真正事實者,在審理事實之法院,自不得置而不問(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二二二號)。

⑵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

陳述,須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見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

⑶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

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論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判例)。

⑷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⑸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

⑹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

資料,在客觀上以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

貳、本件被告、關係人於附表所列時間工作、職務及相關卷宗代號如下:

一、被告方面:癸○○─得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得昱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巷○

號一樓)負責人台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禹公司,設台北市○○○路四之二號四樓

)實際負責人儀全永業有限公司(下稱:儀全公司,設台北市○○路○○○巷○號一

樓)實際負責人另向松興儀器有限公司(下稱:松興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一,負責人陳松生)、巨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騰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一,負責人楊昭章)借牌投標附表所示工程。

丑○○─台灣省石岡壩管理委員會(下稱:石岡壩─現隸屬經濟部水利處中區水

資源局)工程員壬○○─石岡壩工程員辛○○─台灣省花蓮農田水利會(下稱:花蓮水利會。以下所出現台灣省各地區

農田水利會,均以某地區水利會為簡稱)工務組工務股長丁○○─(已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花蓮水利會工務組設計股長卯○○─石門水利會總務組組長午○○─石門水利會助理管理師兼灌溉股長、中壢站站長乙○○─北基水利會淡水工作站助理管理員戊○○─屏東水利會管理師兼灌溉股長丙○○─南投水利會人事室主任己○○─(已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南投水利會灌溉股長,前任為丙○○寅○○─彰化水利會管理組工程員。

巳○○─台中水利會管理師兼灌溉股長甲○○─台灣省自來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嘉義給水廠(下稱:嘉義給水廠)技術士

,工作地點為仁義潭水庫未○○─苗栗水利會副管理師兼灌溉股長申○○─苗栗水利會管理員辰○○─雲林水利會副管理師

二、關係人(均獲不起訴處分):王全儀─癸○○配偶。

台禹公司名義負責人儀全公司名義負責人張逢如─石岡壩司機賴平雄─台中水利會會長林金生─台中水利會助理管理員羅榮喜─嘉義給水廠廠長楊景淋─苗栗水利會會長徐美菊─苗栗水利會臨時雇員張輝元─雲林水利會會長

三、相關案卷代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五六號─偵一卷

一九一三三號─偵二卷一九六六0號─偵三卷

一九六六一號─偵四卷一九六六二號─偵五卷一九六六三號─偵六卷一九六六四號─偵七卷一九六六五號─偵八卷一九八五七號─偵九卷一九八七八號─偵十卷一九九九二號─偵十一卷一九九九三號─偵十二卷二六0一八號─偵十三卷二六0二0號─偵十四卷審理卷第一宗─審一卷審理卷第二宗─審二卷審理卷第三宗─審三卷審理卷第四宗─審四卷審理卷第五宗─審五卷審理卷第六宗─審六卷審理卷第七宗─審七卷審理卷第八宗─審八卷審理卷第九宗─審九卷審理卷第十宗─審十卷為方便瞭解案情,被告於調查站、檢察官初次訊問筆錄,已由被告重新打字整理附卷(有少部分內容錯誤):

癸○○─審理第九卷第一六至五六頁(含王全儀等人調查站筆錄)丑○○─審理第十卷第一00至一一二頁壬○○─審理第十卷第一一三至一一七頁辛○○─審理第十卷第一二七至一三0頁卯○○─審理第九卷第六六至七五頁午○○─審理第十卷第一四0至一四七頁乙○○─審理第十卷第三0至三七頁戊○○─審理第九卷第一二五至一三0頁丙○○─審理第十卷第一五0至一五四頁寅○○─審理第十卷第一五六至一六四頁巳○○─審理第九卷第一五九至一六三頁、一七0至一七二頁甲○○─審理第九卷第一九九至二0五頁、二一四至二一五頁未○○─審理第九卷第二二五至二三四頁、二四四至二四六頁申○○─審理第九卷第三0三至三0八頁、三一四至三一六頁辰○○─審理第九卷第三五三至三六五頁

叁、公訴意旨:

一、癸○○係得昱公司負責人,以從事販賣水文儀器及承攬水利工程為業務,其為標取全省各農田水利會等單位如附表所列水利工程,先以其妻王全儀為名義負責人,而設立台禹公司、儀全公司,實際上均莊男其掌控;復向同行松興公司、巨騰公司借得公司執照等證件,並刻製該二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使投標時形式符合三家公司以上競標之規定,遂先後在附表所列時間標得石岡壩等單位多項工程,共三十二件。迨民國(下同)八十年二月四日公平交易法公布,一年後後生效,莊男於生效日起,竟基於概括犯意,連續以得昱、台禹、儀全、松興、巨騰公司其中二至三家公司,以聯合行為方式而投標表列工程,並均由得昱公司得標,僅一次由儀全公司標得工程,致有失交易之公平競爭及損及各該招標工程單位之利益。

二、其餘丑○○等十四人(扣除已死亡之丁○○、己○○),於附表時間分別擔任石岡壩工程員等職務,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分別於承辦表列工程招標作業中(除附表所列外,部分單位陸續尚有新工程招標中),未依規定製作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而逕委由癸○○代為設計製作各該工程之預算書及單價分析表並訂定工程總價後,交由彼等承辦人員或重抄或僅稍微修改價款後,即憑以發包招標,其中台中水利會編號十七至十九工程逕以比價方式發包。丑○○等十四人分別知悉癸○○投標時,除以得昱公司投標,另以台禹、儀全、松興、巨騰等公司其中二家陪標,使表面上合於三家以上公司競標之規定,實際上僅屬得昱公司投標,每次均由得昱公司(僅一次以儀全公司名義得標)能順利得標,而對於彼等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於得昱公司、癸○○。

三、事後,癸○○為酬謝被告違背職務由其標得工程,遂在⑴八十一年間,提議為丑○○支付部分旅遊經費,丑○○同意後,在八十一年十月,接受招待大陸北京、四川、桂林等處旅遊,陳男僅在事前支付旅行社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之定金,餘由癸○○代墊旅費三萬四千四百五十元,丑○○以此方式收受不正利益。⑵八十三年一月間,卯○○以石門水利會新春團拜舉辦模彩為由,要求癸○○提供禮品,癸○○即依約備妥不銹鋼茶具禮盒九十份(每份約五百元,合計約四萬五千元),送交石門水利會總務組供員工摸彩,卯○○以此方式對於其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

四、犯罪證據:⑴被告癸○○坦承:多年來我以得昱、台禹、儀全、松興及巨騰公司名義,連續

參與投標如附表各水利單位之工程,且均由得昱公司得標,並出資招待丑○○等人赴大陸旅遊,以及應卯○○之要求,致贈不銹鋼茶具體品予石門水利會。

我是因酬謝及將來工程能順利得標,才為餽贈,又認為各水利單位承辦招標工作之人員均可能知道我以得昱公司投標外,另並以台禹、儀全、松興及巨騰公司之名義參與陪標。

⑵丑○○於調查單位調查時則供承:接受癸○○招待至大陸旅遊,事後團費三萬

餘元並未付給癸○○。卯○○也坦承:向癸○○要求送禮品供石門水利會之員工摸彩,並由癸○○提供不銹鋼茶具九十份。

⑶被告丑○○、壬○○、辛○○、丁○○、午○○、乙○○、戊○○、丙○○、己○○、寅○○、巳○○、甲○○、未○○、申○○、辰○○均供承:或因無

法自行製作工程預算書及單價分析表,而委由癸○○代為製作,或逕由癸○○提供三家公司之報價單比價等情。雖被告復辯稱:不知癸○○以台禹儀全、松興及巨騰公司之名義陪標,亦無圖利於得昱公司或癸○○云云,然查被告等委由癸○○製作工程預算書後,其於請購郵寄標單,投標、開標之過程均由癸○○或得昱公司之人員出面,並無第二家他公司人員出面,被告辯顯非可採。復有如附表所例各工程之招標有關資料佐證。

五、公訴人於言詞辯論所為陳述:(見審六卷第一五四至一五六頁、一六六至一六七頁)⑴癸○○除以公司名義,還以其他公司名義陪標,癸○○也承認事實。相關公司員工都作證被告擅刻公司章,作為陪標之用。

⑵癸○○以三家廠商投標來達到法定投標數,公平交易法對這種行為有限制。幾乎是得昱公司得標。開標時,只有癸○○或會計到場,顯然違反公平交易法。

⑶癸○○行賄部分,在偵訊時承認,也有公司帳冊在卷可證。而調查局多次筆錄

,癸○○陳述都相同,都是根據帳冊資料來說明的,而且他當時也有律師,很清楚為這些自白的效力,不可能是虛偽陳述,他事後辯解不可採。

⑷其他共同被告部分,癸○○在調查局、檢訊時,都已承認犯罪。而且貪污犯罪

本質上只有行賄、收賄雙方知道,其他人不知情,所以被告自白很重要。又有投標資料可供證明。而癸○○的說詞同時表示自己犯罪,可見他的指認可信度更高。

⑸癸○○主張在調查站的陳述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其中陶磁馬部分,在九十年九

月二十五日審理時,已證明這部分價格和他陳述相同(見審六卷第一一0頁),可見沒有誇大為五十萬元,而癸○○當時還不知道林純玲在調查站講到價值五十萬元的內容。在羈押期間最後一次書狀,他也說明自己講的是實話,可見上述自白是真正的。

⑹卯○○說九十份茶具組,不是他向莊索取的,但是這點和在他偵訊時所言不一

樣。以廠商而言,主辦單位向其要東西,態度已很清楚。癸○○在調查局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訊問時,已表示是卯○○向他要的,原因是自己長期承包石門的工程;後來的訊問,也都為相同的表示。雖然最後當成新春團拜的禮物,但要求或收受財物,就成立犯罪。

⑺丑○○被招待旅遊一事,癸○○已說的很清楚,丑○○只付了一萬元;雖然事

後有找張逢如作證,但在八十三年偵字第一九六六四號卷(偵七卷)內第二十三頁,在調查局陳逢如即說他自己的有付,但其他人有付否,他不知情(註:

此部分應係同卷第十八頁壬○○所為供述,檢察官誤為張逢如)。在第二十五頁說明他先付完錢後,丑○○在算錢,但是否付予癸○○,證人並不清楚;可是丑○○卻說他是在張逢如之前付予癸○○,二人所述付款順序不同。

⑻其他被告分別主張不是自己業務或不知情,但癸○○在偵訊證述很明確,被告

大部分也都在調查局承認請癸○○作單價分析表。在調查局時調查員並沒刑求,舉凡投標,癸○○都會得標,很可能他事先知道底價。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公文,也說請人代擬資料,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但是該件公文鑑定範圍太廣泛,應該考慮是否足以掌握投標金額來作判斷。共同被告在偵詢時不是說詢價,而是請癸○○代擬資料,巳○○在調查局時即表示他對工程專業並不清楚,請癸○○提供單價分析表、預算書等,事後再交給上級。如此癸○○很容易瞭解底標價格;癸○○自承每次投標都有借牌,承辦人員會告訴他有無其他廠商投標,一但有人競標,癸○○即以改變投標金額。有關流標與否,只是主辦單位的事,不可以擔心流標而由主辦單位找廠商來陪標。

⑼巨騰和松興公司都有證明,並沒公司章交給癸○○。八十六年以前,要投標以

前必須審核公司印鑑是否符合,但癸○○不符合這些規定,非但沒流標,反而得標。

⑽投標前,只有癸○○或會計到場,並沒其他公司人到場,所以其他被告說不知道陪標情形,不足採信。

⑪癸○○曾說明行賄其餘被告,這部分雖然不起訴,只是罪證不足,而不是認定被告沒如此行為。

⑫卯○○涉案部分,除了癸○○外,還有王全儀的證詞可證。物證部分,也有茶

組和帳冊。貪污的主觀意圖不容易認定,必須從客觀事實判斷,石門在先前有二件工程由癸○○承做,癸○○送的禮品,一定是有行賄的故意。

⑬丑○○辯解和證人在調查站的說詞不符,事後他們又改變說法。但是交錢現場

有那些人,是十分重要的,付款時間也很重要。丑○○剛才在庭訊時,回想起當初付款情節(見審六卷第一五七頁),但是在八十三年訊時卻回想不起來,顯然不符合常情。

六、公訴人主張被告分別觸犯下列罪名:⑴癸○○犯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前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交付賄賂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所犯上述二罪有牽連關係。

⑵丑○○、卯○○均犯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

⑶其餘被告犯同法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

肆、被告一致否認犯罪,偵查中曾自白犯罪者,亦表示在法務部調查局所為供述並非實情,分別辯解如下:

一、癸○○:(主要書狀見審十卷第一至二六頁)⑴第一次調查局約談時,我從屏東趕回來,沒想到被收押,我當時講的不是那麼直

接,但調查局就寫成具體的人收取金錢。被收押後,我壓力非常大,他們跟我講只要承認,就會放我出來,他們輪流這樣講。每次訊問都是一整天,約九、十點鐘開始訊問到下午五、六點,第一次是從下午四、五點開始問到半夜。調查局的人沒打我,但用各種方式要我承認,例如不讓我太太走,主要是要我承認。而且常常把我講的話扭曲(見審五卷第一九四頁)。調查局筆錄都預設立場,並誇大事實,比如不起訴的陶磁馬部分,剛好我常去大陸,別人有興趣,我就幫人忙,總共花費不過十多萬元,調查局卻認為有五十萬─像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林純玲在調查站筆錄的筆錄,就被說成陶瓷馬價值五十萬元。我都是以正當立場從事,卻被渲染。例如施工前去現場勘查,有時候他們請我們吃便飯,我們有時回請,卻被認為招待對方。當時我太太也被帶到調查局,快到半夜了,想若是沒配合他們的說法就沒法回去,以致沒法堅持筆錄內容,之後一個月當中被借提數次,我希望及早出來才沒堅持筆錄內容(見審六卷第一0九頁第四點、第一一0頁)。第一、二次在調查站訊問時,我以為問題不大不用請律師,後來有好幾次律師也沒來,只有九月一日律師到場,但也沒到偵訊室,根本沒幫助。我當時沒想到後果。第一天的筆錄,問到非常晚,後來幾次筆錄,我是不得已才呼應前面的筆錄(見審六卷第一五六至一五七頁)⑵第一份調查站筆錄是已經是寫了很多次以後再加以修改的,以我重新打字筆錄第

一頁(見審九卷第十七頁)為例:「我們公司信譽好,『再加上本人勤於交際』」,我不可能這樣講,我都是技術的研討,不可能勤於交際(見審六卷第一三0頁)。有關南投水利會部分,調查局筆錄說我領七萬元,給丙○○二萬元,另二萬元由我花用,我是因為以前由個人帳戶貼補公司很多錢,所以利用公司要開放股份給員工認股的機會,為了讓帳目符合實際,才將我以前為公司支出的錢補回來。可見調查局的筆錄都是扭曲的,如果有錄影帶、錄音帶就可瞭解。被收押以後,為了配合以前的筆錄,才會繼續講下去。調查局要我合作,說他們主要是要辦會長,我當時壓力非常大,而調查局說會幫我求情,他們說只是要我作證(見審六卷第一三0頁)。帳冊基於我前面所說的需求,才會記載不實,如果真的有賄款,不可能記載帳冊上(見審六卷第一四0頁)。

⑶筆錄不能當成唯一證據,而且調查站又沒相關的錄音帶、錄影帶,並不表示過去

的訊問是正當的,應考慮自白和事實不符。況且王全儀在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承辦人叫我們找二家公司參加投標,不要流標。這也是王女士的猜測,即使是真的,也是事後才知道。被告在當天檢訊筆錄也說,我想他們是知道的,實際上我不清楚。這也是被告本人的猜測,可見調查局筆錄有問題。至於王全儀當天在調查站筆錄雖然也說到陪標、代擬工程預算書等情節;但是調查站可能認為破大案了,主觀的臆測非常強裂,而求取不正當的自白,而且其中一部分也被檢察官認為與事實不符。可見王女士的筆錄與事實不符,在答辯狀(六)都有說明。(見審六卷第一三0、一三一頁)⑷起訴事實都是以片面的混合來誤解我的行為,報價單都是依照承辦人需求而提供

他們做參考。報價後,承辦人如何處理,我也不清楚。之後為了避免流標,不足三家造成流標而再度投標,我才去找同行陪標,這本來就是這行的作法,我不可能讓承辦人知道。(見審六卷第一0八至一0九頁)⑸我沒招待丑○○去旅遊,台大教授和我們合辦大陸地區考察團。丑○○有先付定

金一萬元,尾款是回來後再付。卯○○部分,我是送摸彩品給水利會,不是給他個人(見同卷第一0九頁)。

⑹依照當時規定,三百七十五萬元以下工程,都不用公告招標,被起訴的工程,有

的不到一百萬元,但是都有公開招標,如果投標廠商不夠三家,還會流標。假如他們真的要圖利,就不必適用招標程序(見同卷第一一七頁)。

⑺公平交易法第七條對聯合行為有定義,水平聯合必需要達到市場影響程度,本案

未必符合此一要件。被告借牌,也是道德方面的問題。而且相關公司都是自己在主導,借牌所標到的工程也是自己在做。同法第卅五條已修正,不生刑罰問題。(⑺至⑽見審六卷第一五九至一六0頁)⑻丑○○及卯○○部分,應該要考慮被告有無交付財物動機、被行賄人有相關職權

