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林佳陵 律師被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丁○○被 告 丙○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七六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八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等侵害原告創作並享有發明之第五七九0六號「可變磁場強度之水平線補償方法及其線圈」專利權,應依法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趙子榮法 官 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