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丁○○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六五號因偽造文書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被告等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六五號刑事裁定駁回其自訴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裁定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 德 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秋 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