、受賄意思等要件。由於被告處於弱勢,以致在偵查說詞前後不一致。癸○○第一次調查局筆錄即說明沒請律師,而且也說明承辦人不知道投標的廠商關係以及水利會會向其詢價,後來的筆錄卻被轉換成代擬單價分析表。

⑼公共工程委員會回函及子○博士證詞,都有利於被告。承辦人一定要詢價,因為大部分承辦人都不瞭解,而被告都是採取最低報價。

⑽丑○○是石岡壩人員,但石岡壩工程在七十七年、七十九年由被告得標,考察團

是八十一年十月的事,完工時間和旅遊時間相差二年,顯無行賄的意圖。石門水利會工程在八十一年一月、八十二年三月招標,新春團拜則是八十三年一月,卯○○的職務和工程無關,贈品也不是給個人。

二、丑○○:⑴調查局筆錄不實在,我們的講的和筆錄寫得不一樣,我有說工程預算書、單價分

析表不是癸○○提供的,他們都不聽,沒照我們意思寫,去大陸的錢,我也有說明,他們也沒寫下去。我被送地檢署以後,有立刻加以更正(見審六卷第一一0頁)。調查站沒有訊問錄影帶,與常情不符,被告在調查站自白不可信。而且本件沒有物證,但人證對被告有利。依經驗法則,旅遊團費與本件工程沒有對價關係。(見審六卷第一六0頁)。

⑵我僅參與編號三的工程,預算資料是自己製作的,我詢價後請壬○○寫,所以調

查局誤認為是癸○○幫我寫的。我是向尚麟、祥益、得昱三家詢價,再編預算書,其中二家不是癸○○的公司,我也沒請他做單價分析的資料。我們是起訴書中最早進行招標作業,根本不會知道借牌的事,編號三有欣川公司投標,這不是癸○○的企業(見審六卷第一0九頁)。在癸○○公司扣到的資料(編號00一─

五、00一─六,於偵一卷第三五九頁背面筆錄,由調查員向癸○○提示),也與編號三工程無關,不能藉以證明犯罪。另外,依規定可以不具名買三份標單,丑○○不可能知道有何人購買,而且本件工程約有七十萬,本可用議價方式處理,就是為了公平才改用招標;況且,底價的核定也不是丑○○的職務(見審六卷第一六0頁)。

⑶我是去大陸之前就先付一萬元的定金,回來二週後,莊男來石岡水壩跟我收三萬

元四千四百五十元尾款。八十四年三月六日,法官有傳二位證人,可證明此事(見審六卷第一0九、一一0頁)。證人張逢如和癸○○結帳時,我在旁邊等,張去廁所,我誤認他去回去拿錢,所以法官訊問時,誤以為我比較他早付錢。而且工程在七十九年三月招標,六月完工,不可能到八十一年才以旅遊做為代價(見同卷第一五七頁)。證人有關關於支付團費的證詞,是八十三年說的,而出團是八十一年,證人難免記憶模糊。依卷內資料,癸○○在本件工程以前,只包過石岡壩二次工程,也不是如他所在調查站所說一直承包石岡壩工程(見審六卷第一六0頁)。

三、壬○○:⑴調查局筆錄不實在,法官曾問癸○○在承包石岡壩工程時有無以電腦打字,他也

說明在做水利會工程時才使用,石岡工程還沒有使用電腦繕打;但是調查局有關被告筆錄確記載莊男提供的是電腦繕打,被告與丑○○以手寫重謄!可見癸○○與被告在調查局講的不實在。而且編號一至三的工程時間不一樣,但被告調查局筆錄表示,為了維修及零件因而找癸○○製作上述預算書等文件,也是不實在的。(見審六卷第一四五頁)。檢訊筆錄也有問題,因為癸○○只是報價而已。而且被告都有修改報價資料,但是偵查中都說沒修改,是不對的。(見審六卷第一六一頁)⑵預算書、單價分析表,我們自己做的,但製作單價分析表之前,請得昱等各家廠

商提供報價單,我也有去詢價,相關的廠商也有來做證過;我的單價分析表,預算書,都是我用手寫的,是訪價後再作單價分析表、預算書。起訴書所列的二、三十件工程,由我是第一個進行的,不可能知道有陪標的問題(審六卷第一一0頁)。松興即使被冒名陪標,也是水利會的工程,並不是被告所負責的石岡壩工程。(見審六卷第一四五頁)⑶本件可以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公文,以決定是有違法(見審六卷第一六一頁)。

四、辛○○:⑴被告沒有自白犯罪,但起訴書說被告自白。(見審六卷第一六一頁)⑵承辦人未依規定自行製作單價分析表、預算書,以及陪標是本件的關鍵。但是辛

○○的職務和工程無關,水利會公文說明是丁○○承辦的,職掌表也可證明。此外,也沒證據證明洩漏底價,而辛○○並不知道底價。再者,被告只是開標成員之一,當時時有非常多人參加,政風人員也到場,是否決標,也不是辛○○一人可以決定的。(見同頁、第一一一頁))⑶在標單是否要附印鑑證明方面,依相關規定,投標前不必繳交印鑑證明,而是要

附印模單;得標廠商才要附印鑑明。不能因被告在公文蓋章,因而認定犯罪(見同卷第一六一頁)。我在北機組時,調查員說廠商的印鑑是假的,但是我是依廠商送來的印模單來認定(見審六卷第一一一頁)。

五、卯○○:⑴檢察官及調查員有問茶具是何人主動提及,在偵六卷第四頁反面、第三六頁背面都有說清楚是,是檢察官誤會了。癸○○自己的意思,不能當成卯○○的意思。

(見審六卷第一五七頁─筆錄將劉明鏡律師誤為高進發律師)。

⑵我不知道送摸彩品的事,贈品是癸○○送到水利會,也不是我簽收的。摸彩品我

沒向他要,是他來水利會,問我們水利會是否要新春團拜要不要做什麼表示,我說隨便,他自己送摸彩品來(見審六卷第一一一頁)。

⑶被告即使有要求或接受贈品做為春節團拜獎品,應考慮年節贈與和行賄有別。癸

○○只是提供水利會獎品,卯○○並沒違背職務,且受贈人是水利會。卯○○的職務和表列七、八工程完全無關,而且工程與贈與時間分別是八十一年、八十二年、八十三年,三者毫無關聯。(見審六卷第一六二頁)

六、午○○:⑴調查局筆錄所載不實在。(見審六卷第一一一頁)⑵我們權責分明,我們收集資料交由別人做設計發包。我只做訪價而已,此後一直

到發包等作業,我都沒參與。全省水利會分為工務組和管理組,後者負責預算,午○○即負責這項,不負責主辦工程,只是負責全會的預算─不是個案的預算,他只是訪價及草擬單價分析。草稿交給工務組,預算書上都沒有午○○蓋章(見審六卷第一一一頁、一六二頁)。我向相關單位及廠商訪價,製作單價分析表、預算書等資料,不負責招標(見答辯狀卷㈠第一六0至一六三頁)

七、乙○○:⑴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都是我自己做的,可以參考我的資料,每個人設計風

格不同,一看就可看出來是何人設計的;我是外站(淡水工作站)人員,無權處理招標、開標作業(見審六卷第一一一頁、一五七頁)。

⑵乙○○在調查局不受誘導,堅持是自己製作,只是向癸○○訪價。水利會負責招

標的涉及工務組和管理組,而被告不是這兩個單位人員,只是外站人員,但是因為且他有專業能力而被指派製作工程預算書及單價分析表,後續工程都沒參與,不可能圖利。況且,調查員沒找到所謂委託癸○○製作的草稿。(見審六卷第一六二至一六三頁)

八、戊○○:⑴調查局筆錄,是受到調查員所誤導的(見審六卷第一一二頁)。

⑵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都是我自己設計的,只是有請癸○○報價而已;我參

考農業工程中心的相關資料和癸○○的資料,我也到台東水利會去參考相關資料,自己做的。後來的開標、發包等作業,我都沒參與(見審六卷第一一二頁)。編列完成後,呈請上級處理,再送省水利會決定底價,再轉其他單位發包,被告不可能圖利。此外,農委會等單位曾發函建議採用國內產品,得昱公司也有被推薦。(見審六卷第一六三頁)

九、丙○○:⑴我在八十年六月十日就接任人事主任,編號十三工程,是八十年七月才開始辦的

,編十四號工程,是八十一年七月辦的,我都沒參與設計或詢價的作業。(見審六卷第一一二頁)⑵由於己○○的在調查站供詞,丙○○才被牽連,己○○有可能推卸責任。本件工

程十分專業,所以農委會在全省辦理講習,大部分被告因而認識癸○○,己○○不用透過丙○○去認識癸○○。在審理中,癸○○已說明並未提供資料給丙○○,資料都是寄到南投水利會;詢價不會構成犯罪,除非預算書和詢價資料一模一樣,且讓廠商知道。但是丙○○不知道己○○如何處理詢價等作業(見審六卷第一六三至一六四頁)。

十、寅○○:⑴調查局的筆錄,都是照他們自己的意思寫的。(見審六卷第一一二頁)。我當時

說癸○○報價,但調查員一直認為就是預算書(見同卷第一四三頁)。預算書是被告獨立完成,但調查員拿出癸○○的筆錄,受到誘導才改變說法(見第一六四頁)⑵我不是起訴書所稱的灌溉組長,只是工程員,我也有把我自己設的磁碟片交給法

院,可見是我自己設計的(見審六卷第一一二頁)。預算書都送上級核定,彌封後再退回,此後的招標等作業都和寅○○無關;被告如有意圖利,可以把得昱的報價提高二、三倍,因為只有得昱能承包工程。寅○○訪價對象包括癸○○,子○博士也說彰化水利會有能力獨自製作預算書。(見審六卷第一六四頁)。

十一、巳○○:⑴在調查局時,我說明只是訪價,但是調查員堅持我是做預算書。在當天檢訊筆錄,我立即澄清是工務組承辦招標,我不是主辦人。(見審六卷第一四七頁)。

⑵我是管理組灌溉股長,只負責蒐集資料(訪價),此後的預算書編製、設計、招

標發包流程,都沒有參與,完全是工務組處理,我也沒權利決定底價,水利會有以公文說明。由於水利會沒辦過這種工程,所以我向其他單位查詢,將資料送給管理組組長,再交給給工務組參辦。編號十七、十八、十九,都是同一件工程,但是有三個地點,不是檢察官講的三件行為,這三件有三個開標紀錄,在同一天由工務組開標(見審六卷第一一二頁、一五八頁)。

十二、甲○○:⑴我沒在調查局說要找得昱找二家來陪標,但是調查局的人說,水利會的人都這樣講,我才會承認(見審六卷第一五八頁)。

⑵我不負責工程,和起訴書編號二十的工程沒關係,只是在簽辦單上蓋章代理而已

;當時庚○○擬好資料要找江耀輝蓋章時,他不在,由我代理。承辦人是庚○○,他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有做證;預算書、單價分析表和詢價都是他做的(見審六卷第一一二頁、一六五頁)

十三、未○○:⑴調查站的筆錄是連續訊問十幾個小時,他們寫的和我講的都不一樣。在移送途中

,他們告訴我不可以翻供,否則要把我聲請羈押再借訊。檢方要我以二十萬元交保,因我沒帶錢就被羈押。第二次調查站借提我,又以他們自己的方式做答,我當時說我只有負責詢價。到八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檢訊時,我也報告不是我負責預算書。(見審五卷第二七四頁)⑵預算書不是我做的,我只是協助工作同仁詢價,因為這涉及高科技,必須要經過

詢價程序。我有參考農工中心資料,也問了子○博士,請他幫我們審閱,他也在單價做部分修正,再交給工作人員做參考,預算書是承辦人員自己做的,並未委託癸○○製作。此外,一般公家機關是採用通信招標,廠商在開標時不需到場,開標人員針對廠商提出的印模、完稅證明、公會會員證等文件審核,只要資格符合,承辦人員無權拒絕。(見審六卷第一一三頁)⑶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檢訊已說明,我只是收取的估價單等資料。如果要圖利癸○

○,由於本件金額在三百七十五萬元以下,直接用議價就可以,不必用招標程序(見審六卷第一五八頁)⑷調查局筆錄有提到送癸○○錢給會長楊景淋,但是他被不起訴;癸○○沒送錢還

被告,被告反遭起訴。未○○、申○○都沒收錢,沒有圖利動機;在工程預算書上不是癸○○的筆跡,底價是上級決定,而且是密封的,也沒證據證明他們洩漏底價。檢察官未能證明被告不法圖利金額,而本件工程都有完工,且與市價相當,國外的報價格又都高於癸○○,不可能有圖利情事。(見審六卷第一六五頁)

十四、申○○:⑴調查局的問題都很長,而且問題也包含答案,都預設立場,而且是自問自答(見

審五卷第二七四頁、審六卷第一四0頁)⑵我是基層人員,只負責行政業務,詢價是我們主管在做,我只是將他們交給我的

資料彙整,單價分析也是別人做的(見審六卷第一一三頁)。招標過程,我只負責公告作業及開標紀錄(見審五卷第二一0頁)。

⑷調查局筆錄有提到送癸○○錢給會長楊景淋,但是他被不起訴;癸○○沒送錢還

被告,被告反遭起訴。未○○、申○○都沒收錢,沒有圖利動機;在工程預算書上不是癸○○的筆跡,底價是上級決定,而且是密封的,也沒證據證明他們洩漏底價。檢察官未能證明被告不法圖利金額,而本件工程都有完工,且與市價相當,國外的報價格又都高於癸○○,不可能有圖利情事。本件工程可用議價方式處理,但是被告採用招標方式,顯然沒有圖利行為(見審六卷第一六五頁)。使用廠商資料,可以參考行公共委員會的公文,不見得是圖利,況且檢察官並沒說到是否洩漏底標或綁標,也沒說陪標和圖利的關係。(見審六卷第一六五頁)。

十五、辰○○:⑴是否為自己設計,要參照工程原圖與我自己提供的初稿,在調查站都沒考慮這些資料(見審六卷第一一三頁)。

⑵本件工程都是我自己設計的,我從八十年到八十九年都有設計這方面的工程,所

有的原稿、初稿都是我設計的。我對水利工程、機電工程,有三十多年經驗,在遙測系統方面,也有十幾年實務經驗,在設計上,我都是親自設計,可以檢查我的設計原稿。在詢價方面,我有參考十九種資料,包括農工中心、癸○○與其他廠商資料;癸○○報價比較實在,我也有做對照表(見審六卷第一一三頁)。

⑶子○也說明我有自行設計的能力,起訴書所載的後續行為,是上級或其他單位來

決定的,我只是水利會的下屬單位人員,其他作業都要由本部決定,我沒參與招標或發包。又沒接受任何金錢,沒有圖利動機。(見審六卷第一六六頁)⑷單價預估是把國內所有的資料加以參考,包括農工中心和水利局的資料都有做比

較,被告所引用價格是官方資料的一半。像數位水位轉換機,被告的價格只有三萬元,如果有圖利意思,只要引用官方資料即可(見審六卷第一六六頁)。

伍、本件被告是否成立瀆職等罪名,關鍵在於下列事項:⑴在調查局或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事後辯稱自白並非出於真意,其自白效力

如何?調查局如欠缺相關訊問錄影帶、錄音帶,是否影響自白之證據能力?⑵被告所自白犯罪情節,是否與其他證據及事實相符?⑶本件借牌投標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所指聯合行為,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

布後,其效果有無差異?⑷丑○○是否由癸○○代墊部分團費?此行為是否與承辦業務關連何在?⑸卯○○所涉及摸彩贈品,是個人或石門水利會所收取財物?與黃男業務有無關

連?⑹壬○○等被告曾分別辦理附表所列工程?其承辦內容?在招標、發包程序中,

彼等對於招標等作業影響力如何?有無在開標前掌握並洩漏底價之可能?⑺壬○○等人如委請癸○○代為製做單價分析、預算書,或將莊君報價資料逕行

採用或稍加修改,據以製作單價分析表、預算書,是否即構成圖利行為?此與洩漏底價差別何在?⑻壬○○等人有無圖利動機?有無發現陪標可能?發現陪標又應如何處理?陪標

與圖利行為有何關係?茲分別論述如下:

一、自白之證據能力方面:㈠部分被告於偵查時自白犯罪(摘錄):

⑴癸○○:

問:水利會等相關單位為何會主動通知你參與投標?答:一方面本公司承攬水利會工程已十餘年之久,信譽卓著,另外一方面係本人

時常參與水利單位相關學術研討會,和承辦人建立了良好關係,再加上本人勤於交際,所以他們有工程招標時,皆會主動通知我參與投標。

問:你利用得昱、儀全、台禹等三家公司重覆投標,水利會相關承辦人是否知悉

得昱等三家公司實際負責人皆係你本人?答:剛投標之初或許不知情,但時間久了有些承辦人就會知悉得昱等三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即係我本人。

