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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交附民字第 1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孫林水枔被 告 李 進 財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純珷右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一號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林 政 憲法 官 鍾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繡 琴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十 日

裁判日期:200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