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三號
被 告 丁○○
甲○○丙○○共 同指定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乙○裁定如左:
主 文丁○○、甲○○、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丁○○、甲○○、丙○○因違反民用航空法等案件,經乙○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並經乙○於八十八年七月七日、九月七日、十一月七日、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乙○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