問:你如何與水利會相關承辦人交際?答:...⒔另外八十一年十月間,我曾夥同台中水利會長賴平雄到大陸河南省

洛陽市觀光,期間賴某對當地藝品店所展示之陶瓷馬非常喜歡,我乃於八十二年三月間花費十六萬元購買一對陶瓷馬,請大陸之親戚倪銀成用空運之方式,寄至賴平雄家(址設台中市○○區○○路二段三二八巷二十三號)給賴某本人,目前該對陶瓷馬尚在賴某家中。...。⒎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五區工程處蘭潭水庫水位計,我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向公司支領現金二萬元,惟尚未花用。

問:你前述承包工程為何需向水利會相關承辦人交際?答:因為水利會要招標工程時相關承辦人皆會向我詢價以作為他們訂定底價之參

考,同時他們也會要求我找幾家公司參與投標,我為使投標之工程能夠順利得標及施工,乃於得標後致贈相關承辦人禮品(包括茶葉、食品、水果禮盒、洋酒等)及現金以作為答謝之用。

問:你於八十二年二月三日致贈苗栗水利會會長楊景淋二十五萬元、八十二年六

月間致贈雲林水利會長張輝元十萬元、八十三年二月致贈楊景淋二十五萬元現金係如何包裝?又你為何要致贈這些款項給他們?答:我送給楊景淋共計五十萬元現金,都是未○○打電給我暗示我需送賄款給楊

景淋的,張輝元十萬元現金皆係放置在茶葉禮盒內,並利用塑膠袋裝著,而我之所以給付他們前述款項之現金皆係因為我承包該水利會工程之前,他們已委託我訂定底價而且又要我找三家廠商投標,為答謝他們給我得標,另外他們曾經向我暗示要酬謝他們,所以我乃致贈前述賄款給他們。

(以上見偵一卷第八頁正反面、第十頁正反面、第一一頁背面、第一三頁正反面

)問:各水利會承辦人知否這三家實際負責人為你。

答:他們最近二、三年才知道。

問:投標經過。

答:水利會人員通知我報價,有時會叫我們找三家來一起標,不要不合規定而流

標,他們有些定之底價與我報價相近,有些與我報價差比較多,不超過一成。

問:苗栗、雲林水利會之底價與你報價相同否。

答:有些是相同的。

問:他們知道你同時經營三家公司且借別人之名義來投標。

答:我想他們是知道,實際上明知否我不清楚。

問:你為得標送錢給雲林、苗栗水利會。

答:我是事後表示點謝意。

問:各送多少元給他們。

答:苗栗共二次,二次均廿五萬元,均送給楊景琳,送現金去他家。

(見偵一卷第一四0頁正反面)問:得昱公司參與前述水利相關單位及各水利會水文儀器、水利自動監測設備工程投標之實際過程為何。

答:當水利會或水利相關單位有工程目標後,其承辦單位會向得昱公司詢價,並

要求得昱公司代為編製工程設計書包含工程預算書稿,工程設計、預算書稿經得昱公司編製送交承辦單位後,經該水利會或水利相關單位重編及內部審核,核定後,承辦單位會通知我準備投標,我遂領取該等工程投標單,並準備得昱公司及台禹公司往陪標。

問:前述各水利會或水利相關單位有工程目標後,何以其承辦單位要求得昱公司

代為編製工程設計書、工程預算書稿?答:得昱公司自民國六十八年成立迄今,一直經營前述水文儀器及水利設備買賣

,基於過去合作之經驗,得昱公司在各水利會及水利相關單位建立不錯的商業形象,他們均希望由我順利承包,加上水文、水利工程設備均屬專業知識,承辦單位向得昱公司詢價時便委託得昱公司代為編製工程設計書及預算書稿。

問:前述各水利會及水利相關單位取得得昱公司編製之工程設計書、工程預算書

稿後如何處理?答:前述承辦單位取得得昱公司編製之工程設計書、工程預算書稿後,有些承辦

單位會重新謄製,有些則以得昱公司之原稿再加工程執行費目簽請上級審核,並由最後決行者密封工程預算書及底價單,再公告招標。

問:你前述水利會、水利相關單位要求得昱公司代為編製工程設計預算書稿,並

希望得昱公司順利得標承包其工程原因為何?有無條件交換?答:前述水利會、水利相關單位之工程承辦單位均知道得昱公司設備,聯絡建立

良好關係,所以當彼等有工程目標後,彼等均找我詢價及要求我代為編製工程預算書稿,並希望我順利得標,但事前並無條件交換,而在我工程得標後預計工程款之一成(十分之一)當做各項交際開銷,此即所謂陋規一種。

問:前述水利會及水利相關單位水文工程除得昱公司及兩家陪標公司參與投標外

,有無其他公司競標?你如何知悉?答:近兩年來有其他公司競標前述水文工程,過去均無發生其他公司競標我所設

計之水文工程,直到八十二年三、四月間台北市聯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雍公司)搶得新竹水利會之自動測報工程,另該公司負責人簡永松直接向我表示渠將與得昱公司競爭,嗣後聯雍公司參與競標之工程,我便依據我編製之工程預算書稿上價格降低一成參與投標。

問:前述得昱公司投標另找兩家公司陪標之情事,相關之水利會、水利局單位審

標人員是否知情?彼等單位有無提出異議?答:知情,但他們均未提出異議。

問:你參與苗栗農田水利會之工程招標,聯雍公司有無參與競標?答:自八十三年起聯雍公司有參加苗栗農田水利會所舉辦之明德大埔水庫大壩及

洩洪道監視系統設施工程及田洋圳自動測報工程公開招標案,我於知道聯雍公司參與競標後,我即以我原先製作之工程預算書上載金額之約八成訂定標金參與投標。

問:你在投寄前述工程標單前如何知悉聯雍公司參與競標,故而不以原製作之工

程預算書價格酌減一至五萬參與投標?答:在投標前苗栗農田水利會之職員未○○、申○○及徐小姐(名不詳)均曾分

別警告我聯雍公司可能參與投標,因此在開第一標時我就故意不找台禹等陪標公司參與投標,縱使聯雍公司參與投標,也無法達到法定三家數目造成流標,如果第一標確定聯雍公司未參加投標,我則在第二標時依我原製作工程預算書上之價格酌減一至五萬元訂定標金參與投標,反之,確定聯雍公司參與投標,我便在第二標時依我原製作工程預算書上之價格八折訂定標金參與投標。

問:依規定前述苗栗農田水利會職員謝金祐等三人能否在工程公開招標前將競標

廠商洩露給意欲競標之業者?答:依規定,投標前農田水利會承辦人員不能將競標廠商洩漏給其他意欲競標廠

商,但前述未○○等三人均於前述工程招標案公告前警告我聯雍公司可能參與競標。

(見偵一卷第三二三至三二七頁)問:(提示:癸○○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提供物得昱公司八十二、八十三年總

帳交際費內載:「一三○頁八十二年七月九日良運行洋酒四瓶6000、八十三年七月十日湖廣藥材人蔘十六盒38,000,一三二頁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石門忘年會禮品49,765」)前述代表意義為何?答:(經檢視後)前述提供物即八十二年七月間因石門水利會石門大圳自動測報

系統工程(合約金額新台幣一百五十一萬八千三百元,我更預定五萬元交際費,其中購買洋酒四瓶,人蔘十六盒交給該會總務組組長黃金轉送給其他會員代表之用,其餘款項則用來案請卯○○等人。另八十三年間因石門水利會石門大圳自動測報系統工程(合約金一百四十四萬元)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該會總務組長卯○○要求購買禮品九十份,我遂應允並購買不鏽鋼茶具九十份,我遂應允並購買不鏽鋼茶具九十份(每份約五百餘元)連運費共花費49762元。前述致贈之洋酒、人蔘禮盒、不鏽鋼茶具均係我應金雄之要求致贈,便於日後該會工程能順利承包。

(見偵一卷第三三六頁正反面)問:前開文件所載各項工程之工程預算書是否都是你製作並送交給各水利會承辦

人員陳核定案?答:是的。

問:依前述你製作之工程預算書係交由何人陳核?答:南投水利會我是交給丙○○(現為人事室主任),花蓮水利會交給丁○○、

屏東水利會交給戊○○、彰化水利會交給寅○○、台中水利會交給巳○○、雲林水利會交給辰○○、北基水利會交給乙○○、石門水利會交給午○○、自來水第五局管理處交給甲○○、苗栗水利會交給未○○等。

問:前述丙○○等人是否亦係委任你製作各工程預算之人?請詳述之。

答:前述丙○○、丁○○、戊○○、寅○○、蕭武召、辰○○、乙○○、午○○

、甲○○、未○○等人均係委託我製作工程預算書之人,不過在製作前,渠等均會先通知我至工程現場勘查,再由我預估工程費用,經渠等等認可沒有問題後,我再編定工程預算書供渠等陳核並訂定底價。

問:你製作之工程預算書格式為何?答:國內各水利會之工程預算書格式完全一致,我即依標準格式,輸入電腦繕打製作。

問:你製作之工程預算書交予水利會辦人後,渠等如何處理?答:各水利會承辦人員大都係照原件陳核或照原單價內容抄繕陳核訂定底價,不

過彰化水利會發包之福馬圳、東西圳兩件水位測報工程,我記得其中電纜埋設及包商管理雜費兩項費用略有刪減(指承辦人寅○○)後陳核。

問:你所編定之工程預算書價款,與核定底價差距約若干?答:核定之底價大多數與我編定之工程預算價款差距不多(註:數百元至數千元之間不等)或是完全相同。

問:前提示文件內載南投水利會茄老媽助圳、龍泉圳兩件自動測報系統,何以核

報底價高於你編定的預算價款?答:這兩件工程在製定工程預算書後,丙○○通知我需增加設備項目,我當時為

省麻煩,僅在電話中告訴江某費用,由丙○○自行在我原製作之工程預算書上添加項目及費用後陳核,我就未再另行製作工程預算書。

問:你為何在投標日截止前一、兩日才將標單寄出?答:主要因素是(一)不願滯壓押標金期限過長(二)預防有其他廠商競標(三)預防標金高過底價。

問:前述「預防有其他廠商競標」之理由為何?答:在以往工程投標案縱使有其他廠商競標,我都不擔心,因為工程預算書是我

製作且其他廠商標金通常都很高,我唯一擔心的是各水利會會長刪減我編定的預算,再決定是否以流標或一次決標的方式得標。不過八十三年聯雍公司積極的參與各水利會的投標,我怕該公司非理性的競爭,因此我才在投標截止收件前,確定聯雍公司有無投標後,再決定我的標金,是否採取流標方式,防止該公司得標。

問:依前述你如何確定聯雍公司或其他廠商參與競標?答:我記得聯雍有參與投標的水利會工程計有苗栗、花蓮、雲林三個單位,於該

等工程公告後,聯雍公司有無購買標單,苗栗水利會職員未○○、申○○、徐小姐三人均會輪次警告我,花蓮水利會丁○○會警告我,至於雲林水利會何人通知我,我已忘記。

(見偵一卷第三四0至三四四頁)問:表列第一項南投水利會七萬元意義為何?你如何支付?答:得昱公司因承包茄荖媽助圳自動測報系統工程,而我以開發費名義自得昱公

司支領新台幣(以下同)七萬元,其中約三、四萬元(詳細數字記不清楚)我致贈予南投水利會丙○○主任,另分別購買每斤三千或二千元之茶葉及水果禮盒一萬五千至二萬元,請丙○○主任分贈給南投水利會相關職員工,也曾花費萬餘元宴請丙○○及其職員工餐敘。

問:丙○○係人事主任並非工程承辦人,為何你致贈前述金額三、四萬元予江某?江某有無將上述款項轉贈工程承辦人員。

答:於茄荖媽助圳自動測報系統工程,我請江某協助指導水電及土木小包工,所

以我送上述款項給江某當茶水費聊表心意,至於他有無轉送給相關承辦人員我不清楚。

問:茄荖媽助圳自動測報系統工程承辦人彭福騰有無收到前述現金、茶葉、或禮

盒?答:現金部份丙○○有無轉贈我不清楚,但我曾請丙○○轉贈茶葉、禮盒,據我所知彭福騰已於八十二年間去逝。

問:表列第一頁第二項南投水利會七萬元意義為何?你如何支付?答:得昱公司因承包龍泉圳水位自動測報系統工程,而我以開發費名義自得昱公

司支領七萬元,其中三、四萬元亦同前述理由贈予丙○○,其餘亦分數次購買茶葉、禮盒請江某轉贈給南投水利會相關人員,並宴請彼等餐敘。

問:前述龍泉圳工程承辦人己○○有無收到賄款、茶葉或禮盒?答:丙○○是否將現金分贈己○○我不清楚,我曾請丙○○轉贈我所購買之茶葉及禮盒給職員工,我想李某應有收到。

問:(提示:八十三年八月廿六日癸○○扣押物編號○○一─五工程預算書影本

兩紙及編號○○一─六工程預算書影本三紙)上述扣押物是否即你前稱八十三年七月間丑○○委託你編製之工程預算書?答:(經檢視後)是的。

問:前述一覽表第二頁水利局十月五日台中石岡壩丑○○(大陸行)及張逢如(

大陸行)意義為何?答:其代表我代丑○○支付三四、九七四元,代張逢如支付三七、五一○元,於

八十一年十月間赴大陸觀光旅遊之費用,但上述金額係會計做帳登載之數目與我記憶有數千元之出入,實際支付金額均較帳目登載為低,惟詳細數目我記不清楚,唯我確曾為彼等支付旅費。

(見偵一卷第三五七至三五九頁)問:參加開標會議之陪標廠商係由何人代表參加?答:依規定開標會議並不一定需要派員參加,故本公司通常會派員權充陪標公司

人員參加開標會議,惟亦有時本公司為做好新舊人員經驗傳承之目的以及讓本公司其他人員亦能與水利會相關人員認識,以方便未來工作之推展,故亦會派員權充陪標公司人員參加開標會議。

問:水利局相關單位及水利會人員之審標人是否知悉松興公司、巨騰公司等公司

是你找來陪標的公司?答:知道。

問:依規定工程投標如有前述你找松興、巨騰等公司陪標情事,應判定廢標,而

前述情事除工程承辦人一定知道外,參與開標會議的大部分人亦都知道,既然如此,為何還會照常開標,且由貴(得昱公司)公司得標?答:本公司長期與各水利相關單位關係密切,所以彼等有工程目標後均會找我詢

價及要求我代為編製工程預算書,並希望我順利得標,故縱使他們知道前述情事,但為使工程能順利開標及完工,故他們只要求我將程序力求完備即可,並未做其他的刁難。

問:彰化農田水利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決標的福馬圳進水口水位自動測報

工程及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決標的東西圳進水口水位自測報系統的工程承辦人為何?答:是寅○○。

問:前述東西圳進水口水位自動測報系統工程之工程預算書係由何人製作?詳情

為何?答:該工程之工程預算書係由寅○○私下委託我製作的,我製作完成後就交給他

審核,其後並經多次溝通討論有關底價的問題,最後寅○○將他修改的工程預算書傳真給我,並要我依此為本製作投標的價格,我即依寅○○傳真給我的工程預算書內工程項目的價格,來製作台禹公司、巨騰公司二家陪標廠商及本公司的投標價格。

(見偵一卷第三六八至三七0頁)問:花蓮水利會於八十一、八十二年間招標之瑞西圳、大安圳、興泉圳等三筋動

水位測報工程,委由你製作的工程預算書容為何?答:花蓮水利會承辦人丁○○交予本公司該等工程位置圖後,得昱公司即依現場

勘察結果及相關工程設備製作工程預算書,其內容包括工程設計圖、施設位置圖、功能說明書、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書表及工程計畫說明書。

問:花蓮水利會依你承製三工程預算書陳送上級水利局(台灣省水利局)核定後

,有無告知你增刪部份及價格變動情形?答:該會工程預算書陳送省水利局核定成立後,即無法瞭其內容,而我送交工程

預算書後,即會與丁○○討論更換、變動情形,於此時我即知道底價。問:花蓮水利會八十二年底辦理興泉圳水位自動測報工程開標前該水利會人員,

有無事先告知你有其他廠商競標?答:興泉圳工程公告前該水利會辛○○曾向我表示另一家廠商聯雍公司相當積極

參標,又於領標單後,我主動向丁○○或辛○○瞭解聯雍公司有無參標,至於有無瞭解到我記不清楚。

(見偵一卷第三八一至三八二頁正面)問:前提示扣押物第三頁,自來水五區處「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現金袋」,代表

意義為何?答:(經檢視後)前述係自來水第五局管理處甲○○於八十三年八月中旬以電話

通知我表示該部門有中元普渡拜拜後之大聚餐,邀請我參加,並請我贊助經費,我遂表示因公務繁忙不能參加,但願意郵寄現金二萬元表示得昱公司贊助之心意(因為我認為偶數較吉利,故致贈二萬現金),並請郵寄到自來水第五局管理處(址設嘉義市)給甲○○。

