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方蔡淑珍右聲請人聲請選任方仲軒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方蔡淑珍於方仲軒對住在宜蘭縣○○鎮○○路○○○巷○○○號之被告蘇文進提起過失傷害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為其子方仲軒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方蔡淑珍為成年男子方仲軒生母。八十八年十月廿二日晚十時卅分許,因成年男子蘇文進駕駛一輛車牌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途經臺北市○○路、民族東路交岔路口,不慎撞及駕駛一輛車牌000-000 號重型機器腳踏車之方仲軒倒地。方仲軒受有頭部外傷、顱骨底骨折併嚴重腦挫傷等難治之重傷害,創傷指數大於十六分,呈現重度昏迷。蘇文進過失傷害案件(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十八號 )正於本院審理中,方仲軒既無訴訟能力,亦無法定代理人,恐有礙提起本件過失傷害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為此提起本件聲請,經核屬實。
二、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鍾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繡 琴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