問:你致贈前述二萬元予甲○○之目的為何?答:我係基於長期受甲○○良好私誼,且本公司現仍在該處有水文遙測系統,該

系統後續之維修均係甲○○與本公司聯絡,另外我亦由此次贊助二萬元之機會與自來水五區管理處建立良好關係,並且能繼續承包該處爾後相關工程。

(見偵一卷第三八八至三八九頁)問:你一次購買三份標單的目的為何?答:我購買三份標單,其中之一是作為主標公司的標單,另外二份標單是作為另二家公司投標之標單。

問:你以郵購方式一次購買三份標單,各水利會卻將標單寄至何處?答:因為各水利會承辦人員都會知道是我在購買三份標單,都會將標單全數寄至得昱公司。

問:前述各水利會都希望且內定由你得標,而你一次購買三份標單其中二份係作

為陪標之用,各水利會承辦人員顯亦知情,是否如此?答:各水利會的確希望我得標,而承辦人員卻建議我再找二家參與投標,所以我買三份標單的目的他們可能知道。

(見偵一卷第五一0頁背面)⑵丑○○:

問:癸○○邀你共走大陸旅遊經過情形為何?答:癸○○於八十一年八月間以電話告知有團走大陸旅遊,要我詢問石岡壩有多

少人願意前往,莊某並於談話口氣中表示團費共需新台幣(以下同)四萬餘元,但我們個人僅需支付旅行社訂週一萬元即可,其餘部分不是問題,以後再說,我便私下將莊某的思各別詢問辦公室同仁有無意願參加,結果僅張逢如與我參加前述旅遊。

問:你與張逢如是否確實前往大陸旅遊?費用若干?答:我與張逢如確實參加前述為期兩個星期之大陸旅遊,我與張某於八十一年八月間各交一萬元訂金予華東旅行社。

問:癸○○為何要招待你及石岡壩相關人員前往大陸觀光旅遊?答:莊某於七十七年至七十八年間曾承包石岡壩閘門開度顯示傳訊設備改善工程

及於七十九年間承包石岡壩校栗埔白鹿雨量站電腦輸入工程,莊某為感謝我及壬○○讓渠製作前述兩項工程之工程預算書而順利得標,並希望與我等保持良好關係,寄望日後之工程合作,所以分別招待我及壬○○於不同時間赴大陸旅遊。

問:(提示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癸○○日扣押物編號00一─五工程預算書影本

三紙及編號00一─六工程預算書影本四張)上述資料係方本局人員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得昱企業有限公司搜扣,其意義為何?答:(經檢視)騙號00一─五為石岡壩豐原水廠二廠流量計併接傳訊器組設備

工程預算書,編號00一─六為豐水廠二廠新設文氏管流量傳訊器組預算書,上述兩工程預算書係我於八十三年八月初(詳細日期記不清楚)委癸○○製作之工程預算書。

問:前述兩項工程預算書癸○○是否已交付給你?答:是的,癸○○已將前述扣押物預算書以傳真給我,我欲重新核定繕編後簽報水利局核列預算經費。

(見偵七卷第五至七頁)⑶壬○○:

問:前述三項工程(即附表一至三號工程)之業務承辦人係何人?答:因本會計有工程員二人,即我本人及丑○○,故前述三項工程皆由我們兩人共同承辦,負責相關招標事宜。

問:依規定,前述貴會工程設預算書中之「施工計劃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

析表及施工補充說明書、工程圖表」應由何人製作?答:應由本會業務承辦人丑○○及我本人所製作。

問:可否由貴會委託民間廠商代為製作前述「施工計劃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

分析表及施工補充說明書、工程圖表」,再據以作為招標資料所用?答:當然不可以,否則有失公開招標公平性。

問:前述得昱公司於七十六年十月、七十七年十二月及七十九年三月得標之三項

工程相關之工程設計預算書係由何人製作而成?根據何種資料製作?答:因為前述得昱公司得標的工程,皆係石岡壩未曾施作之單項工程,故本會缺

乏相關資訊,且我及丑○○學養皆不足以製作工程設計預算書,而得昱公司在全省水利會承作相當多之水文儀器工程,商譽極佳,且其產品多係自行開發而成,在爾後之維修保養及零件取得極為方便,故我二人才要求癸○○代為製作相關工程預算書,而渠提供之原件係電腦繕打,我們為求慎重,再將施工計劃書、預算書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以手繕寫方式重行謄寫乙次,至於工程項目及單價、總價皆不作變更,再循系統上報,並經省水利局視實際需求修正審核。

問:你等二人前述作法有無違反規定?答:有的,但我們二人的動機純係為了將來在相關前述三工程之系統運作後,不會發生維修及零件取得之困擾,如此可節省公費之支出。

(偵七卷第一五至一七頁)⑷午○○:

問:前述你所主辦四個工程案(即附表編號七、八及未經起訴另二項工程),得

標廠商各為何?答:八十年度、八十一年度、八十二年度三工程由得昱公司得標,八十三年度乃由得昱公司關係企業台禹實業有限公司得標。

問:癸○○係如何順利取得前述四項招標工程?答:於每個年度開始前(約七、八月間),我即會通癸○○知派員會同本會管理

組、工務組、工作站相關人員施工現場勘查,現場勘查後,我會將勘查結果、施工位置圖、工程年度編定預算數目等資料交予癸○○,以利得昱公司製作工程預算書,而於年度中期(約十、十一月間),得昱公司會將工程預算書交給我,我即依該工程預算書內容,進行增刪,並將增刪情形與癸○○討論確定,通常該工程預算書內容除有增設機房(磚造或鐵皮造)外,在系統設備內容、價格等方面很少有變動,而後我再將該工程設計書陳送本會各單位簽核,等會長簽核後轉報省水利局同意成立,『於省水利局同意成立工程預算書後,癸○○會前來瞭解省水利局核定結果有無變動,且我則將核定結果約略告知,並將該同意成立之工程預算書簽請會長簽封』;而等到該工程公告招標時,莊某會委請我或總務科人員一次領取三份標單,若領取標單截止前有其他廠商領標,我則會警告莊某有其他廠商搶標,請渠注意;等及工程開標時得昱公司癸○○均順利承製。

問:前述你經辦招標之四項工程,工程標單係如何製作?答:八十年度、八一年度及八二年度石門大圳遙測系統更新及擴充設施等二工程

招標單係由工務組依照我與癸○○確認後的工程預算書,將其價格數字去除後影印製作;...

問:前述各項招標工程預算書應由何人製作?實際上由何人製作?答:依工程相關招標規定,其有專業性的招標工程,其工程預算書應委請相關專

業公、私立團體協助製作,惟不得委由投標廠商製作,而前述各項工程算書,實際上是由得昱公司癸○○製作。

(見偵六卷第二四至二七頁)⑸戊○○:

問:隘寮圳及隘寮圳攔水壩工程你請癸○○提供那些資料以製作工程預算書報水

利局核准?答:我請癸○○提供工程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自動測報細統設施工程設備方塊圖及相關圖表讓我製作工程預算書報水利局核准。

問:隘寮圳及隘寮圳攔水壩工程為公開招標之工程你為何要依據癸○○製作之工

程預算書明細表及相關設計圖表製作工程預算書?是否為損及其他參與投標廠商得標之機會?答:我雖係農田水利科畢業,但初次接辦此項工程業務並無能力製作工程預算書

,後來八十年間我到水利局開會時認識癸○○,莊某主動向我表示有能力承包本會工程,我乃分別於八十年十月及八十一年九月間陪同莊某到隘寮圳及隘寮圳攔水壩工程現場勘查並由莊某製作工程預算書明細表及相關設計圖表,以供我製作預算書報水利局核准之用,我雖知如此作為會損及其他廠商得標之機會,但為了儘速做好前述工程所以才請癸○○幫忙。

問:提示(癸○○八十三年八月廿六日扣押物編號001-2、001-4工程預算書

影本各乙份)上述兩份工程預算書,內含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工程設備分塊圖是否即係你前述癸○○提供予你製作工程預算書報水利局核准用之資料?答:(經檢視後)是的。

問:你明知會損及其他參與投標廠商得標之機會,還利用癸○○提供之預算書明

細表及相關機器圖表製作工程預算書報水利局核准作為工程公開招標之用,顯見你和癸○○早有勾結,並收受賄款以利該公司承包上述兩次工程,對此你作何解釋?答:我並沒有收受莊某致贈之賄款更未和其勾結,而且我僅知莊某經營此項業務,所以才只找他幫忙。

(見偵四卷第二至四頁)⑹寅○○:

問:你前述制定的「初稿」(指附表十五、十六號工程)意義為何?答:初稿即指該工程預算書的初稿,內容包括計劃、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補充說明、功能說明及圖說等。

問:前述「初稿」係由何人製作?答:都係由我一人獨自完成。

問:前述東西圳工程初稿係何時製作完成?答:八十二年十月十九日問:初稿製作期間你有無向外訪價?向何人訪價?答:有的。我係向得昱公司癸○○訪價,並討論溝通有關工程項目的增刪及價格問題,無關得昱公司的產品,我會向其他廠商訪價。

問:(提示: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扣押物編號007-6文件資料:彰化農田水利

會工案資料乙份)該文件資料第九至十五頁係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自(048

)000-000(註:即彰化水利會傳真電話)傳真與文件的東西圳工程計劃預算書,此份資料意義為何?答:(檢視後)該傳真的東西圳工程計劃預算書,確定是我傳真給他的,請他幫忙審查及有無修正的地方。

問:據八十三年九月一日癸○○向本局供稱:「有關東西圳工程計劃預算書係由

寅○○委託癸○○製作的製作完成後,就交給他審核,其後並經多次溝通討論有關底價的問題,最後寅○○將他修改過的工程款預算書傳真給我並要以此為藍本製作投標的價格,而你前述該工程計劃預算書係由你獨力完成款有不符,對此矛盾你如何解釋?答:我修正我前面的供述,有關東西圳工程計劃預算書確是我私下委任癸○○幫

忙製作的,但是癸○○製作完成後,我有認真的審核並與他討論有關工程細節問題,而我將前述工程預算書傳真給癸○○是告訴他,我要將此份工程預算書簽核而有關投標的價格就請他依此為藍本自己拿捏。但這份工程預算書最後底價為何,我亦無從得知。

問:如果你送水利局審查後工程預算書初稿作修改後,你係如何處理?答:我會通知癸○○將修改的部分告訴他,讓他心裡有個底,以作為未來來投標的依據。

問:依規定工程計劃預算書應係由水利會承辦人製作,而你為何不自行製作,且

你負責貴會該工程招標事宜,你不僅不保守業務上的機密,反而將水利局審查後,工程預算書初稿底價告知癸○○以使讓他順利得標是否如此,請解釋?答:依規定,工程計劃預算書係由我按實際需求來製作,但我因本身學養及專業

知識不夠,故為求計劃更臻完美,故才請癸○○幫忙製作,但我均有親自參加與審核及請教他有關專業的問題,使本工程能順利推動,另我將水利局審查後的工程計劃預算書初稿一價告知癸○○,是希望他以此為基準,在投標時對價格的拿捏較為精確,以免被其他公司標走,影響本會工程的推動。

問:你將水利局審查後的工程預算書底價告知癸○○,請他以此為基準作為製作

投標標單的價格其用意除前述系統功能相互配合的考量外,尚有何目的?答:我告訴癸○○經水利局審查後的工程計劃預算書的底價,除前述目的外,我

希望得昱公司癸○○對投標價格能有更精確的拿捏,而使該工程能順利投標發包,因為得昱公司承作的工程內容是較少見的,國內很少有公司有此能力參與投標,而如果得昱公司投標時沒有另行自己找其他二家公司陪標,該工程幾乎無法發包故得昱公司在購買標單時都會購買三份標單一併投標,而前述事情我雖知道,但鑑於為使工程能順利發包而不致因投標公司不足三家而流標的考量,所以我才隱瞞上述情事且還將工程款預算書的底價告訴他希望他得標。

問:得昱公司癸○○找的陪標公司有那些?答:近二年來癸○○找的陪標廠商有巨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興儀器有限公司

,而台禹實業有限公司是東西圳工程才參加投標的,其負責人是癸○○的太太王全儀,應亦是陪標公司。

問:依規定工程投標如有前述得昱公司招松興、巨騰、台禹等公司陪標情事,應判定廢標,而你身為該工程之承辦人且亦知此情事,為何還會照常開標,且

由得昱公司得標?答:如我前述,我雖知道陪標此事,但為使工程能順利發包,故才隱瞞此事,而參與開標會議的股長林達雄及主計人員亦卻知道此事。

(見偵五卷第三至七頁)⑺巳○○:

問:后里圳六號、后里圳五支分水、泰安測報工程為何未採用公開招標而用公開

方式辦理?參與比價之廠商有那些?答:因為我從未經辦過類似工程,所以當會長指示要施設后里圳六號等三件工程

時,我為速完成此項任務,和本組承辦人林金生討論後,決定採公開比價方式辦理,並推薦得昱公司、松興、台禹公司三家參與比價,經會長同意後室交給工務組承辦此項業務。

問:前述你請癸○○提供預算書、單價分析表及相關圖表製作前述三件工設計預

算書之詳情為何?答:今()年四、五月間管理組曾經討論屯子腳等三工作站要求施設管制水量

之測報系統,我便邀請癸○○至現場勘查並提出前述三工程之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設備方塊圖及相關表,由我收集後再分別轉交屯子腳工作站站長張武雄、月眉工作站陳樹泉、泰安工作站站長林振茂,再由彼等交給各站承辦人謝哲雄、朱明輝、宋木樹作工程預算書以報請會長批示。

問:前述后里圳六號等三工程係採公開比價辦理,而你卻於八十二年四、五月間

即邀請得昱公司癸○○至現場勘查並製作工程預算書及相關設計圖表再轉交給各工作站製作工程設計預算書報請會長批示,如此作為是否會損及其他參與比價廠商得標機會?答:我覺得得昱公司製作之工程預算書編列之金額甚為合理,而且我參照相關文

獻及其他水利會由得昱公司承包之相關工程都符合本會之需要所以雖然會損及其他廠商得標之機會,我們仍舊採用得昱公司之工程預算書。

問:(提示:癸○○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扣押物編號00一台中水利會工程預算書后里圳六號、后里圳五分支水、泰安測報等三工程影本)前述工程預算

書及相關圖表是否即係癸○○提供予你再由你轉交予屯子腳等三工作站據以製作工程預算書以報請會長批示之用之資料?答:(經檢視後)是的。

(見偵十卷第十三至十五頁背面)⑻未○○:

問:工程招標之作業流程為何?答:先由承辦人將工程招標之目等公告於本會之公佈欄、相關工作站及相關公會

定期參與投標,凡有意參與競標之廠商可於看到招標公告後,向本會購買標單(內含空白之包商工程估價單、包商單價分析表、補充說明、功能說明、標單等資料)由廠商填寫完畢後郵寄本會,屆公告開標日期再由本會相關人員(總幹事、主計室、業務承辦人等)及參與競標之廠商當眾啟封標單、公開開標。

問:前述業務承辦人製作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之依據為何?答:本會相關之水文監測、水庫雨量站、水庫洩洪紀錄系統等工程所需之工程預

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均由得昱公司製作並填寫工程預估經費送交本會參考,本會承辦人再將上述資料作部分刪改後製作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等。

問:何以貴會不自行製作公開招標所需之前述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

分析表,而由得昱公司製作?答:本會無此能力製作前述工程預算等資料,就我所知全省大概僅有得昱等少數公司有此能力製作工程預算書等資料。

問:苗栗農田水利會在相關之水文監測、水庫雨量站、水庫洩洪紀錄系統等工程

之投、開標作業除了事前前由得昱公司製作工程所需之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及於補充說明書內載得標廠商之工程系統必須與原有之設施系統配合運轉使用等以防止由其他廠商得標造成貴會之困擾,除此之外貴會對前述工程標有無其他防範因應措施?答:有關工程招標時本會依法公告有時會主動通知得昱公司來投標,得昱公司有

時會找幾家關係企業陪同競標以免落人口實,開標結果均由得昱公司或其關企業得標。

問:得昱公司將前述工程(指編號二一、二二工程)之設計書交予你後,你如何

處置?答:將設計書交予承辦人,承辦人再依此製作該工作之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等資料,以便工程公開招標。

(見偵二卷第六至十一頁)⑼申○○:

問:前述工程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施工補充說明書依規定由何人製作?答:依規定由本會承辦人按實際需求製作。

問:可否由會委託民間廠商代為作前述之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

表及施工補充說明書,再據以作為招標資料所用?答:當然不可以,如此作法有違公平性,將使其他廠商無法參與競標。

問:你身為灌溉股業務承辦人,你所負責之貴會工程招標,有無據實先行製作前

述工程預算書等資料?答:沒有問:為何你不自行製作?你又如何處理前述事實?答:因本人僅初商畢業,根本無此學養,且本會所有相關工程招標都會由會長楊

景淋或組長未○○示由得昱企業有限公司提供前述資料,並且由未○○親自聯絡該公司負責人癸○○他提供,再由未○○交給我,進行後續待辦事宜。

問:癸○○投標前述九項(即附表編號二一至二九)之投標價格與底價有何差距

?答:因我皆係依據癸○○提供之工程預算書來製訂本會之工預算書程再陳報上去

,而會長楊景淋再作象徵性的刪減數萬元來訂定底價,所以癸○○於知道底價,只要稍作刪減,得昱公司即可以順利得標。

問:前述九項工程有無例外?答:有的,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得標「明大埔水庫大壩及洩洪道監視系統設施工

程」,我依據癸○○原件製作之工程預算書預估底價係0000000元,而楊景淋則略刪減核定底價為0000000元,但因有聯雍實業有限公司參與競標,所以癸○○將投標價打八折左右為0000000元,方能得標,另八十三年一月七日得標開標之「田洋圳牛欄肚圳水位雨量自動測報系統設施工程」,我依據癸○○提供之原件製作本會之工程預算書預估底價為0000000元,楊景淋則略作刪減為0000000元,因聯雍公司競標,而由得昱公司投標價打八折左右為0000000元,方得順利得標。

(見偵二卷第七四至七八頁)㈡右述癸○○等九名被告於調查站自白犯罪,嗣後辯稱自白並非出於本意,違反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致欠缺證據能力。癸○○辯稱受到調查員壓力才自白,調查員表示自白即可獲釋;丑○○表示調查員沒照我們意思寫,被移送地檢署有立刻加以更正;戊○○表示筆錄,是受到調查員所誤導的;未○○辯稱調查員連續訊問十多小時,不管被告的意思,在移送途中也說不可翻供,否則要把我聲請羈押再借訊;申○○表示係調查員自問自答;壬○○、午○○、寅○○、巳○○僅表示調查局筆錄不實在,並未說明受到何種不當影響。經調查:

⑴癸○○等人均未能說明以不正當方式要求自白之調查員係何人,是否即係製做

筆錄者,或係其他人員?本院無從據以傳訊相承辦人員查證;況且,癸○○於調查站借訊後,每日均由檢察官複訊,癸○○均未曾提及有不當訊問情節(見偵一卷第三二九頁、三五三頁、四九五頁、五一五頁),其中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調查員借訊時,尚且有律師在室外(見審六卷第一五六頁)。本院無從僅憑上述被告空泛辯解,即認為調查員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右列犯罪自白。

⑵由於被告等人並非法律專業人員,對於初次接受訊問時,未必明瞭自身權利;

經向法務部調查局索取訊問錄影帶等資料,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0)電廉字第一0五七號函回覆:「因逾時已久,未予留存」(見審八卷第八四頁)。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並無強制錄音、錄影之規定,因認上述調查員所製做筆錄,仍具有證據能力。被告此部分辯詞不可採信。

二、如右所述,本件自白應認定基於自由意識而為;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從而,右述各項自白是否與其他證據相符,自應詳加調查:

⑴被告癸○○自白牽涉其餘被告,故為本案關鍵,然而其自白是否足以證明全體

被告犯罪,應考慮理由壹所引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意旨「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從而,癸○○自白內容是否已具體說明犯罪情節,所述內容是否與其他證據相符,均影響其自白之可信度。

⑵依據理由伍一⑴所附癸○○自白,內容除起訴事實外,尚包含下列五項貪污罪

嫌:①與台中水利會會長賴平雄約定後,先於八十一年免費招待赴大陸旅遊(團費約三萬元),且在八十二年三月間致贈價值十餘萬元陶瓷馬一對。②與苗栗水利會會長楊景淋期約後,在八十二年二月、八十三年一月間累計交付五十萬元。③與嘉義給水廠羅榮喜言明,為其慶生而交付金錢,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交予甲○○二萬元,事後轉由羅男收受。④七十九年間與雲林水利會會長張輝元達成合意,隨即由莊男免費招待赴大陸考察,花費約三萬元,八十二年六月間經雙方期約,由癸○○致贈十二萬元現金。⑤八十一年十月三日,招待石岡壩司機張逢如赴大陸旅遊,花費三萬元。

但是,此等行賄、收賄行為均為賴平雄等人所否認,堅稱婉拒癸○○贈與、招待,或係自費參與旅遊,且查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此等罪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遂認為並無其他積極證據,不得僅憑癸○○片面供述、公司帳簿而認定賴平雄等人涉嫌貪污,因而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處分不起訴(八十三年偵字第一八九五六、一九九九三、一九六六四、一九八七八、二0一五

六、二一0二九號)。從而,癸○○供述是否合於事實,確有可疑之處。⑶再者,被告壬○○等人復因上述供述,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移送:

①被告未○○、寅○○、巳○○、乙○○、壬○○分別於七十九年間,八十年四月間或八十一年十月間,接受癸○○之招待先後赴大陸北京等處旅遊,每人花用旅費約三萬元,②八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八十二年二月十日、同年月十三日、廿三日,先後由癸○○各致贈現金三萬元、五萬元、二萬元、一萬元予被告丁○○,八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另送一萬元予被告辛○○,③八十三年二月間,由癸○○致贈現金廿五萬元予被告未○○,④八十二年六月廿九日由癸○○致贈現金五萬元予被告乙○○,⑤八十二年二月間及同年九或十月間,先後由癸○○致贈現金各三或四萬元予被告丙○○,⑥八十二年間,由癸○○招待被告戊○○餐宴二次各花費四萬七千元、一萬五千元,⑦八十二年初及八十三年一月二日,由癸○○致贈現金各六萬元、九萬元予被告寅○○,⑧八十二年及八十三年初於工程初驗及複驗時,由癸○○招待被告午○○用餐,⑨於八十二年六、七月間,被告卯○○以欲贈送會員代表為由,向癸○○索得洋酒、人蔘禮盒數十盒,又於八十三年五、六月間,再藉機向癸○○索賄現金五萬元,⑩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由被告甲○○以贊助中元普渡拜拜為名,向癸○○索得現金二萬元,因認被告等均涉有行、賄之貪污罪嫌云云。

經查,此部分雖經癸○○供承,並有王全儀所記載帳冊可證。惟其餘被告一致否認收受賄款或洋酒、人蔘禮盒或招待餐宴,對於赴大陸旅遊部分亦均辯稱事後有付費用予莊男。甲○○則辯稱是廠長羅榮喜找得昱公司贊助普渡,我才通知莊男,他有寄二萬元來,但羅廠長表示不宜,囑託我返還於莊男,我才交給得昱員工陳義等語。檢察官亦認為不得僅憑癸○○之片面供述及其帳簿所記載,而於起訴書一併敘明不起訴。足見癸○○自白內容,未必與事實相符;應斟酌具體案情,考量莊君敘述是否具體明確、有無瑕疵,再決定得否做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

⑷至於王全儀雖於偵查中供承:

問:得昱公司承包水利局及各水利會工程作業流程為何?答:得昱公司自民國七十三年起陸續承包各地方水利會之水利工程,因經驗豐

富且在水利工程界商譽不錯,故近年來水利局及水利會若有水利工程案,均先找得昱公司進行現場勘查,得昱公司並根據水利局或水利會之需求製作工程預算書,經水利局或水利會斟酌預算書後訂定工程底價,開始公司招標,得昱公司亦參與投標,得標後進行施工,俟施工完畢即進入工程合約書中之保固階段,上述即得昱公司承包水利局及各水利會工程之一般流程。

問:得昱公司投標前述水利會及水利局工程處之工程方式為何?答:得昱公司以儀全公司、台禹公司做為陪標公司,另曾找巨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亞衡儀器有限公司及松興儀器有限公司參加陪標,因儀全公司及台禹公司係登記相同之負責人,不能同時投標,故找巨騰等三家公司輪次當做陪標公司。

問:得昱公司致贈賄款方式為何?答:大部份開發費都是現金方式致贈,少部份係以購買禮品方式致贈,前述扣押物中所列,除石門水利會外,其餘均以現金方式致贈。

問:你前稱扣押物編號○○九文件資料所載,除石門農田水利會外,得昱公司

均以現金方式致贈,而得昱公司以何方式致贈石門農田水利會?答:如扣押物編號○○九所載,得昱公司因大圳工程於八十二年間(時間記不

清楚)以五千元宴請該水利會相關人員,另四萬五千元購買數十盒人蔘贈予石門水利會,於八十三年元月間該水利會黃組長(名不詳)打電話向我先生索取九十份禮品供該水利會摸彩,我遂選購九十份不鏽鋼茶具單價五佰元共計四萬五千元贈予石門水利會,復於八十三年五月如上述黃組長再以電話向我先生索取現金五萬元,我依照黃某意思致贈現金五萬元。

(偵一卷第九二頁正反面、九三頁正面、九六頁正面)問:標售經過由何人與水利會接洽。

答:由我先生或公司職員莊金豹接洽。

問:你公司有送賄款給水利會人員使你們得標。

答:是右開標後他們會表示要我們送錢,我先生說這是水利會之慣例。

問:有幾家廠商投標。

答:一共有三家,均為我們自己的公司,即儀全、得昱、台禹三家。

問:實際上並無其他公司競爭。

答:只有今年、去年有家聯雍公司參加新竹、台東競標。

問:苗栗、雲林等等水利會承辦人,均知道這三家公司均由你們經營。

答:他們是在投標後才知道,投標前叫我們找二家公司來一起標,不要流標。

問:你公司送各水利會人員之錢均有記帳。

答:是。

問:所送之錢支出在銀行存摺上有記載。

答:是。

問:(提示:扣案支出明細)這均為你記的。

答:是。

問:錢由何人送去。

答:我先生。

問:事前你先生與你商量要送錢否。

答:要送時,會叫我去領款。

問:不送錢,是否無法得標。

答:不知道,但曾有水利會之人打電話來說要我送錢,我先生不在,我有打電話去問同業,他們告訴我不送,生意不好做。

(偵一卷第一三八至一三九頁)但是,王君已表明並參與投標、送禮等作業,純係依據癸○○所為指示而記帳,則王君供述僅屬間接證據,從而檢察官亦認為王君並未觸犯行賄罪嫌,於右述不起訴處分書對王君為不起訴處分。是以,王君供述亦不得作為不利於本件被告之證據。

⑸此外,得昱公司前任會計林純玲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

問:前述巨騰、松興公司何以願借牌予得昱公司?答:巨騰、松興二公司與得昱公司關係應屬密切,彼此間經常會因工程投標而彼此借牌,不收取任何費用。

問:你係如何得知前述五十五萬賄款係付予苗栗水利會楊會長?答:得昱公司於每工程得標後,通常會有一筆開發費支出,而如前述八十一年

十二月間,本公司順利取得苗栗水利會四項招標工程後,癸○○亦隨即於八十二年二月三日指示五十五萬元開發費(賄款)前往苗栗拜訪楊會長,此賄款的支出公司職員皆知。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六第十一頁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轉帳傳票影本

乙張)該張傳票內載「工資」支付乙○○五萬元款項,此款項支付目的為何?支付詳情為何?答:(經檢視後)該筆款支出項目雖登錄為「工資」,實際上亦為賄款,王仁

泰係得昱公司離職員工後轉任職北基水利會承辦人,因渠關係得昱公司順利取得該水利會二坪圳流水量測報工程,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領得工程尾款後,乙○○在隔日赴公司向癸○○索取賄款五萬元;該筆款項係王全儀從一銀敦化分行前述帳戶內現金提出,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我從雲林出差回公司,親見王某在公司走動;事後公司同仁亦知道該筆賄款支付詳情。

問:癸○○夫婦除前述向各水利人員行賄外,有無其他的行賄情事?答:有的,我曾於八十二年五、六月間見公司職員焦古尼沙向其他員工表示,

癸○○應台中水利局局長要求,送渠價值約五十萬大陸進口陶瓷馬乙對,且相關之贈送手續係由焦某本人處理。

(見偵二卷第八一至八四頁)依據林君供詞,可知林君負責公司帳目,惟林君與王全儀均未參與行賄情節,由於工程與款項時間密切,依據個人經驗及同事傳聞,進而推論出各項行賄情節。然而林君係證人,必須本於個人感官直接接觸事實所為證詞方屬有效,不得以個人經驗、推論作為證詞。是以檢察官並未採用林君證詞,有關林君所推測行賄乙○○、楊景淋等情,亦經檢察官分別表達不起訴意旨。從而本院不能採用其推測。

綜上所論,本件被告於偵查時自白,應考慮其自白內容是否具體,與共同被告自白是否相符,與相關事證(如單價分析表、預算書等資料原稿)是否相符,再決定被告是否分別觸犯公訴人所指犯罪。

三、癸○○陪標行為與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莊君自偵查迄審理中,始終坦承以得昱、台禹、儀全、松興、巨騰五家公司中二至三家一同投標,除得昱公司外,其他公司均屬陪標性質,故附表所示公司均由得昱得標(僅一件由儀全公司得標);且有各件工程開標、比價紀錄影本在卷(見偵一卷第二七七、二八五頁等)。則癸○○使用台禹等公司陪標,使得昱、儀全公司得標,是否屬於聯合行為?其效果如何,均應進一步探討:

⑴按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

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但是,此處之聯合行為意義為何,實務上有認為:其參與投標之廠商須為具有競爭關係之水平事業,且參標廠商之間有達成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合意,合意內容包括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足以限制競爭之事項;即係該法所禁止。至於是否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首見須從商品或服務供給彈、時間、空間等經濟理論與實務觀點,以界定特定市場範圍(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六年八月六日(八六)公貳字第0000000─00一號函,收錄於該會「機關招標採購適用公平交易法相案例彙集」第六至八頁)。本院認為此一見解符合立法本旨,足資為參考。

⑵按工程招標時,投標廠商利用租借牌照,虛增投標家數參與投標之行為,如係

單純借牌陪標,不涉及資金等事項,且無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合意時,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八七)公貳字第0000000─00一號函見解,只屬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該會九十年三月十五日第四八八次委員會議紀錄第陸點,其評議案第一項,對於借牌參標行為,亦認為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資料)。本院亦認為此一見解合於立法本旨,從而癸○○所為,並未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七條、第十四條所規範之聯合行為,公訴人見解顯係誤會;癸○○行為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禿定,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僅構成行政罰事由,其行為不應論以刑事處罰(同法第十四條所禁止之聯合行為,應依同法第三十五條處理;但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新法第三十五條,改採「先行政後司法」之處置方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先行處置,處置無效方負擔刑事責任。)。是以,癸○○此部分行為係法律所不罰。

四、癸○○行賄與丑○○受賄部分:公訴人認莊、陳二人犯罪,係以二人偵查中自白及及招標資料為證。但莊、陳一致否認犯罪,並否認調查站筆錄之真實性,經調查:

⑴癸○○固於調查局坦承代丑○○製作預算書─「問:(提示:八十三年八月廿六日癸○○扣押物編號○○一─五工程預算書影本兩紙及編號○○一─六工程

預算書影本三紙)上述扣押物是否即你前稱八十三年七月間丑○○委託你編製之工程預算書?」「答:(經檢視後)是的。」(偵一卷第三五九頁反面);並有相關預算書影本在卷(見第三六五至三六八頁)。丑○○亦坦承此情(見偵七卷第七頁正面)。但是,此二件代擬預算書,係石岡壩在八十三年度所預定豐原水廠相關工程(丑○○陳明事後並未發包),並非附表編號一至三號石岡壩七十七至七十九年遙測系統工程;是以此等自白與預算書,並不足以證明癸○○代擬附表編號一至三號工程資料。況且,編號三工程曾由欣川公司競標,該公司亦與癸○○無涉,則公訴人指稱承辦人知悉借牌並加以縱容,即與事實不符。

⑵其次,癸○○自白招待丑○○旅遊─

「問:前述一覽表第二頁水利局十月五日台中石岡壩丑○○(大陸行)及張逢

如(大陸行)意義為何?」「答:其代表我代丑○○支付三四、九七四元,代張逢如支付三七、五一○元,於八十一年十月間赴大陸觀光旅遊之費用,但上述金額係會計做帳登載之數目與我記憶有數千元之出入,實際支付金額均較帳目登載為低,惟詳細數目我記不清楚,唯我確曾為彼等支付旅費。」(見偵一卷第三五九頁反面)。

依據癸○○說詞,並未提及何以要招待丑○○出遊,則其是否基於行賄意思而代墊團費,即應參酌彼此合意,以及相關工程得標、完工與旅遊所間隔時間,藉以認定此一招待之性質。

⑶再其次,丑○○亦於調查局自白─

「問:癸○○邀你共走大陸旅遊經過情形為何?」「答:癸○○於八十一年八月間以電話告知有團走大陸旅遊,要我詢問石岡壩

有多少人願意前往,莊某並於談話口氣中表示團費共需新台幣(以下同)四萬餘元,但我們個人僅需支付旅行社訂週一萬元即可,其餘部分不是問題,以後再說,我便私下將莊某的思各別詢問辦公室同仁有無意願參加,結果僅張逢如與我參加前述旅遊。」「問:你與張逢如是否確實前往大陸旅遊?費用若干?」「答:我與張逢如確實參加前述為期兩個星期之大陸旅遊,我與張某於八十一

年八月間各交一萬元訂金予華東旅行社。」「問:癸○○為何要招待你及石岡壩相關人員前往大陸觀光旅遊?」「答:某於七十七年至七十八年間曾承包石岡壩閘門開度顯示傳訊設備改善工

程及於七十九年間承包石岡壩校栗埔白鹿雨量站電腦輸入工程,莊某為感謝我及壬○○讓渠製作前述兩項工程之工程預算書而順利得標,並希望與我等保持良好關係,寄望日後之工程合作,所以分別招待我及壬○○於不同時間赴大陸旅遊。」(見偵七卷第六頁正面)依陳君所述,癸○○招待出遊目的係感謝七十七至七十九年代擬製作附表一至三號工程預算書,事後因而得標,遂在八十一年間招待丑○○等人出遊。但是並未提及陪標或洩漏底價等情形,則此項招待是否在投標前即達成合意,對於是有無行賄、受賄影響甚鉅。

⑷丑○○所負責係附表編號三之工程,該件工程在七十九年三月完成招標,金額

為七十萬元,同年七月二十七日即完成驗收,癸○○於同年十月請得工程款,此有相關工程資料影本可證(見審七卷第四一至六0頁),並無資料顯示丑○○在開標前已知悉底價並洩漏;復有陪標集團以外欣川公司競標,均與公訴人所述貪污情節有別。況且,依據陳、莊二人所述以及旅遊廣告(見審七卷第六一頁),公訴人所指旅遊團在八十一年十月間始出團,此時距工程完工已二年餘,參酌本件工程金額為七十萬元,代墊旅遊費用為三萬元,殊難想像癸○○在與丑○○約定二年後代墊團費做為賄賂。

⑸至於丑○○於檢察官訊問時改稱有付費,並舉同事張逢如為證。由於張君在八

十三年九月二日作證陳明自己先付錢,自己去上廁所時,陳男在算錢,沒看到他交錢(見偵七卷第二五頁正面);但丑○○則表示自己先交錢(見同頁反面)。二人所述付款順序,顯有差距;張君復於八十四年三月六日竟證述癸○○有收到尾款等情(見審二卷第四二頁背面至四三頁正面),但張君無法說明為何前後說詞不一,故本院無從採信此一辯解,但不影響右述論述。又,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他證據已無再予調查之必要,併此說明。

綜上所論,上述證據並不能證明癸○○、丑○○被訴貪污罪名。

五、癸○○行賄、卯○○受賄部分:公訴人對此部分犯罪係以癸○○自白、相關帳冊為主要證據。癸○○、卯○○均否認犯罪。經調查:

⑴癸○○在偵查中自白─

「問:(提示:癸○○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提供物得昱公司八十二、八十三

年總帳交際費內載:「一三○頁八十二年七月九日良運行洋酒四瓶6000、八十三年七月十日湖廣藥材人蔘十六盒38,000,一三二頁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石門忘年會禮品49,765」)前述代表意義為何?」「答:(經檢視後)...另八十三年間因石門水利會石門大圳自動測報系統

工程(合約金一百四十四萬元)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該會總務組長黃金雄要求購買禮品九十份,我遂應允並購買不鏽鋼茶具九十份,我遂應允並購買不鏽鋼茶具九十份(每份約五百餘元)直運費共花費49762元。

前述致贈之洋酒、人蔘禮盒、不鏽鋼茶具均係我應金雄之要求致贈,便於日後該會工程能順利承包。」(見偵一卷第三三六頁正反面)依據癸○○所言,禮品應係贈予石門水利會,並非贈予卯○○個人;癸○○亦未敘述致贈摸彩品與卯○○職務有何關連?黃男如何使其日後順利承包工程?在在顯示癸○○自白不足以說明犯罪情節⑵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要件為「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

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新法,僅就刑責有所變動)。但是,卯○○於附表所示石門水利會編號七、八工程招標時,係擔任總務組長,此有服務證明一份在卷(見審八卷第八七頁);黃男並不負責相關工程業務,亦有該會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石農人字第一二六八號函可證(見答辯狀卷㈠第二0二頁)。黃男既對於發包、開標、驗收等作業並未參與,則黃君如何「利用職權」介入上述工程?參酌右述禮品係石門水利會所收受,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黃男有收賄罪行為。

⑶同案被告嘉義給水廠廠長羅榮喜,曾收受癸○○致贈水廠二萬元現金,亦經檢

察官認為僅在要莊求男參先中元普渡,而認為並非要求賄賂或圖取不法利益,遂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處分不起訴(見理由伍之二之⑵),足見廠商對於公務機關所為贈品,承辦人並不當然成立貪污罪。(類似行為顯然違反公務員基本操守,並不足取)。

⑷因本件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其他證據已無再予調查之必要,併此說明。

綜合上述證據,卯○○、癸○○所涉此部貪污罪名,亦缺乏充分證據以證明。

陸、其餘被告壬○○等十二人涉及圖利罪部分:壬○○等十二人應區分其負責擬定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書,分別論述如下:

一、不負責擬定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書等文件者:公訴人認為辛○○、丙○○、巳○○、甲○○、未○○、申○○六人涉嫌圖利,係以癸○○、巳○○、未○○、申○○自白及招標資料為基礎。但辛○○等人均辯稱不負責此等作業,其中巳○○、申○○、未○○否認調查站筆錄真實性。辛○○辯稱只是開標成員之一,事前不知底價,是否可以決標,也不是自己一人可以決定,開標時只要核對印模,不必核對印鑑證明;丙○○辯稱當時已是人事主任,詢價等作業是共同被告己○○在處理;巳○○辯稱只參與訪價,資料交給管理組長再轉送工務組辦理;甲○○只是在簽辦單代理他人蓋章而已;未○○辯稱只是負責訪價;申○○只是將主管蒐集資料加以彙整,再轉交他人製作單價分析表等資料。經本院調查:

⑴巳○○於調查局自白─見偵十卷第十四至十五頁背面

「問:后里圳六號、后里圳五支分水、泰安測報工程為何未採用公開招標而用

公開比價方式辦理?參與比價之廠商有那些?」「答:因為我從未經辦過類似工程,所以當會長指示要施設后里圳六號等三件

工程時,我為速完成此項任務,和本組承辦人林金生討論後,決定採公開比價方式辦理,並推薦得昱公司、松興、台禹公司三家參與比價,經會長同意後室交給工務組承辦此項業務。」「問:前述你請癸○○提供預算書、單價分析表及相關圖表製作前述三件工設

計預算書之詳情為何?」「答:今()年四、五月間管理組曾經討論屯子腳等三工作站要求施設管制

水量之測報系統,我便邀請癸○○至現場勘查並提出前述三工程之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設備方塊圖及相關表,由我收集後再分別轉交屯子腳工作站站長張武雄、月眉工作站陳樹泉、泰安工作站站長林振茂,再由彼等交給各站承辦人謝哲雄、朱明輝、宋木樹作工程預算書以報請會長批示。」「問:前述后里圳六號等三工程係採公開比價辦理,而你卻於八十二年四、五

月間即邀請得昱公司癸○○至現場勘查並製作工程預算書及相關設計圖表再轉交給各工作站製作工程設計預算書報請會長批示,如此作為是否會損及其他參與比價廠商得標機會?」「答:我覺得得昱公司製作之工程預算書編列之金額甚為合理,而且我參照相

關文獻及其他水利會由得昱公司承包之相關工程都符合本會之需要所以雖然會損及其他廠商得標之機會,我們仍舊採用得昱公司之工程預算書。」「問:(提示:癸○○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扣押物編號00一台中水利會工

程預算書后里圳六號、后里圳五分支水、泰安測報等三工程影本)前述工程預算書及相關圖表是否即係癸○○提供予你再由你轉交予屯子腳等三工作站據以製作工程預算書以報請會長批示之用之資料?」「答:(經檢視後)是的。」但是,巳○○於附表編號十七至十九號工程期間,係擔任台中水利會管理師兼管理組灌溉股長,此有服務證明一份在卷(見審八卷第一六一頁)。台中水利會工程發包程序如下:①需用單位:本會大安溪流域、后里地區;②管理組:

搜集廠商資料、估價單等,提供工務組作發包、招標之參考;③工務組:審核發包工程單價,並編製工程預算書,招標及開標(依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本件工程採比價方式),監工及驗收。④以上三處工程係連線之單一工程,有關招標、發包等作業均非蕭君辦理(見答辯狀卷㈠第二一二至二一三頁)。本件預算書並非蕭男編製,右述筆錄自白即顯與實情不符,又未說明蕭君轉交資料予各工作站後,是否與承辦人員及癸○○約定以原稿為基準,自不足為證。

⑵未○○於調查站自白─見偵二卷第六至十一頁背面

問:工程招標之作業流程為何?答:先由承辦人將工程招標之目等公告於本會之公佈欄、相關工作站及相關公

會定期參與投標,凡有意參與競標之廠商可於看到招標公告後,向本會購買標單(內含空白之包商工程估價單、包商單價分析表、補充說明、功能說明、標單等資料)由廠商填寫完畢後郵寄本會,屆公告開標日期再由本會相關人員(總幹事、主計室、業務承辦人等)及參與競標之廠商當眾啟封標單、公開開標。

問:前述業務承辦人製作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之依據為何

?答:本會相關之水文監測、水庫雨量站、水庫洩洪紀錄系統等工程所需之工程

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均由得昱公司製作並填寫工程預估經費送交本會參考,本會承辦人再將上述資料作部分刪改後製作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等。

問:何以貴會不自行製作公開招標所需之前述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

價分析表,而由得昱公司製作?答:本會無此能力製作前述工程預算等資料,就我所知全省大概僅有得昱等少數公司有此能力製作工程預算書等資料。

問:苗栗農田水利會在相關之水文監測、水庫雨量站、水庫洩洪紀錄系統等工

程之投、開標作業除了事前前由得昱公司製作工程所需之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及於補充說明書內載得標廠商之工程系統必須與原有之設施系統配合運轉使用等以防止由其他廠商得標造成貴會之困擾,除此之外貴會對前述工程標有無其他防範因應措施?答:有關工程招標時本會依法公告有時會主動通知得昱公司來投標,得昱公司

有時會找幾家關係企業陪同競標以免落人口實,開標結果均由得昱公司或其關企業得標。

問:得昱公司將前述工程(指編號二一、二二工程)之設計書交予你後,你如

何處置?答:將設計書交予承辦人,承辦人再依此製作該工作之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等資料,以便工程公開招標。

依據謝君自白,謝君僅表示將上述代擬單價分析表、預算書交予承辦人,並未承認有何圖利癸○○所屬公司行為,其所供稱防止其他廠商得標行為,僅表示係水利會人員所為,並未具體指明嫌疑人;其自白仍屬不足,如無其他證據佐證,無從僅憑此一證明認定謝男圖利。

⑶申○○於調查站自白─見偵二卷第七五至七八頁背面

「問:前述工程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施工補充說明書依規定由何人製

作?」「答:依規定由本會承辦人按實際需求製作。」「問:可否由會委託民間廠商代為作前述之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

分析表及施工補充說明書,再據以作為招標資料所用?」「答:當然不可以,如此作法有違公平性,將使其他廠商無法參與競標。」「問:你身為灌溉股業務承辦人,你所負責之貴會工程招標,有無據實先行製

作前述工程預算書等資料?」「答:沒有」「問:為何你不自行製作?你又如何處理前述事實?」「答:因本人僅初商畢業,根本無此學養,且本會所有相關工程招標都會由會

長楊景淋或組長未○○示由得昱企業有限公司提供前述資料,並且由謝金佑親自聯絡該公司負責人癸○○他提供,再由未○○交給我,進行後續待辦事宜。」「問:癸○○投標前述九項(即附表編號二一至二九)之投標價格與底價有何

差距?」「答:因我皆係依據癸○○提供之工程預算書來製訂本會之工預算書程再陳報

上去,而會長楊景淋再作象徵性的刪減數萬元來訂定底價,所以癸○○知道底價,只要稍作刪減,得昱公司即可以順利得標。」「問:前述九項工程有無例外?」「答:有的,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得標「明大埔水庫大壩及洩洪道監視系統設

施工程」,我依據癸○○原件製作之工程預算書預估底價係0000000元,而楊景淋則略刪減核定底價為0000000元,但因有聯雍實業有限公司參與競標,所以癸○○將投標價打八折左右為0000000元,方能得標,另八十三年一月七日得標開標之「田洋圳牛欄肚圳水位雨量自動測報系統設施工程」,我依據癸○○提供之原件製作本會之工程預算書預估底價為0000000元,楊景淋則略作刪減為0000000元,因聯雍公司競標,而由得昱公司投標價打八折左右為0000000元,方得順利得標。」惟查,申○○在附表編號二一至二九號工程時,係擔任苗栗水利會管理員(管理組灌溉股),此有服務證明在卷(見審八卷第二六四頁);未○○則係管理組灌溉組長,此有服務證明一份可證(見審八卷第二0八頁)。苗栗水利會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以八四苗農水人字第一0九0一號函表示:上列工程之設計、預算編製、審核、招標、發包等,非屬申○○及未○○職權;其作業流程如下:①需要使用位:各工作站。②收集廠商資料單位:管理組、工作站配合工地勘查。③詢價:由管理組依敞商提送報價資料,參考農業工程研究中心報告內載之有關單價,並送請農工中心子○博士協助審查,再送請省水利局審核通過後依此編列預算,簽請上級核定發包。④核價:依序層轉首核定密封於開標前交開標主持人。⑤開標:由總幹事主持。⑥施工:由工作站辦理施工、監工。⑦驗收決算:由工作站辦理初驗,本會派員辦理複驗,經辦人辦理決算(見答辯狀卷㈠第二一七頁)。從而,鍾男在調查局自白負責編製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書,顯與實況不符,鍾君僅係彙整資料;未○○亦不負責此等文件之製作工作。

⑷辛○○於表列花蓮水利會工程時間,係工務組工務股長,此有花蓮水利會公文

一份為證(見審八卷第四二、四三頁)。編號四至六號工程,依據該會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八十四花農水人字第一一0八號函說明:均由丁○○編製預算書,陳報台灣省水利局審核確定後,再交由該會辦理通訊招標,而辛○○僅為預算書作業編流程用章。凡工程招標,工務組同仁均應參與開標流程作業,故丁○○、辛○○均參加,開標主持人為會長或總幹事,主計室主任應蒞場監辦,輔導室主任亦應蒞場監督(見答辯狀卷㈠第一九六頁)。丙○○於附表第十三、十四號工程各項作業程序時,已調為人事主任,並未參與相關業務,此有相關人事命令影本二份在卷(見審八卷第一一八至一二0頁);上述工程主辦人為彭福騰及己○○,亦有南投水利會八十四年三月十七(八四)投農水人字第0一一三七號函在卷(見答辯狀卷㈠第二0八至二0九頁)。甲○○於表列第二0號工程作業期間,擔任嘉義給水廠技術士,並不負責該工程招標、發包等作業,此有該水廠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台水五區字人字第二八一四號函可證(見答辯狀卷㈠第二一五頁)。嘉義給水廠技術士庚○○亦證稱,本件工程是我負責發包,我找廠商比價,驗收由廠長指派江耀輝為監工;甲○○所提出本件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等資料,是廠長叫我照仁義潭提出來的資料重新抄寫(見審二卷第二四四頁正反面)。足證足見辛○○、丙○○、甲○○並不負責編製預算書、單價分析表等業務。

⑸辛○○等六人並不負責本件工程招標前各項作業,已如前述。則被告如何圖利癸○○,自應參酌莊君自白內容:

①關於代擬相關單價分析表、預算書方面:

問:得昱公司參與前述水利相關單位及各水利會水文儀器、水利自動監測設備工程投標之實際過程為何。

答:當水利會或水利相關單位有工程目標後,其承辦單位會向得昱公司詢價,

並要求得昱公司代為編製工程設計書包含工程預算書稿,工程設計、預算書稿經得昱公司編製送交承辦單位後,經該水利會或水利相關單位重編及內部審核,核定後,承辦單位會通知我準備投標,我遂領取該等工程投標單,並準備得昱公司及台禹公司往陪標。

(見偵一卷第三二三頁正反面)問:前開文件所載各項工程之工程預算書是否都是你製作並送交給各水利會承

辦人員陳核定案?答:是的。

問:依前述你製作之工程預算書係交由何人陳核?答:南投水利會我是交給丙○○(現為人事室主任),花蓮水利會交給丁○○

、屏東水利會交給戊○○、彰化水利會交給寅○○、台中水利會交給巳○○、雲林水利會交給辰○○、北基水利會交給乙○○、石門水利會交給午○○、自來水第五局管理處交給甲○○、苗栗水利會交給未○○等。

問:前述丙○○等人是否亦係委任你製作各工程預算之人?請詳述之。

答:前述丙○○、丁○○、戊○○、寅○○、巳○○、辰○○、乙○○、戴興

炮、甲○○、未○○等人均係委託我製作工程預算書之人,不過在製作前,渠等均會先通知我至工程現場勘查,再由我預估工程費用,經渠等等認可沒有問題後,我再編定工程預算書供渠等陳核並訂定底價。

(見偵一卷第三四0至三四四頁)依據癸○○自白,丙○○、巳○○、甲○○、未○○均係右揭工程承辦人,因而委請其代擬單價分析表等資料;然而丙○○等人並未承辦本件工程,已如前述,是以癸○○此部分自白顯與事實不符。

②關於底價方面:

問:投標經過?答:水利會人員通知我報價,有時會叫我們找三家來一起標,不要不合規定而

流標,他們有些定之底價與我報價相近,有些與我報價差比較多,不超過一成。

(見偵一卷第一四0頁正反面)問:前述各水利會及水利相關單位取得得昱公司編製之工程設計書、工程預算

書稿後如何處理?答:前述承辦單位取得得昱公司編製之工程設計書、工程預算書稿後,有些承

辦單位會重新謄製,有些則以得昱公司之原稿再加工程執行費目簽請上級審核,並由最後決行者密封工程預算書及底價單,再公告招標。

(見偵一卷第三二三頁背面至三二四頁正面)問:花蓮水利會依你承製三工程預算書陳送上級水利局(台灣省水利局)核定

後,有無告知你增刪部份及價格變動情形?答:該會工程預算書陳送省水利局核定成立後,即無法瞭其內容,而我送交工程預算書後,即會與丁○○討論更換、變動情形,於此時我即知道底價。

(見偵一卷第三八一頁正反面)依據莊男所述,曾與部分承辦人討論呈送上級單位底稿價格,但上述底價由最後決行者決定,在開標前仍屬密封,並無人洩漏底價。

③關於告知競標資訊方面:

問:你在投寄前述工程標單前如何知悉聯雍公司參與競標,故而不以原製作之

工程預算書價格酌減一至五萬參與投標?答:在投標前苗栗農田水利會之職員未○○、申○○及徐小姐(名不詳)均曾

分別警告我聯雍公司可能參與投標,因此在開第一標時我就故意不找台禹等陪標公司參與投標,縱使聯雍公司參與投標,也無法達到法定三家數目造成流標,如果第一標確定聯雍公司未參加投標,我則在第二標時依我原製作工程預算書上之價格酌減一至五萬元訂定標金參與投標,反之,確定聯雍公司參與投標,我便在第二標時依我原製作工程預算書上之價格八折訂定標金參與投標。

問:依規定前述苗栗農田水利會職員謝金祐等三人能否在工程公開招標前將競

標廠商洩露給意欲競標之業者?答:依規定,投標前農田水利會承辦人員不能將競標廠商洩漏給其他意欲競標

廠商,但前述未○○等三人均於前述工程招標案公告前警告我聯雍公司可能參與競標。

(見偵一卷第三二六頁背面至三二七頁正面)問:依前述你如何確定聯雍公司或其他廠商參與競標?答:我記得聯雍有參與投標的水利會工程計有苗栗、花蓮、雲林三個單位,於

該等工程公告後,聯雍公司有無購買標單,苗栗水利會職員未○○、鍾建輝、徐小姐三人均會輪次警告我,花蓮水利會丁○○會警告我,至於雲林水利會何人通知我,我已忘記。

(見偵一卷第三四四頁正面)問:花蓮水利會八十二年底辦理興泉圳水位自動測報工程開標前該水利會人員

,有無事先告知你有其他廠商競標?答:興泉圳工程公告前該水利會辛○○曾向我表示另一家廠商聯雍公司相當積

極參標,又於領標單後,我主動向丁○○或辛○○瞭解聯雍公司有無參標,至於有無瞭解到我記不清楚。

(見偵一卷第三八二頁正面)癸○○雖表示未○○、申○○、辛○○曾透露聯雍公司可能參與投標,但是謝、鍾、孫三人既不負責本件招標工程,則彼等如何知悉聯雍公司可能競標?癸○○並未就此點加以說明,其供述仍屬不足。況且,未○○等人既未辦理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或招標、比價業務,如果私自通報競標資訊,仍與圖利罪構成要件不符(但是違反公務員服務本旨)。

④關於陪標方面:

問:你利用得昱、儀全、台禹等三家公司重覆投標,水利會相關承辦人是否知

悉得昱等三家公司實際負責人皆係你本人?答:剛投標之初或許不知情,但時間久了有些承辦人就會知悉得昱等三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即係我本人。

(以上見偵一卷第八頁正反面)問:各水利會承辦人知否這三家實際負責人為你。

答:他們最近二、三年才知道。

問:投標經過?答:水利會人員通知我報價,有時會叫我們找三家來一起標,不要不合規定而

流標,他們有些定之底價與我報價相近,有些與我報價差比較多,不超過一成。

問:他們知道你同時經營三家公司且借別人之名義來投標。

答:我想他們是知道,實際上明知否我不清楚。

(見偵一卷第一四0頁正反面)問:前述得昱公司投標另找兩家公司陪標之情事,相關之水利會、水利局單位

審標人員是否知情?彼等單位有無提出異議?答:知情,但他們均未提出異議。

(見偵一卷第三二五頁背面)問:參加開標會議之陪標廠商係由何人代表參加?答:依規定開標會議並不一定需要派員參加,故本公司通常會派員權充陪標公

司人員參加開標會議,惟亦有時本公司為做好新舊人員經驗傳承之目的以及讓本公司其他人員亦能與水利會相關人員認識,以方便未來工作之推展,故亦會派員權充陪標公司人員參加開標會議。

問:水利局相關單位及水利會人員之審標人是否知悉松興公司、巨騰公司等公

司是你找來陪標的公司?答:知道。

問:依規定工程投標如有前述你找松興、巨騰等公司陪標情事,應判定廢標,

而前述情事除工程承辦人一定知道外,參與開標會議的大部分人亦都知道,既然如此,為何還會照常開標,且由貴(得昱公司)公司得標?答:本公司長期與各水利相關單位關係密切,所以彼等有工程目標後均會找我

詢價及要求我代為編製工程預算書,並希望我順利得標,故縱使他們知道前述情事,但為使工程能順利開標及完工,故他們只要求我將程序力求完備即可,並未做其他的刁難。

(見偵一卷第三六八背面至三六九頁背面)問:你一次購買三份標單的目的為何?答:我購買三份標單,其中之一是作為主標公司的標單,另外二份標單是作為另二家公司投標之標單。

問:你以郵購方式一次購買三份標單,各水利會卻將標單寄至何處?答:因為各水利會承辦人員都會知道是我在購買三份標單,都會將標單全數寄至得昱公司。

問:前述各水利會都希望且內定由你得標,而你一次購買三份標單其中二份係

作為陪標之用,各水利會承辦人員顯亦知情,是否如此?答:各水利會的確希望我得標,而承辦人員卻建議我再找二家參與投標,所以我買三份標單的目的他們可能知道。

(見偵一卷第五一0頁背面)癸○○最初表示承辦人不知陪標一事,後來又改稱知情,其前後說詞已屬矛盾,又未能說明緣故,本院無從遽然採信;況且,癸○○亦未具體指明工程「承辦人」係何人,其供述內容過於空泛;再依據癸○○在八十三年九月一日供述(見偵一卷第三六九頁),投標廠商於開標時無須派員出席,則承辦人員如何能認定陪標?是以上述證據無法認定辛○○、丙○○、巳○○、甲○○、未○○、申○○等人知悉陪標。

至於各項工程招標資料,亦不能證明有何圖利行為;辛○○、丙○○、巳○○、甲○○、未○○、申○○被指涉有圖利罪名,即缺乏充分證據以證明。

二、負責擬定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書等文件者:壬○○、午○○、乙○○、戊○○、寅○○、辰○○六人負責此部分工程作業。檢察官認為彼等涉嫌圖利,係以癸○○、壬○○、午○○、戊○○、寅○○自白及工程資料為佐證。壬○○等六人一致否認犯罪,並否認癸○○等人自白內容為真實;壬○○辯稱單價分析表等文件是自行製做;午○○辯稱向相關廠商或政府機關訪價,製作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書等草稿,再交給工務組,並不負責招標作業;乙○○、戊○○、寅○○、辰○○均辯稱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都是自己做的。經調查:

⑴有關公務員向相關廠商詢價,或委請代擬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書,是否違反

規定;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術字第九00一九五八三號函表示(摘錄自審六卷第一至五頁):

①本件涉及公務員服務法、審計法施行細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

物稽察條例(下稱:稽察條例)、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

②公務員於工程招標程序前,向相關廠商查訪資料、詢價,再據以編列工程預

算書、單價分析表,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稽察條例第七條規定。惟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不得收受任何餽贈」、第十八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之招待或餽贈」、第二十一條「享受其他不正利益」及稽察條例第五十五條「預估底價嚴守秘密」之規定。

③公務員辦理委託商編製預算書、分析表,應位「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

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無公務員私自委請廠商代擬預算書、分析表之規定。

非依規定辦理委託,則由廠商提供之預算書、分析表,應屬查訪、詢價以當為編製預算之參考資料,應由公務員專業考量製作單價分析表編製預算書,再逐級呈送上級核定。

公務員逕以廠商代擬之預算書、分析表送交上級決定底價,不符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如稍微修改其數據,再送交上級決定,則情形類似,但程度有輕重之別。

本項重點在於公務員辦理本案工程時有無洩漏底價、有無影響其他廠商之公平競爭機會及有無不當得利之違法情形。

本院審酌附表各件工程關於編定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招標、發包作業過程,以及國內工程運作實況,認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上述公文意旨符合工程計劃、招標、發包之基本原則,應予採納。故被告向廠商詢價、甚至請其代擬資料,即應參考此一意見以決定其有無圖利行為;至於公訴人表示應考慮是否足以掌握投標金額一節,亦應一併審酌。

⑵壬○○、午○○、戊○○、寅○○於調查站自白如下:

①壬○○於調查站自白─(偵七卷第一五至一七頁)

問:前述三項工程(即附表一至三號工程)之業務承辦人係何人?答:因本會計有工程員二人,即我本人及丑○○,故前述三項工程皆由我們兩人共同承辦,負責相關招標事宜。

問:依規定,前述貴會工程設預算書中之「施工計劃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

分析表及施工補充說明書、工程圖表」應由何人製作?答:應由本會業務承辦人丑○○及我本人所製作。

問:可否由貴會委託民間廠商代為製作前述「施工計劃書、預算書明細表、單

價分析表及施工補充說明書、工程圖表」,再據以作為招標資料所用?答:當然不可以,否則有失公開招標公平性。

問:前述得昱公司於七十六年十月、七十七年十二月及七十九年三月得標之三

項工程相關之工程設計預算書係由何人製作而成?根據何種資料製作?答:因為前述得昱公司得標的工程,皆係石岡壩未曾施作之單項工程,故本會

缺乏相關資訊,且我及丑○○學養皆不足以製作工程設計預算書,而得昱公司在全省水利會承作相當多之水文儀器工程,商譽極佳,且其產品多係自行開發而成,在爾後之維修保養及零件取得極為方便,故我二人才要求癸○○代為製作相關工程預算書,而渠提供之原件係電腦繕打,我們為求慎重,再將施工計劃書、預算書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以手繕寫方式重行謄寫乙次,至於工程項目及單價、總價皆不作變更,再循系統上報,並經省水利局視實際需求修正審核。

問:你等二人前述作法有無違反規定?答:有的,但我們二人的動機純係為了將來在相關前述三工程之系統運作後,不會發生維修及零件取得之困擾,如此可節省公費之支出。

(偵七卷第一五至一七頁)②午○○於調查站自白─(見偵六卷第二四至二七頁)

問:前述你所主辦四個工程案(即附表編號七、八及另二項不在起訴範圍工程

),得標廠商各為何?答:八十年度、八十一年度、八十二年度三工程由得昱公司得標,八十三年度乃由得昱公司關係企業台禹實業有限公司得標。

問:癸○○係如何順利取得前述四項招標工程?答:於每個年度開始前(約七、八月間),我即會通癸○○知派員會同本會管

理組、工務組、工作站相關人員施工現場勘查,現場勘查後,我會將勘查結果、施工位置圖、工程年度編定預算數目等資料交予癸○○,以利得昱公司製作工程預算書,而於年度中期(約十、十一月間),得昱公司會將工程預算書交給我,我即依該工程預算書內容,進行增刪,並將增刪情形與癸○○討論確定,通常該工程預算書內容除有增設機房(磚造或鐵皮造)外,在系統設備內容、價格等方面很少有變動,而後我再將該工程設計書陳送本會各單位簽核,等會長簽核後轉報省水利局同意成立,「於省水利局同意成立工程預算書後,癸○○會前來瞭解省水利局核定結果有無變動,且我則將核定結果約略告知,並將該同意成立之工程預算書簽請會長簽封」;而等到該工程公告招標時,莊某會委請我或總務科人員一次領取三份標單,若領取標單截止前有其他廠商領標,我則會警告莊某有其他廠商搶標,請渠注意;等及工程開標時得昱公司癸○○均順利承製。問:前述你經辦招標之四項工程,工程標單係如何製作?答:八十年度、八一年度及八二年度石門大圳遙測系統更新及擴充設施等二工

程招標單係由工務組依照我與癸○○確認後的工程預算書,將其價格數字去除後影印製作;...

問:前述各項招標工程預算書應由何人製作?實際上由何人製作?答:依工程相關招標規定,其有專業性的招標工程,其工程預算書應委請相關

專業公、私立團體協助製作,惟不得委由投標廠商製作,而前述各項工程算書,實際上是由得昱公司癸○○製作。

(見偵六卷第二四至二七頁)③戊○○於調查站自白─(見偵四卷第二至四頁)

問:隘寮圳及隘寮圳攔水壩工程你請癸○○提供那些資料以製作工程預算書報

水利局核准?答:我請癸○○提供工程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自動測報細統設施工程設備方塊圖及相關圖表讓我製作工程預算書報水利局核准。

問:隘寮圳及隘寮圳攔水壩工程為公開招標之工程你為何要依據癸○○製作之

工程預算書明細表及相關設計圖表製作工程預算書?是否為損及其他參與投標廠商得標之機會?答:我雖係農田水利科畢業,但初次接辦此項工程業務並無能力製作工程預算

書,後來八十年間我到水利局開會時認識癸○○,莊某主動向我表示有能力承包本會工程,我乃分別於八十年十月及八十一年九月間陪同莊某到隘寮圳及隘寮圳攔水壩工程現場勘查並由莊某製作工程預算書明細表及相關設計圖表,以供我製作預算書報水利局核准之用,我雖知如此作為會損及其他廠商得標之機會,但為了儘速做好前述工程所以才請癸○○幫忙。

問:提示(癸○○八十三年八月廿六日扣押物編號001-2、001-4工程預算

書影本各乙份)上述兩份工程預算書,內含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工程設備分塊圖是否即係你前述癸○○提供予你製作工程預算書報水利局核准用之資料?答:(經檢視後)是的。

問:你明知會損及其他參與投標廠商得標之機會,還利用癸○○提供之預算書

明細表及相關機器圖表製作工程預算書報水利局核准作為工程公開招標之用,顯見你和癸○○早有勾結,並收受賄款以利該公司承包上述兩次工程,對此你作何解釋?答:我並沒有收受莊某致贈之賄款更未和其勾結,而且我僅知莊某經營此項業務,所以才只找他幫忙。

(見偵四卷第二至四頁)④寅○○在調查站自白─(見偵五卷第三至七頁)

問:你前述制定的「初稿」(指附表十五、十六號工程)意義為何?答:初稿即指該工程預算書的初稿,內容包括計劃、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補充說明、功能說明及圖說等。

問:前述「初稿」係由何人製作?答:都係由我一人獨自完成。

問:前述東西圳工程初稿係何時製作完成?答:八十二年十月十九日問:初稿製作期間你有無向外訪價?向何人訪價?答:有的。我係向得昱公司癸○○訪價,並討論溝通有關工程項目的增刪及價格問題,無關得昱公司的產品,我會向其他廠商訪價。

問:(提示: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扣押物編號007-6文件資料:彰化農田水

利會工案資料乙份)該文件資料第九至十五頁係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自(000)000-000(註:即彰化水利會傳真電話)傳真與文件的東西圳工程計劃預算書,此份資料意義為何?答:(檢視後)該傳真的東西圳工程計劃預算書,確定是我傳真給他的,請他幫忙審查及有無修正的地方。

問:據八十三年九月一日癸○○向本局供稱:「有關東西圳工程計劃預算書係

由寅○○委託癸○○製作的製作完成後,就交給他審核,其後並經多次溝通討論有關底價的問題,最後寅○○將他修改過的工程款預算書傳真給我並要以此為藍本製作投標的價格」,而你前述該工程計劃預算書係由你獨力完成款有不符,對此矛盾你如何解釋?答:我修正我前面的供述,有關東西圳工程計劃預算書確是我私下委任癸○○

幫忙製作的,但是癸○○製作完成後,我有認真的審核並與他討論有關工程細節問題,而我將前述工程預算書傳真給癸○○是告訴他,我要將此份工程預算書簽核而有關投標的價格就請他依此為藍本自己拿捏。但這份工程預算書最後底價為何,我亦無從得知。

問:如果你送水利局審查後工程預算書初稿作修改後,你係如何處理?答:我會通知癸○○將修改的部分告訴他,讓他心裡有個底,以作為未來來投標的依據。

問:依規定工程計劃預算書應係由水利會承辦人製作,而你為何不自行製作,

且你負責貴會該工程招標事宜,你不僅不保守業務上的機密,反而將水利局審查後,工程預算書初稿底價告知癸○○以使讓他順利得標是否如此,請解釋?答:依規定,工程計劃預算書係由我按實際需求來製作,但我因本身學養及專

業知識不夠,故為求計劃更臻完美,故才請癸○○幫忙製作,但我均有親自參加與審核及請教他有關專業的問題,使本工程能順利推動,另我將水利局審查後的工程計劃預算書初稿一價告知癸○○,是希望他以此為基準,在投標時對價格的拿捏較為精確,以免被其他公司標走,影響本會工程的推動。

問:你將水利局審查後的工程預算書底價告知癸○○,請他以此為基準作為製

作投標標單的價格其用意除前述系統功能相互配合的考量外,尚有何目的?答:我告訴癸○○經水利局審查後的工程計劃預算書的底價,除前述目的外,

我希望得昱公司癸○○對投標價格能有更精確的拿捏,而使該工程能順利投標發包,因為得昱公司承作的工程內容是較少見的,國內很少有公司有此能力參與投標,而如果得昱公司投標時沒有另行自己找其他二家公司陪標,該工程幾乎無法發包故得昱公司在購買標單時都會購買三份標單一併投標,而前述事情我雖知道,但鑑於為使工程能順利發包而不致因投標公司不足三家而流標的考量,所以我才隱瞞上述情事且還將工程款預算書的底價告訴他希望他得標。

問:得昱公司癸○○找的陪標公司有那些?答:近二年來癸○○找的陪標廠商有巨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興儀器有限公

司,而台禹實業有限公司是東西圳工程才參加投標的,其負責人是癸○○的太太王全儀應亦是陪標公司。

問:依規定工程投標如有前述得昱公司招松興、巨騰、台禹等公司陪標情事,

應判定廢標,而你身為該工程之承辦人且亦知此情事,為何還會照常開標,且由得昱公司得標?答:如我前述,我雖知道陪標此事,但為使工程能順利發包,故才隱瞞此事,而參與開標會議的股長林達雄及主計人員亦卻知道此事。

(見偵五卷第三至七頁)⑶依據右述自白,壬○○四人自承委請癸○○代擬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書;壬

○○、戊○○未修改癸○○改所草擬單價、總價,午○○則與莊男討論價格並告知競標資訊,事後且將水利局核定結果告知癸○○,寅○○亦將莊男代擬資料加以採用並告知癸○○。壬○○四人雖於檢訊及本院審理均否認上述自白出於自由意識,惟理由欄伍一㈡已說明本院無法採信此部分說詞;但是,此部分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比對癸○○自白。莊男於偵查中所供述情節,除理由欄陸⑸各段內容外,尚有下列內容:

問:你製作之工程預算書交予水利會辦人後,渠等如何處理?答:各水利會承辦人員大都係照原件陳核或照原單價內容抄繕陳核訂定底價,

不過彰化水利會發包之福馬圳、東西圳兩件水位測報工程,我記得其中電纜埋設及包商管理雜費兩項費用略有刪減(指承辦人寅○○)後陳核。

問:你所編定之工程預算書價款,與核定底價差距約若干?答:核定之底價大多數與我編定之工程預算價款差距不多(註:數百元至數千元之間不等)或是完全相同。

(見偵一卷第三四一頁背面)問:彰化農田水利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決標的福馬圳進水口水位自動測

報工程及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決標的東西圳進水口水位自測報系統的工程承辦人為何?答:是寅○○。

問:前述東西圳進水口水位自動測報系統工程之工程預算書係由何人製作?詳

情為何?答:該工程之工程預算書係由寅○○私下委託我製作的,我製作完成後就交給

他審核,其後並經多次溝通討論有關底價的問題,最後寅○○將他修改的工程預算書傳真給我,並要我依此為本製作投標的價格,我即依寅○○傳真給我的工程預算書內工程項目的價格,來製作台禹公司、巨騰公司二家陪標廠商及本公司的投標價格。

(見偵一卷第三六九頁背面至三七0頁正面)綜合此等說詞,戊○○、寅○○、午○○委請其代擬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書等資料;但是,癸○○同時自白同時指稱丙○○、巳○○、甲○○、未○○亦係附表工程承辦人並委請其代擬資料,並非實情,已如理由欄陸⑸第①段所述,則癸○○有關戊○○等人說詞是否屬實,確屬可疑。況且,參酌理由陸⑸第②段所言,上述底價在開標前仍屬密封,並無人洩漏底價(但寅○○曾與其討論自身草稿價格),又無證據顯示承辦人事前與癸○○約定逕以其價格為草定底價(或略做刪減),參酌最後決行者復有審定價格權限,癸○○如何知悉其決定底價?癸○○雖提及午○○透漏可能競標資訊,但是競標與否仍取決於相關廠商,戴君並無任何權限,此舉雖屬不當,仍與圖利行為有別。此外,對於陪標情節,莊男原本供稱承辦人不知情,嗣後雖改稱知情,卻又未說明係何人,其說詞已屬矛盾;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五條規定,工程招標以採用通訊投標為原則(參見審八卷第二三九頁),則開標時,開標與監標人員無從僅憑書面認定係借牌圍標。從而,依據癸○○與壬○○等人自白,尚不足以認定曾於調查局自白犯罪之壬○○等人有洩漏底價、縱容陪標行為。

⑷再者,壬○○、午○○、乙○○、戊○○、寅○○、辰○○六人所負責工程,

在承辦單位首長審查工程預算書後,均依規定陳報水利局審核並加以密封,於開標時由監標人員拆封公開宣布底價,可參考石岡壩八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八四)水石管字第0一二五函(見答辯狀卷㈠第一八六至一八九頁),午○○、乙○○、戊○○、辰○○並不參與招標、發包作業,亦有所屬水利會公文附卷(見同卷第二0二頁、二0四頁、二0六頁、二二三頁),益徵彼等無從瞭解有無廠商競標或陪標。台灣省水利局八十四年四月一日八四水政字第AZ000000000號函亦表示「說明二、...據台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第八條規定,得標前參與投標之投標人、投標廠商只提出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模單」(見審二卷第一四一至一四二頁);足見開標時尚不必審核投標之廠商印鑑鑑明,公訴人認被告疏於審核此等文件實係誤會。廠商一次可購領三份招標文件及圖說,亦有台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及附件影本一份(見審七卷第四六頁);是以承辦人發現癸○○所掌控公司購買三份投標文件,亦不能據此推論癸○○有意借牌圍標,附此說明。

⑸此外,乙○○、辰○○始終否認委請癸○○代擬資料,堅稱係向相關廠商或機

構詢價,再據以編定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書等資料,並提出設計原稿或比較表為證(見審九卷第九二至一二四頁、審八卷第三一四頁、審七卷第二0八頁書狀所附文件)。況且,證人子○博士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亦證稱,彰化、雲林、北基、嘉南及屏東水利會有能力製作相關工程預算書(見審二卷第一四九頁背面),尤應認此部分資料係乙○○、辰○○所自行設計,且無證據顯示在開標前已將底價資訊告知癸○○。

⑹至於壬○○辯稱當時癸○○尚未使用電腦製作工程預算書等資料,寅○○主張

相關文件係自行設計,並提出磁片為證等情節,雖由癸○○於審理程序和其說詞,但本院認為本案事證已調查明確,此部分無須再予查證。

綜上所言,壬○○、午○○、乙○○、戊○○、寅○○、辰○○六人所承辦編製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書等項,並無證據顯示有何洩漏底價、縱容陪標之圖利行為。

柒、綜合右述論點,參酌首揭法條與判例意旨,應認癸○○借牌行為為刑法所不罰;至於癸○○被控行賄、丑○○與卯○○被指受賄,其餘被告遭指控圖利罪名,被告所為無罪辯解尚屬可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涉有此等貪污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裁判。(惟卯○○收受廠商致贈逾越正常社交之禮品,丑○○接受廠商招待,壬○○、午○○、戊○○、寅○○逕以廠商資料為草稿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行為,均應由所屬機構另行處置。)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涉有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裁判。

捌、得昱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移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行處置。

玖、因本件被告辛○○獲判無罪,併案(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三號)部分應予退回,併此說明。

拾、綜上所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燁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影本)。

書記官 王黎輝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附表:

┌─┬───┬──┬───────┬────┬───┬────┬────┐│編│採 購│時間│工 程 名 稱│核定底價│得標價│投標廠商│得標廠商││號│單 位│ │ │ │ │ │ │├─┼───┼──┼───────┼────┼───┼────┼────┤│1│ │年│石岡壩遙測系統│ │ │ │ ││ │石岡壩│ 月│擴充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2│石岡霸│年│石岡壩閘門開度│3,579,45│5,579,│研華公司│得昱公司││ │(張鴻│月│顯示傳訊設備改│0元 │450元 │松興公司│ ││ │文) │ │善工程 │ │ │得昱公司│ │├─┼───┼──┼───────┼────┼───┼────┼────┤│3│石岡壩│年│石岡壩校栗埔白│700,000 │700,0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陳正│3月│鹿雨量站電腦輸│元 │0元(輕│得昱公司│ ││ │光) │ │入工程 │ │減價) │欣川公司│ │├─┼───┼──┼───────┼────┼───┼────┼────┤│4│花蓮水│年│瑞西圳水位自動│871,500 │869,92│儀全公司│得昱公司││ │利會 │1月│測報系統設施工│元 │5元 │松興公司│ ││ │ │ │程 │ │ │得昱公司│ │├─┼───┼──┼───────┼────┼───┼────┼────┤│5│〞 │年│大安圳水位自動│890,000 │889,00│巨騰公司│得昱公司││ │ │2月│測報系統設施工│元 │0元(輕│得昱公司│ ││ │ │ │程 │ │減價) │松興公司│ │├─┼───┼──┼───────┼────┼───┼────┼────┤│6│〞 │年│興泉圳水位自動│978,600 │870,00│得昱公司│得昱公司││ │ │月│測報系統設施 │元 │0元 │聯雍公司│ ││ │ │ │ │ │ │巨騰公司│ │├─┼───┼──┼───────┼────┼───┼────┼────┤│7│石門水│年│石門大圳水位遙│1,943,60│1,822,│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利會 │1月│測系統工程(更│0元 │800元 │得昱公司│ ││ │ │ │新及擴充工程)│ │ │儀全公司│ │├─┼───┼──┼───────┼────┼───┼────┼────┤│8│〞 │年│石門大圳水位遙│1,522,50│1,518,│得昱公司│得昱公司││ │ │3月│測系統工程更新│0元 │300元 │巨騰公司│ ││ │ │ │及擴充工程 │ │ │松興公司│ │├─┼───┼──┼───────┼────┼───┼────┼────┤│9│北基水│年│頂中股圳水量自│761,000 │758,1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利會 │2月│動測報系統設施│元 │0元 │得昱公司│ ││ │ │ │工程 │ │ │儀全公司│ │├─┼───┼──┼───────┼────┼───┼────┼────┤││〞 │年│二坪圳流量資料│860,000 │848,4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月│自動測報系統設│元 │元 │巨騰公司│ ││ │ │ │施工程 │ │ │得昱公司│ │├─┼───┼──┼───────┼────┼───┼────┼────┤││屏東水│年│隘寮圳水壩閘門│930,000 │929,00│巨騰公司│得昱公司││ │利會 │1月│及各支線水位自│元 │0元 │得昱公司│ ││ │ │ │動測報系統設施│ │ │松興公司│ │├─┼───┼──┼───────┼────┼───┼────┼────┤││〞 │年│隘寮圳水位自動│990,000 │990,0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3月│測報系統設施 │元 │0元(經│得昱公司│ ││ │ │ │ │ │減價) │儀全公司│ │├─┼───┼──┼───────┼────┼───┼────┼────┤││南投水│年│茄荖媽助圳幹線│831,900 │819,00│儀全公司│得昱公司││ │利會 │2月│水位自動測報系│元 │0元 │松興公司│ ││ │ │ │統設施工程 │ │ │得昱公司│ │├─┼───┼──┼───────┼────┼───┼────┼────┤││〞 │年│龍泉圳水位自動│912,450 │905,0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2月│測報系統設施工│元 │0元 │巨騰公司│ ││ │ │ │程 │ │ │得昱公司│ │├─┼───┼──┼───────┼────┼───┼────┼────┤││彰化水│年│福馬圳進水口水│714,000 │711,90│得昱公司│得昱公司││ │利會 │月│位自動測報工程│元 │0元 │巨騰公司│ ││ │ │ │ │ │ │松興公司│ │├─┼───┼──┼───────┼────┼───┼────┼────┤││〞 │年│東西圳進水口水│997,500 │987,00│巨騰公司│得昱公司││ │ │月│位自動測報工程│元 │0元 │得昱公司│ ││ │ │ │ │ ││聯雍公司│ ││ │ │ │ │ │ │台禹公司│ │├─┼───┼──┼───────┼────┼───┼────┼────┤││台中水│年│后里圳六號出口│700,000 │693,0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利會 │6月│測報站施設工程│元 │0元 │得昱公司│ ││ │ │ │ │ │ │台禹公司│ │├─┼───┼──┼───────┼────┼───┼────┼────┤││〞 │年│泰安測報站施設│2,000,00│1,990,│台禹公司│得昱公司││ │ │6月│工程 │0元 │000元 │得昱公司│ ││ │ │ │ │ │ │松興公司│ │├─┼───┼──┼───────┼────┼───┼────┼────┤││〞 │年│后里圳五支分水│760,000 │749,7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6月│測報站施設工程│元 │0元 │得昱公司│ ││ │ │ │ │ │ │台禹公司│ │├─┼───┼──┼───────┼────┼───┼────┼────┤││嘉義給│年│仁義潭進水位監│197,400 │195,3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水廠 │7月│測機整修工程 │元 │0元 │台禹公司│ ││ │ │ │ │ │ │得昱公司│ │├─┼───┼──┼───────┼────┼───┼────┼────┤││苗栗水│年│後龍支圳水尾子│2,289,00│2,286,│巨騰公司│得昱公司││ │利會 │月│圳水位雨量自動│0元 │900元 │松興公司│ ││ │ │ │測報系統 │ │ │得昱公司│ │├─┼───┼──┼───────┼────┼───┼────┼────┤││〞 │年│大埔水庫溢洪道│1,142,40│1,142,│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月│閘門控制設備緊│0元 │400元 │得昱公司│ ││ │ │ │急改善工程 │ │ │巨騰公司│ │├─┼───┼──┼───────┼────┼───┼────┼────┤││〞 │年│大埔水庫集水區│853,000 │850,5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月│雨量站增設工程│元 │0元 │得昱公司│ ││ │ │ │ │ │ │巨騰公司│ │├─┼───┼──┼───────┼────┼───┼────┼────┤││〞 │年│明德水庫集水區│853,000 │850,5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月│雨量站增設工程│元 │0元 │巨騰公司│ ││ │ │ │ │ │ │得昱公司│ │├─┼───┼──┼───────┼────┼───┼────┼────┤││〞 │年│明德大埔水庫大│2,850,00│2,320,│聯雍公司│得昱公司││ │ │1月│壩及洩洪道監視│0元 │000元 │台禹公司│ ││ │ │ │系統設施工程 │ │ │松興公司│ ││ │ │ │ │ │ │得昱公司│ │├─┼───┼──┼───────┼────┼───┼────┼────┤││〞 │年│明德水庫水壓式│1,210,00│1,188,│台禹公司│得昱公司││ │ │月│自計水位計修護│0元 │600元 │得昱公司│ ││ │ │ │工程 │ │ │松興公司│ │├─┼───┼──┼───────┼────┼───┼────┼────┤││〞 │年│劍潭水庫水位水│480,000 │477,75│松興公司│儀全公司││ │ │1月│量系統擴充及連│元 │0元 │亞衡公司│(起訴書││ │ │ │線工程 │ │ │儀全公司│誤為得昱││ │ │ │ │ │ │ │公司) │├─┼───┼──┼───────┼────┼───┼────┼────┤││〞 │年│明德水庫集水區│820,000 │808,50│台禹公司│得昱公司││ │ │月│雨量站擴充及連│元 │0元 │松興公司│ ││ │ │ │線工程 │ │ │得昱公司│ │├─┼───┼──┼───────┼────┼───┼────┼────┤││〞 │年│田洋圳牛欄肚圳│2,390,00│1,950,│得昱公司│得昱公司││ │ │1月│水位雨量自動測│0元│000元 │聯雍公司│ ││ │ │ │報系統設施工程│ │ │台禹公司│ │├─┼───┼──┼───────┼────┼───┼────┼────┤││雲林水│年│斗六大圳系遙測│945,000 │940,80│巨騰公司│得昱公司││ │利會 │1月│既設系統設施工│元 │0元 │松興公司│ ││ │ │ │程 │ │ │得昱公司│ │├─┼───┼──┼───────┼────┼───┼────┼────┤││〞 │年│斗六大圳幹線遙│1,394,40│1,381,│聯雍公司│得昱公司││ │ │3月│測系統設施擴充│0元 │800元 │得昱公司│ ││ │ │ │工程 │ │ │松興公司│ ││ │ │ │ │ │ │台禹公司│ │├─┼───┼──┼───────┼────┼───┼────┼────┤││〞 │年│濁幹線遙測既設│655,200 │653,10│得昱公司│得昱公司││ │ │2月│系統設施更新改│元 │0元 │儀全公司│ │││ │ │善工程 │ │ │松興公司│ │└─┴───┴──┴───────┴────┴───┴────┴────┘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0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